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乙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28號
2024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義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理想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翟義坤,被告人孫某義及其辯護人解麗、慕孟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月26日13時許,在渦陽縣公吉寺鎮(zhèn)犁把行政村孫欠河沿自然村,因家庭瑣事,被告人孫某義與孫某10發(fā)生打架,后被害人孫某1(孫某10之子)將被告人孫某義摔倒在地。后在雙方互相毆打過程中,被告人孫某義持磚頭將被害人孫某1右面部及鼻部砸傷,經(jīng)渦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1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被告人將原告人打傷,被評定為輕傷二級,要求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萬元。
其訴訟代理人意見:請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提供孫某1的醫(yī)療病歷及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發(fā)票,證明原告治療及產生醫(yī)療費用8217.39元,誤工費15130.8元=90天×168.12元,護理費5212.5元=30天×173.75元,營養(yǎng)費1350元=45天×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20天×100元,交通費3000元,鑒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被告人孫某義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均有異議,辯稱其沒有打孫某1,其與孫某2、劉某有仇,是家庭方面的仇。對民事部分不賠償。
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卷中材料沒有證據(jù)證明傷就是由被告人造成;在場人口供不一前后矛盾;劉某某就沒在現(xiàn)場證言證詞不能使用;鑒定書和鑒定意見辯護人不認可;孫某1是自己磕在了運動器材上;所有證據(jù)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孫某1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雙方無冤無仇,孫某1的父親在被告人門口肆意謾罵,才造成這次案發(fā);被告人一直未對孫某1進行動手;2.很多證人都與孫某1具有親屬關系。當時現(xiàn)場有很多證人,在前期的筆錄與孫某1前期的供述是一致的,不能排除這些證人是孫某1或者其家人找去作證的。并申請對孫某1的傷情成傷機制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13時許,在渦陽縣公吉寺鎮(zhèn)犁把行政村孫欠河沿自然村,因家庭瑣事,孫某10與被告人孫某義發(fā)生謾罵,繼而發(fā)生打架,后被害人孫某1(孫某10之子)趕到現(xiàn)場,雙方撕打中,孫某1將孫某義摔倒在地。后在雙方互相廝打過程中,孫某義起來向孫某1投擲磚頭,將孫某1右面部及鼻部砸傷。經(jīng)渦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1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后經(jīng)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成傷機制鑒定,孫某1現(xiàn)有右眼局部損傷較符合自上而下運動、具有多棱邊、表面粗糙、一定質量的鈍器損傷所致,投擲磚塊接觸人體組織可以形成。
