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383號
2024年09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7月25日4時8分許,被告人吳某酒后駕駛蘇C3××**號黑色“豐田”牌小型汽車,行駛至碭山縣芒碭路與人民路交叉口處時與停放在路邊的青桔共享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后被碭山縣XXXXX當場查獲,并被民警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送檢。經(jīng)鑒定,吳某送檢血液樣本內乙醇含量為136.79mg/100ml。另查明,2024年7月28日,吳某經(jīng)民警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jīng)認定,吳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吳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吳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茂文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zhí)鞓?/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