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閩0203刑初687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思檢刑訴〔2022〕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端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林慧瑩、檢察官助理黃聯(lián)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端及辯護人劉盡忠、證人沈某章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2022年12月22日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2023年1月4日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陳某端因投資外匯平臺虧損,對外負債一千余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急需錢款用于償還債務。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間,被告人陳某端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gòu)買賣二手黃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搬“U”、打新債、私募基金等投資項目,偽造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冒用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協(xié)議》,同時承諾高額收益,吸引被害人投資。被告人陳某端在騙取被害人錢款后,未按約定投資相關項目,大部分錢款被用于投資期貨、外匯平臺并虧損殆盡,剩余錢款被用于支付被害人本金和高某以及償還舊債,消耗殆盡。被告人陳某端通過上述方式在廈門市思明區(qū)**號**室等地騙取被害人呂某清、張某鑫、林某福、黃某香、陳某榮、虞某甲、林某山、林某華、郝某珍等人錢款。
經(jīng)審計,截至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陳某端共騙取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35972060.98元,轉(zhuǎn)回各被害人錢款共計27395937.68元,差額8576123.3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呂某清3462565.83元、被害人張某鑫2352513元、被害人黃某香197976元、被害人林某福620389.59元、被害人虞某甲685744.19元、被害人林某山373224.48元、被害人陳某榮40735.21元、被害人林某華587789元、被害人郝某珍255186元。
2021年12月4日,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被害人呂某清報案后對該案刑事立案偵查。同日,被告人陳某端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到案后,被告人陳某端尚能如實供述主要事實。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陳某端,并出示了被告人陳某端的庭前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手機、電腦、銀行卡,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賬戶交易明細、期貨公司投資交易明細、提取筆錄、萬某某某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格投資者委托書、承諾書、股東會決議、投資協(xié)議,陳某端遺書復印件、不動產(chǎn)登記信息查詢結(jié)果、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山某乙平臺交易數(shù)據(jù),廈門某乙事務所有限公司專項審計報告及補充說明,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沈某章、黃某塔、游某澤的證言,被害人呂某清、張某鑫、林某福、黃某香、陳某榮、虞某甲、林某山、林某華、郝某珍的陳述,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訴訟文書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8576123.3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端具有自首情節(jié),據(jù)此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某端對指控的主要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