另查明,被害人孫某1受傷后入院檢查、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8217.39元。經(jīng)安徽恒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1受傷后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45日。并支付鑒定費1000元。誤工費15130.8元(168.12元/天×90天);護理費5212.5元(173.75元/天×30天);營養(yǎng)費1350元(30元/天×4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100元/天×20天)。根據(j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交通費酌定1000元。以上費用共計33910.6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本案受、立案情況。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對現(xiàn)場勘驗情況;案發(fā)位置位于健身廣場內的一帶有腳踏板的健身器材附近。該健身器材南側地面上有一塊帶血的青磚(原物提?。?,西北側花池東側地面上有滴落血跡(棉簽蘸取2處),西北側健身器材南柱子上有血跡(棉簽蘸取1處),西北側健身器材東側地面上有滴落血跡(棉簽蘸取1處),北側花池樓角上有血跡(棉簽蘸取1處)。孫某1能自行站立,面部及鼻子受傷,右臉及鼻子出血,出血量較多,右眼腫脹,無法睜開,右手和右小臂有傷痕。并對傷情進行拍照固定。
3.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張某3手機調取的視頻和照片、孫某4家調取的門口視頻、張某1、韓玉俠、孫某4提供的手機視頻。
4.到案經(jīng)過:證明孫某義于2023年9月22日被傳喚到案。
5.鑒定意見:(1)渦陽縣公安局(渦)公(司)鑒(傷)字(2023)62號《鑒定書》:被鑒定人孫某1右面部、鼻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亳)公(法物)鑒字(2023)75號《鑒定書》:送檢的帶血青磚上紅色可疑斑跡擦拭1(1-1號)、帶血青磚上紅色可疑斑跡擦拭2(1-2號)、帶血青磚上紅色可疑班跡擦拭3(1-3號)、帶血青磚上紅色可疑斑跡擦拭4(1-4號)、地面血跡1廣場北側花池東側(2號)、地面血跡2廣場北側花池東側(3號)、地面血跡3廣場健身器材南柱子上(4號)、地面血跡4廣場健身器材腳踏板東側地面(5號)中檢出的DNA,與孫某1的血樣在D3S1358等20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1.81×1026。
送檢的地面血跡5廣場北側花池北側樓角上面血跡(6號)檢出的男性個體DNA不是來源于孫某1、孫某4、孫某3。
送檢的帶血青磚磚面上無可疑斑跡處擦拭1(1-6號)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孫某1、6號檢材所屬男性個體的DNA分型。
(3)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亳)公(法物)鑒字(2023)473號《鑒定書》:鑒定意見(毫)公(法物)鑒字〔2023〕75號鑒定文書中的地面1、血跡5廣場北側花池北側棱角上面血跡((JC)-06號)檢出的男性個體DNA與孫某10((JC)-01號)的血樣在D3S1358等20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4.40×1026。
(亳)公(法物)鑒字〔2023〕75號中的帶血青磚磚面上無可疑斑跡處擦拭1((JC)-01-6)中檢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孫某1、孫某10的DNA分型。
(4)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鑒定書: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中心【2023】臨鑒字第29號:被鑒定人孫某1現(xiàn)有右眼局部損傷較符合自上而下運動、具有多棱邊、表面粗糙、一定質量的鈍器損傷所致,投擲磚塊接觸人體組織可以形成。
