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偉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82號
2024年11月27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偉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偉及其辯護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05月01日8時20分,被告人陳某偉駕駛皖C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蚌埠市淝河路(中環(huán)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041縣道路口時查看手機,且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與沿041縣道由南向北劉某1駕駛的載著劉某2(未佩戴頭盔)超速行駛的皖CE××**號臨時牌電動自行車相碰,造成劉某2當場死亡、劉某1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偉撥打120急救和110電話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
2023年05月08日,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死者劉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3年05月23日,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皖CC××**號小型普通客車左前部與皖CE××**號二輪電動車右側及其車上人員發(fā)生過碰撞。2、皖CC××**號小型普通客車通過視頻監(jiān)控錄像畫面中參考點A處的行駛速度約為71km/h-72km/h。皖CE××**號二輪電動車通過視頻監(jiān)控錄像畫面中參考點B處的行駛速度約為21km/h-22km/h。
2023年06月15日,經(jīng)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調解,陳某偉與受害人劉某2親屬達成賠償及諒解協(xié)議。取得劉某2親屬諒解。
2023年06月26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偉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1、劉某2無責任。
2024年04月19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劉某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彌漫性軸索損傷伴有神經(jīng)系統(tǒng)癥狀和體征;右側腓骨中段及脛骨末端粉碎性骨折;L3椎體右側橫突骨折,綜合評定其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理單、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保險單、查獲經(jīng)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協(xié)議書等書證,證人龔某、徐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偉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照片、勘驗筆錄,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偉主動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偉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2近親屬,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劉某2近親屬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偉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本案案情,建議判處其十個月以上、一年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偉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陳某偉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被告人陳某偉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陳某偉取得部分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對其不宜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賠償部分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許永
人民陪審員吳文虎
人民陪審員張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彭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