其有通過山某乙平臺賬戶向呂某清、林某華、陳某榮轉(zhuǎn)賬,并由三人自行提現(xiàn),且山某乙平臺是正當投資,相關金額不應作為詐騙金額,同時在山某乙平臺賬戶內(nèi)轉(zhuǎn)給呂某清、林某華、陳某榮的金額也應予以扣除,具體以實際核實數(shù)據(jù)為準,其無法明確具體轉(zhuǎn)賬金額,同時也愿意在出獄后盡力去賠償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罪名和詐騙金額無異議,但認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被告人有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請求考慮相應從輕處罰;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陳某端因投資外匯平臺虧損,對外負債一千余萬元,急需錢款用于償還債務。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間,被告人陳某端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gòu)買賣二手黃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搬“U”、打新債、私募基金等投資項目,偽造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冒用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協(xié)議》,同時承諾高額收益,吸引被害人投資。被告人陳某端在騙取被害人錢款后,未按約定投資相關項目,大部分錢款被用于投資期貨、外匯平臺并虧損殆盡,剩余錢款被用于支付被害人本金和高某以及償還舊債。被告人陳某端通過上述方式在廈門市思明區(qū)**號**室等地騙取被害人呂某清、張某鑫、林某福、黃某香、陳某榮、虞某甲、林某山、林某華、郝某珍等人錢款。
經(jīng)審計,截至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陳某端共騙取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35972060.98元,轉(zhuǎn)回各被害人錢款共計27395937.68元,差額8576123.3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呂某清3462565.83元、被害人張某鑫2352513元、被害人黃某香197976元、被害人林某福620389.59元、被害人虞某甲685744.19元、被害人林某山373224.48元、被害人陳某榮40735.21元、被害人林某華587789元、被害人郝某珍255186元。
2021年12月4日,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被害人呂某清報案后對該案刑事立案偵查。同日,被告人陳某端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到案后,被告人陳某端尚能如實供述主要事實。
另查明,2021年12月5日、6日,公安機關自被告人陳某端處扣繳作案工具HUAWEIP40Pro手機1部、華為牌手機1部(型號:GLK-AL00),中國某某銀行卡1張(卡號6217********)、某某銀行卡2張(卡號6230********、6230********)、某某銀行卡(卡號6221********)、中國某某銀行卡(卡號6216********)、某某銀行卡1張(卡號62290812********),筆記本電腦2臺(1臺黑色某某牌V330-14IKB07、機帶RAM8G,1臺銀黑色、機帶RAM16G)。另,公安機關查扣HP黑色主機1臺、1臺黑色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Z70-80),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系作案工具。
2022年9月19日,公安機關凍結(jié)被告人陳某端中國某某銀行廈門分行賬戶(賬號:6216********)存款563186.59元,凍結(jié)被告人某乙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廈門嘉禾支行賬戶5015********(凍結(jié)金額CNY1178.82)、501xxxxx61、501xxxxx60(凍結(jié)金額均為0)、持有理財編號QDxxxxxD份額524.34、QDxxxxxSD份額1394.094、凍結(jié)被告人陳某端在某某保險有限責任公司149211.3元、另凍結(jié)王某兵在某某保險有限責任公司302.0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端與沈某章各出資50萬元,共同投資某某證券理財產(chǎn)品,其中沈某章的50萬元于2021年8月14日轉(zhuǎn)入陳某端的中國某某銀行賬戶(賬號:6216********),相關投資錢款100萬元于同日轉(zhuǎn)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運營外包募集賬戶。