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226號
2024年09月12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屯溪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24〕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于2024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1在屯溪區(qū)陽湖一飯店飲酒。22時14分許,王某1駕駛浙BR××**號小型轎車搭載朋友沿屯溪區(qū)新安大道由南往北行駛,駛至新安大道與陽湖路交叉路口時,撞到中央隔離護欄,造成車輛、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0.3mg/100ml。經(jīng)黃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王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王某1已賠償護欄損失5000元。公訴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事故發(fā)生后已積極賠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所判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chǎn)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暨財產(chǎn)報告條款,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春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玲玲
書記員琚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