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70號
2024年09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1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皖A7××**號小型轎車載其岳父張某前往其配偶張某霜經營的×××土菜館飯店后與張某霜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霜遂報警。民警出警過程中發(fā)現王某有酒駕嫌疑,于是通知交警部門。交警到達現場后,對王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63毫克/100毫升,后將王某帶至淮南市新華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同年5月8日,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1.22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王某被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二千元,剩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建軍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許小丹
書記員王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