6.前科查詢及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年1月26日,孫某義對孫某10、張某1進行毆打,孫某10輕微傷,對孫某10進行辱罵;同年4月4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五百元。因年滿70周歲,不執(zhí)行行政處罰。
2023年1月26日,孫某1對孫某義進行毆打、辱罵;同年4月4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一千二百元。
7.戶籍信息載明孫某義的身份情況。
8.孫某1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和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孫某1住院治療情況,醫(yī)療費合計8217.39元,支出鑒定費1000元。
9.安徽恒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孫某1受傷后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45日。
10.證人劉某的證言:那天中午1點多,其從孫欠河東頭向西走到西頭廣場東北側,看見西邊的東西水泥上,好幾個人圍在一起,突然一個年輕男子把一個老頭摔在地上,然后另一個臉上都是血的老頭繞過花池子去找一個小胖子,小胖子和他爭執(zhí)起來,掐著他的脖子把他按倒在一個帶腳蹬的健身器上,那個摔倒老頭的年輕男子也過去了。不知道咋回事,這個年輕男子就倒地上了,記不清他是啥姿勢倒的。他倒之后,那個被他摔倒的老頭從地上起來,在花池子東邊地上撿了一塊磚,朝南邊走了幾步,把磚頭朝那個年輕男子砸過去,磚頭就飛出去砸年輕男子臉上了,應該是右臉,當時他臉上就出血了。這個年輕男子被砸后在健身器上靠著緩了一會,又走到北邊花池子東沿上坐著去了。臉上有血的老頭拿了木棍去攆拿磚砸人的老頭,兩人圍著一輛車轉了幾圈也沒攆上。
這個被磚砸傷的人除了被磚砸一下,沒有被其他人毆打。磚頭砸到那個年輕人后掉在健身器南邊一點的地上了,磚頭是從老頭手里飛出去,在空中飛了一段距離,砸年輕人臉上的。砸磚頭時,老頭也走到健身器旁邊了,距離被砸的人沒多遠,已經(jīng)很近了,老頭在年輕人北邊。其當時站在廣場東北側的東西水泥路上,在他們發(fā)生爭執(zhí)的健身器北邊。磚頭砸中年輕男子時,年輕人在地上躺著,被砸中后他又躺地上了,他躺在地上緩了一會才站起來。就坐在花池子東沿上去了。
經(jīng)觀看張某3拍攝的視頻,其指認孫某義是拿磚砸年輕男子的人,指認孫某1是被磚頭砸傷的人,指認孫某10是臉上有血的老頭。其和雙方都不認識。
11.證人孫某2的證言:那天中午1點多,其抱著小孩到莊某頭的小廣場溜著玩,看見兩個老頭在廣場北邊的東西水泥路上打架,其中一個老頭臉上開始淌了一點血,他用手一抹,把血抹的一臉都是,兩個老頭都是赤手空拳的打,打的時候,一個穿黑衣服的年輕人從東邊過來了,咋咋呼呼的,到了之后就讓那個臉上有血的老頭躺地上,然后這個年輕人摟著脖子把臉上沒血的老頭摔倒了。之后臉上有血的老頭又和被摔倒老頭的家人(一個年紀不大的小男孩)在老年人健身用的器材(帶腳蹬子的)旁打了起來,那個摔倒老頭的黑衣年輕人也走到打架的地方,不知道怎么弄的,黑衣年輕人仰面摔倒了,摔倒沒磕碰到臉,是臉朝上倒的。他摔倒后那個之前被他摔倒的老頭從地上起來后,撿了一塊磚頭朝黑衣服年輕人砸過去,磚頭飛出去,砸到黑衣年輕人臉上,記不清哪邊臉了。當時老頭在黑衣人西北方向,年輕人在健身器材旁邊,其在年輕人東邊。之后就是兩個老頭追趕了。臉上有血的老頭要打他,也沒追上。
其就知道那個被他摔倒的老頭朝他砸了一塊磚,磚飛出去,砸他臉上,沒看見他被其他人打、傷害。那個被摔倒的老頭是從旁邊花池子的東邊地上撿的磚,砸到黑衣年輕人后,磚頭掉在健身器材旁邊地上了。磚頭砸到黑衣年輕人時,他臉上出沒出血,其沒注意,是后面兩個老頭追趕時,注意到他臉上有血。
經(jīng)觀看張某3拍攝的視頻,其指認出用磚頭砸人的孫某義,被砸的孫某1,指出沒看見孫某4砸人。其和雙方都不認識,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12.證人孫某3的證言:系孫某4的侄子。其三爺?shù)膬鹤涌匆娖錉敽推淙檀蚱饋砹?,也過去了,他摟著其爺?shù)牟弊影阉さ乖诘厣?。當時其站在花池子南邊,還用手指著三爺罵,三爺就繞過花池子過來要打其,其用左手掐著他的脖子,把他按在了健身器材上。其倆打的時候,其叔孫某4過來從右邊拉住其的胳膊,其奶從后面拉住其的衣服,他們把其往后拉,三爺?shù)膬鹤涌匆娖浯蛩郑蛷慕∩砥鞑牡谋边吚@過來,用他的左腳踢其,其往后一退,他沒踢到,自己摔倒了。他是頭朝東,腳朝西,向右側著身子倒地上的,他倒地上之后停頓了一會,自己坐了起來,他用手捂著臉。三爺?shù)膬鹤铀さ箷r,旁邊沒有人拉他。
