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313號
2024年09月30日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查獲時血樣中乙醇含量240mg/100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預繳罰金,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七
日,即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
罰金已繳納。
)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崔方輝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軻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