2022年3月25日,該筆理財因止損贖回701523.14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運營外包募集賬戶轉(zhuǎn)至被告人陳某端中國某某銀行賬戶,2022年10月19日繼續(xù)轉(zhuǎn)賬贖回253.19元至該賬戶?,F(xiàn)可查明該賬戶錢款明確屬于被告人陳某端的金額為212298.43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照片、搜查筆錄、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及回執(zhí),證明公安機關自被告人陳某端處查扣財物的時間、種類,同時對被告人陳某端、王某兵資產(chǎn)進行凍結(jié),證明凍結(jié)的時間、金額或份額。
2.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陳某端與各被害人之間通過微信聊天,誘騙被害人投資的,向被害人發(fā)送投資轉(zhuǎn)賬的銀行賬戶等,向部分被害人出示收條、同時被害人將山某乙平臺的賬戶、密碼等交付給陳某端。
3.萬某融虎1號、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格投資者委托書、承諾書、股東會決議、風險揭示書,證明陳某端、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福建萬某資產(chǎn)管理公司簽訂了私募基金投資協(xié)議。
外匯黃金代理操盤協(xié)議,證明陳某端與郝某珍簽訂協(xié)議,由郝某珍出資8萬作為本金到山某乙證券MT4賬號,委托廈門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外匯交易操盤。
投資協(xié)議,證明林某福與陳某端簽訂投資協(xié)議,約定林某福參與五礦信托內(nèi)募之某某龍商1號私募基金,林某福存入資金30萬元。陳某端與沈某章簽訂協(xié)議,沈某章與陳某端約定共同認購萬某融虎2號私募基金產(chǎn)品。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陳某端與被害人呂某清、張某鑫、黃某香等被害人資金往來情況。沈某章向陳某端轉(zhuǎn)賬時間、金額,陳某端某某銀行贖回理財產(chǎn)品金額、時間。
5.廈門鈦信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及補充說明,證明某乙事務所有限公司根據(jù)公安機關委托,對陳某端名下涉案銀行卡以及實際控制的黃某桃、王某兵的銀行卡、陳某端的微信、支付寶賬戶、山某乙平臺資金進出進行審計,確認各被害人被詐騙的金額。
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局鑒定書,證明公安機關對送檢的投資協(xié)議上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與樣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公安機關對扣押的2部手機、3臺筆記本電腦、主機1臺送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中2部手機、2臺筆記本電腦(1臺黑色聯(lián)想牌V330-14IKB07、1臺銀色聯(lián)想牌電腦、貼有標簽陳某端,無密碼)提取到涉案相關微信、QQ聊天記錄。
6.遺書復印件,證明被告人陳某端給其丈夫留下遺書,內(nèi)容涉及悔恨,表達對不起親朋好友,提到秀清、志鑫、順榮給了其非常大的支持,其辜負了無數(shù)人的信任和期待。傷害太多人了,做牛做馬無法補償。
7.辨認筆錄,證明呂某清、張某鑫、林某福、林某山、赫某珍、林某華辨認出被告人陳某端。
8.被害人呂某清的陳述,證明其與陳某端是大學同學。2019年,開始與陳某端保持聯(lián)系。2020年3月,陳某端介紹她是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可以認購實物白銀銀幣。2020年5月,我在泉州時,向陳某端說起我的家境困難,她說她有做二手回收黃金生意,我當時投了5000元,后面過了2天,就轉(zhuǎn)賬回來本金,外加利息五六百元。2020年6月,我再次和她做二手黃金,向她投資4筆,大約六萬元,后面都在三天左右,她就轉(zhuǎn)回來本金和利息合計8500元利潤。后面還有多次通過陳某端做二手黃金買賣、信托公司打新債業(yè)務,張某鑫也有加入投資。2021年2月3日,陳某端告訴我和張某鑫,說她通過關系可以參加一個私募基金會議,有資格認購某某基金,投資期限是三年,至少一年后才可以退款,每個月8號分發(fā)利潤,我就轉(zhuǎn)賬了111萬元到陳某端的指定賬戶,開始每個月有4.8萬元收益,到2021年11月8日,陳某端就沒有轉(zhuǎn)這些利息給我了。張某鑫有投120萬元,每個月有4.8萬元收益,也是到2021年11月8日,就沒有轉(zhuǎn)利息。2021年3月,陳某端說可以打新債,但是要長期投資,我投資了50萬元,過了2個月,她退回了2萬元本金給我,每月給我1.8萬利息,收了7個月,但本金沒有收回來。張某鑫投了100萬打新債。2021年5月,我追加了3萬元打新債。張某鑫追加了30萬元打新債。