其被其叔和其奶拉著往西走時,其朝東看見三爺?shù)膬禾稍诘厣?,頭朝東,腳朝西,面朝北,有一個東西從北邊飛過來,砸到了三爺?shù)膬鹤幽樕稀Kさ购蟊辉抑?,他的臉沒有受傷。被砸之后,他用手捂著臉,看不見臉有沒有淌血,后來其到家門口了,看見他往西走,這時才看見他臉上有血。
飛過來砸三爺兒子臉上的是個灰不溜秋的東西,應該是有人從北邊砸過來,是誰砸的不知道,落在哪里沒注意,這個東西速度比較快。其原來說他是摔倒時臉磕到健身器材的腳踏板上,是其猜測的,沒親眼看見。其叔孫某4沒有打人、罵人。
13.證人孫某10的證言:1月26日下午1點多,其和孫某義廝打,都是用手打的,其從路北找一個半截木棍,攆一圈孫某義,沒有打住他。孫某義的孫子罵其,其繞過花池子去打他,他掐住其的脖子把其按倒在健身器上。
14.證人張某1的證言:孫某義上來打其,其兒就抱著孫某義的后腰把孫某義摔倒了,孫某1受傷的地點在莊某頭的廣場上,從北邊數(shù)第二個健身器材東邊一米左右。孫某1受傷時,其在廣場北邊的東西路上。孫某義、孫某1、孫某4他們都在其的南邊。
15.證人張某2的證言:其是孫某10的小孩舅。其看見沈某(孫某1)的爸孫某10正在跟他大哥孫某義兩人打架,孫某10當時臉上都是血,他用手一抹,把血抹的臉上都是。孫某義還拿了一塊磚頭,孫某義的媳婦上去把孫某義手里的磚頭奪掉了,磚頭掉地上了,然后他倆又打起來,孫某義用拳打孫某10的臉,把孫某10打倒在地上。這時候沈某還沒到,過了一會兒,沈某從東邊往西走著來了,到了之后就咋呼“誰打的”。其外甥沈某(孫某1)受傷的事,其沒看清是誰砸傷的他。
16.證人孫某5的證言:參與打架的是孫某義跟孫某10。開始都沒有用工具,后來看見孫某10拿個棍攆孫某義。打架現(xiàn)場有孫某義、李某、孫某4,孫某10,孫某1,其他的沒有看見。
17.證人孫某11的證言:1月26日下午1點多,其看見孫某10騎個電瓶車從東向西罵,沒提名罵的,騎一圈又回來到西頭,孫某義跟他媳婦李某問孫某10罵誰,說著孫某義與孫某10互抓起來,其拉不開就走了。其一轉身就看見孫某10的額頭出血了,孫某10睡地上了,孫某義也睡地上了。
18.證人李某的證言:那天中午其兒媳婦給其說“俺三叔咋在咱門口這樣罵,扭著頭對著咱家罵”。其說也聽見了,老三罵也沒提名,但他騎著車子扭著頭對其家這邊罵,其就朝南邊去,想去找人問問老三罵啥。等其回來時,看見其丈夫和老三兩人正在咋咋呼呼的,兩人打起來了,都是用拳頭打對方,老三栽倒了,又站起來打起來。老三的臉被其丈夫撓住了,臉淌血了。沈某(老三兒子)和老三媳婦來了,沈某就打其丈夫,不知道怎么弄的,其丈夫就裁倒了,旁邊的人都來拉沈某,拉的時候不知道咋回事,沈某就栽倒了,沈某起來,就看見他的臉淌血了。不知道沈某的傷是咋弄的。
19.證人苗某的證言:孫某10的兒子孫某1來了,看見孫某10臉上有血,就把孫某義推倒地上了。其家侄子孫某3看見孫某義倒地了,就跟孫某1要打沒打起來,被鄰居拉開了。孫某1不知道怎么倒了,站起來眼上就有血了。孫某義的傷是孫某10打的,孫某10的傷是孫某義打的。孫某1的傷具體怎么造成的不知道,看見孫某1是仰面朝上倒地上了,當時臉上已經(jīng)有血了。孫某10先動手打的孫某義。
20.證人張某3的證言:1月26日下午1點多,其在孫某義家玩,舅媽苗某進來說你姥爺跟人家打架了。其就從屋里往外走,拿著手機開始錄視頻,看見孫某10跟孫某義對罵,罵過之后孫某10打孫某義,孫某義一直往后退。孫某10的兒子孫某1就開始跟孫某義說話,不知道可罵嗎。孫某10不知道咋睡地上了,孫某1不讓孫某10起來,并把孫某義弄地上了。孫某1還推其舅孫某4,還打孫某3。不知道孫某10啥時候起來的,拿著棍子追著孫某義打,中間有人勸架沒有勸住,孫某10繞著孫某4的車轉,一會警察就來了。
參與打架的有孫某10、孫某義、孫某1;孫某義、孫某10不知怎么傷的,臉上有血;孫某1的傷是栽的,是其聽人說的。
