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鄂1125刑初14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黃浠檢刑訴(2022)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小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及辯護人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9月初,被告人邵某在網(wǎng)友的介紹下,同意利用自己的銀行卡為對方收款取現(xiàn),跑分洗錢,從中獲取傭金。2022年9月8日14時許,在浠水縣建設銀行南域支行門口,被告人邵某按照事先約定與對方見面,提供自己名下建行銀行卡(尾號為5242)給對方收款,并按對方要求在銀行柜臺、ATM機取現(xiàn)共計人民幣56000元交給對方,從中獲利人民幣300元。經(jīng)調(diào)查,其中有27000元人民幣為涉嫌詐騙資金。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用來接收違法犯罪資金,仍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幫他人收款,并代為取現(xiàn),從中獲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⒏鶕?jù)其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銀行卡流水、協(xié)助查詢開戶信息結(jié)果、交易明細結(jié)果、手機截圖、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鄭某的證言以及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均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邵某違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簞⑼?/p>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和糇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