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盛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135號
2024年09月13日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的辯解意見
被告人盛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盛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作相對不起訴,予以從重處罰,不宜適用緩刑;考慮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四)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第十四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盛某某的刑期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崔月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趙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