21.證人孫某6的證言:沈某到過現(xiàn)場,就讓振合(孫某10)躺地上,之后振合又和跳隊(孫某4)的爸(振合的大哥)互相打了幾下,不知道咋回事,跳隊的爸和沈某的媽兩個人又支巴了起來,沈某就上去摟著跳隊的爸的脖子,把跳隊的爸摔倒了。跳隊的侄子罵了幾句,振合就上去打他,跳隊的侄子就掐著振合的脖子把他按在帶腳蹬子的健身器材上,跳隊在旁邊拉他的侄子,沈某用腳踢跳隊的侄子,沒踢到,自己摔倒了,是頭朝東,腳朝西,身子有點向右側身子挨地倒的,臉沒著地,沒摔到臉,他倒地后就從地上坐起來,在地上坐的時候,從北邊方向飛過來一塊磚,當時磚頭飛得太快,沒注意砸到哪了,然后就看見沈某用手捂著右臉,血從他指縫里流出來,應該是被那磚頭砸到臉了。磚頭是誰扔過去的不知道。然后振合就從北邊張坤家拿個木棍,追著跳隊的爸打。
跳隊全程沒有打人、罵人,比較理智。沈某受傷的位置在帶腳蹬子的那某身器材旁邊,受傷后在這個位置坐了一會,然后又坐花池子東沿了。沈某倒地后,應該喝多了,不是一下坐起來的,是用手撐著起來了幾次,在這個過程中,磚頭飛過來的。磚頭飛得很快,落在了帶腳蹬子的健身器材南邊一點的地上。其和雙方是鄰居,沒有親友關系。
22.證人趙某的證言:那天中午其去村西頭,看見沈某臉上都是血,不是坐著就是蹲著在地上摸手機。在那某身器材旁邊。其到的時候他都傷過了。
23.證人孫某7的證言:孫某義在小廣場東北攔住了振合,問他罵的是誰?他們咋呼了一會,振合就叫車子推到,孫某義還推著車子,振合又把車子推到,然后振合和孫某義兩人就用手互相打起來,其在中間拉架,拉半天也拉不開,就走了,當時沈某不在場。
24.證人孫某8的證言:1月26日下午一點多,其坐在孫欠河沿小廣場東北角的墻頭看抖音,看見孫某10騎個電瓶車到孫某義家門口罵,孫某義就跟孫某10對罵,現(xiàn)場罵的很亂,不知道都是誰在罵。孫某義和孫某10罵著罵著就靠在一塊打起來了,咋打的不知道,過一會孫某10就從路邊撿起來一個棍,孫某10就想拿棍去打孫某義,孫某義就繞著一輛白車跑,孫某10就在后面追,結果孫某10也沒打到孫某義,孫某10追孫某義時其就站起來往南邊路上走,又往小廣場東北角走,看到沈某(孫某10兒子)躺在健身器材架子旁邊,臉上都是血。沈某臉上的傷是誰造成的沒看見,其和他們都是一個莊的鄰居。
25.證人孫某12的證言:1月26日正過著年,中午的時候孫某10喝過酒從莊里面從東頭罵到西頭,罵到孫某義那邊,其聽見西邊咋咋呼呼的,就出去看看咋回事,到了西頭,看見孫某義跟孫某10他倆在村西頭的廣場上打起來了,互相用拳頭捶,這時候孫某10的臉上都是血,然后孫某10就從孫華英(音)大門底下拿了個棍要去打孫某義,孫某義就繞著廣場上的車跑,孫某10在后面攆。然后孫某1就來了,這時候孫某10的家屬朝孫某義的臉上打了一下,之后孫某1就把孫某義摔倒在地上了,再然后孫某義就站起來了。
當時孫某1臉上有血。孫某1受傷是在孫某10的家屬打過孫某義,孫某義摔倒之后的事情了。孫某1是怎么受傷的不知道、沒看見。其是到最后時看見孫某1臉上有血,才知道他受傷了。
26.證人孫某13的證言:1月26日中午,孫某義跟孫某10兄弟倆在莊某面打起來了,當時也沒人上去拉架。過了一會沈某(孫某10之子孫某1)就來了,沈某來到之后,也不知道咋回事,他就臉朝上摔倒在俺莊某邊廣場上的健身器材旁邊了。當時摔倒之前對面站著的是孫某義和孫某4,但是具體怎么站的就記不清了。
不知道是沈某是自己滑栽倒了還是被人打了,他就是臉朝上、背朝下摔倒在那某身器材旁邊的。沈某摔倒時,沒看見有沒有受傷。當時現(xiàn)場也沒看見有人使用刀、磚頭毆打他人,也沒看到沈某的面部受傷,后來聽別人說才知道沈某受傷了。
27.證人張某4的證言:其看見穿黑衣服的年輕人眼受傷了,坐在廣場上的健身器材那里。沒看見他是否摔倒,沒看見是否有人打他或投擲物品。當時那個穿黑衣服的年輕人受傷坐在健身器材旁邊,他旁邊或對面有當時視頻里有那個穿深衣服的老頭,還有那個穿棉襖還是羽絨服的年輕人。
28.證人孫某9的證言:看見兩個老頭在小廣場打架,一個老頭拎著棍攆另外一個老頭打,在廣場上的車旁邊打的,之后他們打架的時候,其就被車擋住看不到了,沒看見孫某1受傷。
29.證人孫某4的證言:那天中午1點多,其和其爸孫某義從外面回家時,其老婆苗某和母親李某對我們說,三叔孫某10騎電動車從其家門口過的時候,伸著脖子對著其家的方向罵空。后三叔又騎著車子從東邊往西來,路過其家門口的花壇時,其爸把三叔攔住了,上去問三叔罵誰,三叔就罵其爸是“賣國賊”,然后就拉扯了起來,兩人互相毆打對方,都是用拳頭打。他們打時,其三嬸來了,就和其媽對罵了起來。這時沈某(孫某1)也來了,來到之后三叔的臉都淌血了,沈某就讓三叔躺地上,其爸和三嬸倆人又拉扯了幾下,沈某剛好在旁邊,他就摟著其爸的脖子把他摔倒在地上。其爸被摔倒后,其也有點激動,就站到花壇的邊上,咋呼了幾句,然后三叔就想上來打其,其侄子孫某3就掐著三叔的脖子把他按在了一個健身器材(下面帶活動腳踏板)的橫杠上,其當時在旁邊拉著孫某3,沈某也過來拉他爸。然后其三叔去找工具了,沈某不知道從哪拿了磚頭,當時旁邊有小斌子和亞飛在拉沈某,不知道怎么回事,沈某就摔倒了,不知道他摔倒的姿勢,摔倒后他就起來了,在那某身器材旁邊面向東坐在地上,后面沈某又起來坐在花壇旁邊,這時候才看見他臉上有血。這時三叔就拿著棍追著其爸攆,轉了好幾圈,應該沒有打到其爸,然后三嬸和其媽又對罵了起來。