2021年5月28日,陳某端向其和張某鑫介紹了搬U項目,主要是到幣圈買虛擬的USDT幣,再入金到外匯平臺,也就是山某乙投資平臺,為防止平臺判斷出入流水頻繁,由她統(tǒng)一操作,然后出金,賺取匯率差。需要我和張某鑫用家人開戶,多個賬戶走流水比較方便,我和張某鑫讓家人、朋友一共開了十幾個山某乙投資的賬戶,然后將賬號密碼給了陳某端,這些賬號,陳某端有過了一下賬。搬U項目,聽說集資了743萬元,這些錢都沒有回來本金和利息。2021年10月29日,陳某端告訴我們說她對接廈門公司的公賬被凍結(jié)了,她無法將我們的集資和利潤退還給我們。搬U項目的錢也說ZFX(山某乙證券)平臺在擴容通道,賬戶上的錢也轉(zhuǎn)不出來了。2021年11月底至12月初,我們找陳某端落實這些項目是否存在,直到11月29日,陳某端才承認這些項目不存在,她說將吸納我們的集資挪去做ZFX(山某乙證券)平臺的外匯了,但是都虧掉了。總共投資的錢還有314萬元本金沒有回來(此后又陳述核對流水,確認是5832908元,當時報警因時間長,記不太清)。同時陳述其向陳某端轉(zhuǎn)賬的具體賬戶銀行卡,每一筆投資金額、時間,收回利息、本金的金額、時間。2021年11月底,因陳某端欠我的投資利潤一個多月未給,一直拖,我和張某鑫、陳某榮一直追問,問了好幾天也沒有實際性的結(jié)果。2021年12月4日,我只好選擇報警處理,我當天傍晚到派出所后,陳某端的老公說聯(lián)系上陳某端,并讓陳某端的弟弟帶她來派出所。
9.被害人張某鑫的陳述,證明陳某端是其大學同班同學。2020年7月通過大學同學呂某清與陳某端恢復聯(lián)系,呂某清介紹說她和陳某端共同經(jīng)歷一些事情,兩人一起有做一點項目,說之前做白銀期貨賺錢了,開始讓我參與。從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共參與了五個項目:二手黃金回收處理、幫人虛開增值稅發(fā)票、股市打新債、私募基金、搬U。以上五個項目,陳某端都承諾保本,不會讓我們虧,如果虧了她來承擔。2020年8月18日,呂某清找到我介紹說陳某端接到一個叫阿某哥的二手黃金單,需求資金比較多,他們兩個資金有限,問我要不要參加,8月10日,我出資10萬元開始參與收金。后面陸續(xù)做二手黃金回收,中間本利一直有進有出,我和呂某清對這個二手黃金回收業(yè)務建立了比較好信任感,陳某端以這些客戶不方便見面為由拒絕我們見面。2021年9月,陳某端提出一個搬U計劃,陳某端稱她有某己公司渠道,可以低價買虛擬的USDT幣,再入金到外匯平臺,也就是山某乙投資平臺,可以以人民幣提現(xiàn),以此賺取差價。陳某端還稱為防止平臺判斷出入流水頻繁,由她統(tǒng)一操作,然后出金,賺匯率差。搬U投資266559元,回款0元。同時陳述各個項目投入資金的金額、損失金額,具體投資時間、轉(zhuǎn)賬賬戶。2021年12月1日,陳某端稱這些項目的錢,均被她挪去炒外匯虧掉了,我才發(fā)現(xiàn)被騙。
10.被害人林某福的陳述,證明陳某端是其表妹,2020年11月,其到思明區(qū)**號**室大隆標科技有限公司找陳某端泡茶,陳某端向其介紹打新債、私募基金項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投資64萬元,只收回款2萬余元。同時詳細陳述了具體每資轉(zhuǎn)賬給陳某端的時間、金額、使用的銀行卡賬戶或微信轉(zhuǎn)賬號,陳某端有讓其簽兩份投資協(xié)議,某丙科技有限公司存入兩筆錢,一筆是20萬元某丁科技有限公司所參與的五礦信托私募轉(zhuǎn)讓額度之融虎1號私募基金,這份協(xié)議是陳某端于2021年8月給我的。一筆10萬元,某丁科技有限公司所參與的五礦信托內(nèi)幕之某某龍商1號私募基金,這份協(xié)議是2021年6月3日給我的。另外有給一些基金投資的相關材料,某戊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萬某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的情況。陳某端還有通過微信發(fā)收據(jù)給我。2021年11月15日,打新債到期,我本人急需用錢,讓陳某端幫我提現(xiàn)出來,她以各種理由撒謊拖延兌付時間。12月3日,我找到她的工作室,從她朋友口里得知他們也是受害者,才知道自己上當受騙了。
11.被害人黃某香的陳述,證明2016年5月份,在黃某塔公司認識陳某端。2016年到2017年,我和陳某端、黃某塔一起合作過其他的三個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有賺到一些錢。2021年5月,我去陳某端在思明區(qū)香蓮里xxxx室泡茶,聽她說在玩虛擬幣賺的還不錯。2021年7月初,她和我說有一個非常好的項目,簡稱搬U,我投資了2萬元,分紅兩次后又加了2萬,共分紅10次,之后他讓我們先退本,說行情不好U價格高,時間長。2021年9月4日,陳某端和我說可以從美國某某公司拿U,價格更低更安全,我又轉(zhuǎn)了4萬給她。2021年9月10日,陳某端讓我們成立工作室,讓我們一人投了58000元做為啟動資金。經(jīng)其對相關銀行賬戶在借款期間的交易明細進行查詢和統(tǒng)計,查明自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間,共轉(zhuǎn)賬給陳某端用于投資搬U項目293000元,同時詳細陳述轉(zhuǎn)賬給陳某端的時間、金額,收回錢款時間、金額。2021年11月中旬,陳某端說平臺考核她的賬戶,資金暫時凍結(jié),分紅先欠著我們,還給我們看了和ZFX主管聊天的一些截圖和賬戶余額。后面,我們等不了,和ZFX平臺負責人視頻連線,才知道她一直在說謊。陳某端有讓呂某清轉(zhuǎn)賬給我,呂某清使用支付寶賬戶轉(zhuǎn)賬44525元給我,是還給我的借款本金和付給投資盈利,陳某端尚有248475元未歸還給我。
