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504號
2024年09月13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偉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宋文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潤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28日16時35分許,被告人曹某偉醉酒后駕駛皖SL××**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蒙城縣××鎮(zhèn)××道××道交叉口路段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曹某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偉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63毫克/100毫升。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曹某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曹某偉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曹某偉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已賠償損失,亦可酌定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曹某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文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馬敬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