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12號
2024年09月30日
指控
事實
2024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1和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梅橋鎮(zhèn)某廠附近一飯店吃飯飲酒。當晚,該王在淮上區(qū)某小區(qū)的家中再次飲酒后駕駛皖CK××**號五羊本田牌二輪摩托車前往國購廣場和淮濱小區(qū)購物。當晚21時5分,當王某1駕駛皖CK××**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雙墩路與上河路路口時,發(fā)現(xiàn)有交通民警正在該處查緝酒駕,該王為逃避檢查,遂駕車駛入雙墩路非機動車道內(nèi),后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王某1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某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2024年8月22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4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