12.被害人虞某甲的陳述,證明2021年5月至今,陳某端以投資打新債為由,讓我轉(zhuǎn)賬給其投資,陳某端說項目不錯,我通過向身邊的親戚朋友借款的方式,總計籌集了1444894.97元,陳某端實際轉(zhuǎn)賬給我759150.5元,尚有685744余元無法歸還給我。2021年5月通過林某福認識陳某端的,當時林某福說陳某端是她的干妹妹,他有通過陳某端投資打新債,投資了半年左右,他姐夫投資了一年左右,目前沒有出現(xiàn)資金斷裂的問題。詳細陳述了轉(zhuǎn)賬的時間、金額,投資的項目名稱。同時證明其使用了其本人銀行賬戶和其弟虞某乙的銀行賬戶轉(zhuǎn)的。每一筆投資都有收據(jù)拍照給我,在微信聊天記錄中。
13.被害人陳某榮的陳述,證明陳某端是其于2011年在東莞證券廈門營業(yè)部工作時的同事,2020年與陳某端重新建立聯(lián)系。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陳某端以投資搬U計劃項目為由,讓其轉(zhuǎn)賬投資,陳某端答應待項目盈利后會按約定歸還本金,并支付利潤給我,我信以為真,遂轉(zhuǎn)賬給她621500元,陳某端后實際轉(zhuǎn)賬給其239298元,主要是通過呂某清銀行、微信轉(zhuǎn)賬,也有陳某端自己賬戶。尚有382202元無法歸還給我。搬U計劃就是做USDT虛擬幣的低買高賣,因為不同平臺上有不同的價格,陳某端稱她有渠道,可以賺取差價。經(jīng)過其了解,陳某端為了達到讓其轉(zhuǎn)錢的目的,一直對其虛構(gòu)項目,并讓其投資可以獲得盈利分紅對其詐騙。同時陳述了具體轉(zhuǎn)賬的時間、金額、收回投資的時間、金額,以及相關轉(zhuǎn)賬銀行賬戶等。
14.被害人林某山的陳述,證明2020年12月,經(jīng)朋友林某吉介紹說他最近在陳某端處投資,其很感興趣,遂于陳某端約在思明區(qū)**號**室的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見面。陳某端自稱是該公司員工,某丙公司的法人代表黃某塔也在場,我們一起談論某庚公司的白銀項目。陳某端在黃某塔走后,繼續(xù)介紹可轉(zhuǎn)債的項目、私募基金項目等。其被陳某端詐騙373229元。其于2020年12月8日轉(zhuǎn)賬給陳某端個人,讓她幫助操作進行投資可轉(zhuǎn)債和私募基金項目。其投資有二個項目,一個是可轉(zhuǎn)債,共投資2494224元,陳某端還給其2370995元,還有123229元沒有還;一個是私募基金,共投資450000元,陳某端還給我20萬,還有25萬元沒有給我。陳某端有和其簽訂了兩份投資協(xié)議,某己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還給我看一些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投資的合同。同時具體陳述了投資轉(zhuǎn)賬的時間、金額,收回錢款的時間、金額,雙方使用的銀行賬戶。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黃某塔稱該公司沒有進行任何私募基金和可轉(zhuǎn)債的投資,對陳某端和我簽的協(xié)議毫不知情。
15.被害人郝某珍的陳述,證明2020年,其認識了陳某端,二人是醫(yī)患關系,其是一名老中醫(yī)。2021年8月份,某某投資公司,可以幫我賺錢,幫我用手機號注冊了山某乙證券投資平臺賬號,我將賬號密碼給她,讓她幫我操作,我們還簽訂了協(xié)議書,蓋了章。第一階段,也就是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2日,我分13次向陳某端轉(zhuǎn)了650014元,陳某端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7日,陳某端共給我1010778元,之后又給陳某端184660元作為分成,尚有盈利176104元。第二階段,是2021年10月下旬,陳某端介紹炒匯,我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12日,分三次向陳某端轉(zhuǎn)了50萬元,陳某端在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1日,返還我68710元,這次損失431290元。累計被騙255186元。同時陳述每次轉(zhuǎn)賬的時間、金額,收回錢款的時間、金額,雙方使用的銀行賬戶。
