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等人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10號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亮亮、檢察官助理李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林長泓、許某某及其辯護人程麗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6日至1月23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合伙在桐城市文昌街道辦事處文津路文昌××樓××室并邀約黃某、汪某等賭博人員利用撲克牌、麻將進行“摜蛋”、“點炮麻將”的方式賭博。張某某、許某某共計非法獲利18000元,現(xiàn)已全部退贓?,F(xiàn)場扣押用于賭博的撲克牌2副、麻將牌2副、籌碼292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獲利18000元,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張某某、許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許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張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到案后如實供述,坦白。2.自愿認罪認罰。3.獲利較少且已全部退贓。4.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許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2.具有立功情節(jié)。3.自愿認罪認罰。4.獲利較少且已全部退贓。5.初犯、主觀惡性不大。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月6日至1月23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合伙在桐城市文昌街道辦事處文津路文昌××樓××室并邀約黃某、汪某等賭博人員利用撲克牌、麻將進行“摜蛋”、“點炮麻將”的方式賭博。張某某、許某某共計非法獲利18000元。
2024年1月24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張某某持有的Mate40E手機一部、違法所得9000元、撲克牌2副、麻將2副;扣押許某某持有的OPPOReno5Pro+手機一部、違法所得9000元;扣押現(xiàn)場籌碼186張、賭資3465元。
另查明:被告人許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且相關犯罪嫌疑人已到案。
上述事實,有扣押、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截圖等書證;證人黃某、汪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提供場所及賭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非法獲利18000元,其行為構成了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許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與上述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結果,結合二被告人所在社區(qū)對其社會影響的綜合評價,對其可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2、被告人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0元、2副撲克牌、2副麻將、籌碼若干由桐城市公安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二部手機及3465元賭資由該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黎俊秀
審判員鮑黎蕾
人民陪審員占國勝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朱文勝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