其原來說孫某1的臉磕到了健身器材的圓柱子上,是其猜測的,沒親眼看到他的臉碰到了哪里,他的傷是怎么造成不知道,其沒有對他實施毆打、傷害。
30.證人鄭某的證言:沈某在健身器材的西南角,其在健身器材的東北角,當時其面朝西,孫某義在西北邊的路上睡著來。沈某臉上有血坐在健身器材旁邊時,其看見的時候孫某義在北邊站著。跳隊(孫某4)就站在花園西邊的路沿上,動也沒動,實實的沒有動手,手里也沒有拿東西,就拿個手機。當時孫某義的媳婦還問其沈某臉上咋爛的,還問其孫某義手里有沒有拿東西,其都給他說沒看見。我們是近門,孫某義是其大叔,孫某10是其三叔。
31.被害人孫某1的陳述:小名沈某。其就用手摟住了孫某義的脖子,本意是想把他甩到旁邊不讓他再打了,結果把他摔倒在地上。然后其大爺?shù)膶O子(一個小胖子)把其爸按在了帶腳蹬子的健身器材上打其爸,其上去拉架的過程中,滑裁倒了,但是沒有受傷,是臉朝上栽倒的。其是滑倒之后,又站起來,才被磚頭砸傷的,也不確定是誰砸傷其的。
32.被告人孫某義的供述與辯解:那天中午1點多,其和其兒孫某4回到家,媳婦李某說三兄弟孫某10剛才騎著車子從門口過對著其家這邊的方向罵,雖然沒有提名,但是朝著其家這邊罵,其就坐在門口等著。過了一會,孫某10又騎著電瓶車從東邊來了,就問他“老三,你罵啥,你咋在俺門口罵”,孫某10就說“老告,你個賣國賊”,其倆就吵起來了。正吵著,就上來用拳頭打其的臉,其也還手跟他打,其的手指甲刮到了他的眉毛上面,把他的臉刮淌血了,他看臉清血了,就用手一抹,把血抹的一個臉上都是。打的時候他栽倒了,其還朝他身上跺了一腳。其看他倒地上了,也自己朝地上倒。然后孫某10的媳婦來了,來到就咋呼。這時其就不和孫某10打了,去想打孫某10的媳婦,上去用手打了孫某10媳婦一下,打到了她的胳膊上,然后想上去用手掐孫某10的媳婦,還沒挨到她,孫某10的兒子沈某摟著其的脖子就把其摔地上了,在地上躺了一會,等其起來之后,看見在花池子南邊的健身器材旁邊,其孫子孫某3、其兒孫某4、孫某10、沈某幾個人正在那,沒看清是誰跟誰打,其站起來后就也過去了,路過花池子東北角的地上撿了一塊磚頭,是個灰磚,就把磚頭往南扔了,把磚頭扔出去后,有沒有砸到人不知道,扔出去后孫某10就來打其,其就朝北邊跑了,沒看到磚頭有沒有砸到人。當時其站在沈某的北邊,沈某就坐在這個花池的東南拐,其離沈某得有兩三米遠,其把磚頭就扔往西南扔,扔在花池子的東邊的,磚頭就落在沈某和花池中間的。后孫某10從孫少英院里拿了一根木棍,就來打其,也沒打著。
沈某的臉也淌血了,不知道傷是怎么弄的,其原來說是他自己碰到健身器材上的腳踏板割傷所致,是其聽人說的,沒親眼看見。
經(jīng)出示案發(fā)現(xiàn)場民警在健身器材附近提取帶有血跡的磚頭的位置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位于花池東側,孫某義承認其扔的磚頭就是被其扔在這里了,這就是花池子東邊的地上。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針對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及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本院根據(jù)在卷證據(jù)所認定的事實,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被告人所提其沒有打孫某1,其和證人劉某、孫某2有家庭方面的仇恨,以及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卷中材料沒有證據(jù)證明傷就是由被告人造成,被告人一直未對孫某1進行動手,孫某1是自己磕在了運動器材上,所有證據(jù)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首先,現(xiàn)場證人劉某、孫某2明確指認了被告人孫某義投擲磚頭砸到被害人孫某1臉上,致孫某1受傷的事實。證人孫某3稱看見孫某1躺在地上,有一個灰不溜秋東西從北邊飛過來,砸到他臉上,他摔倒后被砸之前,臉沒有受傷,被砸后,他用手捂著臉,后來看見他臉上有血。證人孫某6稱沈某(孫某1)摔倒時沒摔到臉,倒地后從地上坐起來時,從北邊飛過來一塊磚,沒注意砸到哪,沈某用手捂著右臉,血從他指縫里流出來,磚頭落在帶腳蹬子的健身器材南邊一點的地上。證人孫某13稱孫某1是臉朝上、背朝下摔倒在那某身器材旁邊的。被害人孫某1稱其摔倒后,又站起來臉上就挨了一磚。被告人孫某義稱其被沈某摔倒后,站起來從地上撿了一塊磚頭,把磚頭往南扔的,沒看到磚頭有沒有砸到人。鑒定意見結論為,孫某1現(xiàn)有右眼局部損傷較符合自上而下運動、具有多棱邊、表面粗糙、一定質量的鈍器損傷所致,投擲磚塊接觸人體組織可以形成。