16.被害人林某華的陳述,證明2016年,在工作中認識陳某端,之后還有一些投資合作。2020年,陳某端說她在炒外匯,我就投資了9萬元給她,后來陳某端有帶我賺錢,也就虧了一部分。2021年2月,陳某端說她在從事一個搬U的計劃,向我介紹說她有特殊渠道,可以購買低價的U,也就是DSDT虛擬幣,后通過不用的平臺差價,低買高賣,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風險極低,我就不斷加大投資搬U計劃。2021年2月至11月,我前后轉(zhuǎn)賬2031332元給陳某端,陳某端自己轉(zhuǎn)賬或讓呂某清等人轉(zhuǎn)賬給我作收益,共計356660元。2021年11月底,陳某端停止支付收益給我,我和陳某榮、呂某清等人追問投資錢款去向,陳某端一直推脫。直到2021年12月初,陳某端才承認,所有的項目都是假的,這些我們投資的錢都被她挪用并且虧光了,共被騙1674672元。陳某端沒有給我投資協(xié)議和收據(jù)等憑證。我看了自己的山某乙證券平臺,陳某端有投資到山某乙平臺上,這個項目沒有騙我。同時陳述每次轉(zhuǎn)賬的時間、金額,收回錢款的時間、金額,雙方使用的銀行賬戶。
17.證人黃某塔的證言,證明其是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但陳某端不是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公司公章只有一枚,由其本人保管,沒有借出,公章的使用只有其本人使用。2019年,陳某端在其所在的廈門某某珠寶公司上班,之后因結(jié)婚生子就離職了。2020年開始,陳某端幫我們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做商品供應和推廣,經(jīng)常在思明區(qū)某某里xx號xxxx室辦公。陳某端的投資其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經(jīng)其確認,公安機關出示給其看的投資協(xié)議以及私募基金合同,上面的印章都不是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上面的簽名也不是其本人簽的。廈門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權陳某端使用公章,也沒有授權其進行任何商業(yè)投資。
18.證人游某澤的證言,證明2018年到2019年間,陳某端因為和幾個朋友合作理財,投資國外的炒外匯平臺,后該平臺出了問題,導致大量損失,欠了很多客戶的錢,我只知道達到了一千多萬以上。2020年之后,陳某端就和家人承諾不會再做這樣大的投資了。陳某端名下沒有什么資產(chǎn),陳某端與其夫妻,二人名下只有一部二手車。2021年11月29日16時許,我聯(lián)系陳某端要不要回家吃飯,她說她不想說話,并說她的話在家里臥室的鐵皮柜上,其回家看到里面一個筆記本,上有寫一些話,算是遺書,其當天就報警求助。次日凌晨2點左右,她才回來,問她什么回事,某戊公司虧了幾百萬。
19.證人沈某章的證言,證明2021年8月,陳某端以投資私募基金項目為由,讓我轉(zhuǎn)賬給其進行投資,陳某端說她也投資50萬元,陳某端答應盈利后會按約定歸還本金和所得利潤,雙方盈虧按1比1承擔,我總計籌集了50萬元給她,用于投資萬某融虎2號私募基金產(chǎn)品,是在2021年8月14日通過本人某某銀行卡轉(zhuǎn)賬給陳某端某某銀行賬戶,后陳某端出示了一份福建萬某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合同,我們也向該公司確認過。
20.被告人陳某端的供述、辯解,證明2016年2017年間,其當時介紹一些投資人在GPAK外匯交易平臺進行投資,后來這個平臺出了事,我的錢在這個平臺虧空了。欠款達到一千多萬,急需用錢。其是黃某塔的朋友,某庚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員工,某辛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以此來騙取被害人信任。虛構(gòu)回收二手黃金騙張某鑫、呂某清,虛構(gòu)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張某鑫、呂某清,打新債騙呂某清、林某清、林某山、虞某甲、張某鑫等人,私募基金騙呂某清、林某山等人;虛構(gòu)“搬優(yōu)”騙黃某香、陳某榮、呂某清、張某鑫、郝某珍,共詐騙他人一千余萬元。使用名下的某某銀行卡、某某銀行卡、某某銀行卡、某某銀行卡、某某銀行卡,以及黃某桃名下的某某銀行卡、網(wǎng)商銀行卡,王某兵名下的建設銀行卡、某某銀行卡,同時供述了上述銀行相關卡號。有帶被害人到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謊稱是該公司員工,實際其并沒有投資到該公司。向林某福出具的材料中,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萬某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投資中投資了18300000元是其偽造的。因欠債太多,不可能還上了,所以有了輕生自殺的念頭。其電腦上有一個名為“生存的重點”的表格,上面記載如何騙這些被害人錢款和如何支付這些人的本金、利潤全過程。2020年3、4月份,找到大學同學呂某清,以做收購二手黃金為由,讓呂某清投資。之后,又提出做白銀期貨。5、6月,又提出做黃金短期貨,同時呂某清找到大學同學張某鑫,三人共同合資做了28萬元的黃金買賣生意。我和呂某清、張某鑫成立了一個叫“搬磚”的群。2021年快過年,賬面的金額差不多有一千三四百萬左右,但是我手頭上實際本金七八百萬,我心理壓力特別大,擔心他們突然把本金收回,就對呂某清、張某鑫等六人虛構(gòu)了某某基金項目,利潤更好,本金短期不能收回,我干姐姐就挪了175萬、呂某清挪了200萬左右,張某鑫挪了110萬左右到我虛構(gòu)的某某基金。