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197號
2024年11月12日
案件概述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4〕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儲某林犯盜竊罪,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儲某林及其辯護人羅川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儲某林在岳西縣××鎮(zhèn)××坊村××組附近居民家中多次入戶盜竊,竊取儲某2、儲某3、儲某4家中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135元。
具體情況如下:
1、202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儲某林趁儲某4不注意,溜進儲某4家中,在儲某4的臥室床上的一個黃色錢包里發(fā)現(xiàn)并竊取一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即100元現(xiàn)金。
2、202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儲某林趁儲某2家中無人,從儲某2家廚房后門溜進儲某2家中,在其一樓儲某2臥室床上枕頭下方的床單下面竊取現(xiàn)金人民幣700元。
3、2024年6月30日早上,被告人儲某林趁儲某2家中無人,從儲某2家廚房后門溜進儲某2家中,在儲某2臥室床頭柜上的黑色錢包內(nèi)竊取現(xiàn)金人民幣100元。
4、2024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儲某林趁儲某2家中無人,從儲某2家廚房后門溜進儲某2家中,在儲某2臥室床頭柜上的黑色錢包內(nèi)竊取現(xiàn)金人民幣205元。
5、202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儲某林趁儲某3家中無人,溜進其家中,在其家中客廳條臺上的透明塑料瓶里竊取現(xiàn)金人民幣30元。
另,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儲某林先后兩次到其胞姐儲某1家中,在儲某1房間的黃色挎包內(nèi)各竊取現(xiàn)金600元,共計人民幣1200元,取得其胞姐儲某1的諒解。
被告人儲某林系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退還了被害人儲某2、儲某3和儲某4的被盜現(xiàn)金1130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返還清單,儲某1的諒解書,被害人儲某2、儲某3、儲某4、儲某1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儲某林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儲某林盜竊其胞姐儲某1的財物并取得了儲某1的諒解,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其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儲某林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儲某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儲某林系初犯,有坦白、全額退贓并取得了儲某1的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儲某林主動退還被害人儲某2被盜現(xiàn)金人民幣5元。
該事實有儲某2出具的收條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儲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儲某林盜竊其胞姐儲某1的財物但取得了儲某1的諒解,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其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參考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儲某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海林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