其次,證人孫某3稱其原來說孫某1摔倒時臉磕到健身器材的腳踏板上,是其猜測的。證人張某3稱孫某1的傷是栽的,是其聽人說的。證人孫某4稱其之前說孫某1的臉磕到了健身器材的圓柱子上,是其猜測的。被告人孫某義稱孫某1的傷是自己碰到健身器材上的腳踏板割傷所致,是人家說的。
第三,被告人孫某義在庭審中辯稱其家與劉某、孫某2有家庭方面的仇恨,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上述兩名證人均稱與打架雙方均不認識。
綜上,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人孫某義在打架過程中,在被害人孫某1將其摔倒在地后,其起來向孫某1投擲磚塊,致孫某1眼部及面部受傷的事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對被告人認為其沒打被害人的辯解意見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沒有對孫某1動手,孫某1的傷是自己磕在運動器材上所致等,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主要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孫某義所提通過現(xiàn)場物證磚頭的照片,很難造成孫某1傷情的創(chuàng)口,且認為其沒有用磚頭砸傷孫某1,是他自己摔倒至健身器材的腳踏板導致眼部受傷所致,申請對孫某1成傷機制重新鑒定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公訴機關舉證的鑒定意見是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所出具,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并未舉證出該鑒定意見存在違反有關規(guī)定、必須重新鑒定的相關情形;且在卷證據(jù)證明,孫某1的傷情系被告人所為,不是自己摔倒在健身器材腳踏板所致;故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害人孫某1在本案發(fā)生過程中,先將被告人孫某義摔倒在地,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孫某義的犯罪行為已給孫某1造成經(jīng)濟損失,合法部分的賠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其要求賠償交通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結合其住院情況明顯過高,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000元;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物質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被告人孫某義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義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3910.69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召朗
審判員張澤宇
人民陪審員丁曉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謝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