2021年4、5月份,我和十年前的同事陳某榮聊天,聊到了虛擬幣搬磚差價,也就是在貨幣網(wǎng)或者TP錢包購買虛擬幣USDT,購買之后,先進入我的對應數(shù)字貨幣錢包,之后我在山某乙環(huán)球市場上進行銷售,這樣一萬元的本金可以在一周之內(nèi)獲取兩百至二百六十元的差價,但是一個賬戶去操作的話,會被銀行監(jiān)控,于是我就把這個項目告訴呂某清,表示這個項目也可以賺錢,但是一個賬戶的利潤空間有限。呂某清弄來了十幾個賬戶去買賣虛擬幣,我當時負責購買虛擬幣,銷售虛擬幣,購買之后轉(zhuǎn)給呂某清,再由呂某清分給其他十幾個賬戶,之后就可以提現(xiàn),實現(xiàn)賺取利潤。操作一段時間之后,USDT在兩個平臺之間的差價變小了,于是我就和呂某清一起商議,我們決定大家的錢放在山某乙環(huán)球市場平臺,這部分錢差不多有一百五十萬至一百八十萬,我拿去炒外匯了,被我虧完了。這部分虧空之后,我就把之前的三百多萬期貨的錢拿出來,用于償還這部分虧空和支付可轉(zhuǎn)債的項目利潤。2021年7、8月份,還想著如何翻盤,當時手里沒有錢,也沒有辦法翻盤。剛好林某華想在我的項目上賺錢,于是她轉(zhuǎn)了42萬元給我,讓我?guī)退俦P,這部分錢我也用于墊付其他人利潤了。這時,山某乙環(huán)球市場的業(yè)務員小胡來廈門,我就把呂某清、張某鑫等人聚集在一起聚會,并包了游艇去旅游。小胡表示可以給我支持,某某工作室,給大家一個聚會的地方。由于張秀清、張某鑫的這些人項目到期,我就直接虛構(gòu)了買賣虛擬幣的項目,表面上是把大家的錢轉(zhuǎn)到買賣虛擬幣,實際上還是把大家在賬面上的錢圈住,對于呂某清、張某鑫來說他們可以賺取更多利潤,但是我要承擔更大壓力,一直到目前為止,我也不清楚自己虧損了多少錢。其實際對接的人只有七個人,包括干姐姐林美麗、干姐夫林某吉、呂某清、張某鑫、林某華、黃某香、陳某榮。各被害人實際投資本金是多少,損失多少,其無法計算。詐騙所得錢款很大一部分在投資外匯、白銀期貨這些投資中虧損了,還有一部分用于支付承諾的被害人高某,用于償還此前欠別人的一千多萬欠款,一部分用于購買保險。2021年8月份,無法正常支付被害人的本金和利息,我以搬U項目來吸引郝某珍投資,實際也沒有將她的錢用于搬U項目。使用私刻公章的方式偽造了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使用電腦P圖技術的方式,以我和沈某章在福建萬某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資100萬元所獲得相關投資材料為基礎,吸引林某吉、林某福、林某山、盧春玉等人繼續(xù)投資。后來有將中國某某銀行卡交給沈某章,辦理贖回投資,當時與沈某章是各出50萬元投資,約定利潤虧損對半分。同時對凍結(jié)在案的某某銀行錢款有30多萬是沈某章的無異議。2021年12月4日,我同學、朋友因和我合作的投資產(chǎn)生虧損的事情找我要錢,我因沒有錢給他們,他們就打110報警,我在得知他們報警消息后,我就在當日主動到公安機關了。
此外,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況,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主動投案的情況,訴訟文書證明被告人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時間等情況。
關于詐騙金額認定問題,經(jīng)查,1.各被害人對自己被詐騙的金額均有作詳細明確的陳述,同時審計報告及補充說明結(jié)合銀行賬戶明細確定相關被害人的資金與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差額,被告人陳述麗端的庭前供述也明確其詐騙了1000萬余元,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結(jié)合被告人陳某端的辯解意見,對山某乙平臺轉(zhuǎn)出提現(xiàn)到被害人呂某清、陳某榮、林某華銀行賬戶的錢款,公訴機關已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作出相應扣減,并以此認定各被害人被詐騙的金額,公訴機關的指控具有可采性;2.反觀被告人陳某端的辯解,其并無法明確所詐騙的具體金額,被告人陳某端辯稱謂山某乙平臺投資金額不應作為詐騙金額認定,以及山某乙平臺轉(zhuǎn)賬各被害人山某乙平臺的賬戶錢款也應予以扣除意見,忽略了山某乙平臺中被害人的相關賬戶是被告人陳某端所控制,在閉環(huán)狀態(tài)下的資金流轉(zhuǎn),不能視為被告人陳某端返還給被害人錢款,同時山某乙平臺的資金流入,各被害人實際也是受到陳某端的誘導而投資,故被告人相關對金額的相關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凍結(jié)在案的被告人陳某端中國某某銀行賬戶中錢款如何處置問題,經(jīng)查,1.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與其他合法財產(chǎn)共同用于投資或者置業(yè)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chǎn)中與涉案財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當追繳。2.本案中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端的供述、證人沈某章的證言、中國某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合同等證據(jù)可證實,沈某章與陳某端共同投資100萬,虧損部分錢款,剩余錢款七十余萬轉(zhuǎn)回到陳某端的中國某某銀行賬戶,根據(jù)份額,其中一半屬于被告人陳某端應予追繳的份額,故上述一半份額中扣除陳某端購買保險使用部分,剩余部分依法應作為被告人陳某端所有的錢款追繳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8576123.3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端多次詐騙被害人,并造成各被害人特別巨大經(jīng)濟損失,在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端偽造公司印章用于詐騙,在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端自動投案,雖對部分金額提出抗辯,但尚能如實供述主要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另應責令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凍結(jié)在案的被告人陳某端的財產(chǎn)依法追繳并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33年12月4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端賠償被害人呂某清3470937.83元、被害人張某鑫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352513元、被害人黃某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97976元、被害人林某福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20389.59元、被害人虞某甲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85744.19元、被害人林某山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73224.48元、被害人陳某榮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0735.2元、被害人林某華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87789元、被害人郝某珍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55186元。
三、凍結(jié)在案的被告人陳某端的資產(chǎn)〔中國某某銀行廈門分行賬戶6216********存款人民幣212298.43元,某甲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廈門嘉禾支行賬戶5015********(凍結(jié)金額CNY1178.82元)、501xxxxx61、501xxxxx60(凍結(jié)金額均為0)、凍結(jié)持有理財編號QDUxxxxxSD份額524.34、QDUxxxxxD份額1394.094、某某保險有限責任公司149211.3元〕按各被害人被詐騙的金額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陳某端繼續(xù)賠償(因沈某章提出異議,無法認定陳某端的中國某某銀行廈門分行賬戶6216********賬戶內(nèi)凍結(jié)的剩余人民幣350888.16元系被告人陳某端所有,故該賬戶凍結(jié)的剩余錢款本案無法直接處置)。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HUAWEIP40Pro手機1部、華為牌手機1部(型號:GLK-AL00),中國建設銀行卡1張(卡號6217********)、某某銀行卡2張(卡號6230********、6230********)、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21********)、中國某某銀行卡(卡號6216********)、某某銀行卡1張(卡號62290812********),筆記本電腦2臺(1臺黑色聯(lián)想牌V330-14IKB07、機帶RAM8G,1臺銀黑色、機帶RAM16G)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汪漳龍
審 判 員 張曉杰
人民陪審員 劉麗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書 記員 溫夢霏
代書 記員 張 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