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三檢刑訴〔202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鄺達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0月6日至8日,被告人李某某假借合伙投資倉庫經(jīng)營垃圾堆放項目之名,騙取被害人鄧某向其微信轉賬共人民幣10300元。同年10月下旬,被害人鄧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向被告人要求歸還被騙款,被告人李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由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鄧某損失人民幣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據(jù)此,公訴機關建議本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害人鄧某的陳述,證人錢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清單及照片,微信聊天、轉賬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提取筆錄、檢查工作記錄,諒解書、收據(jù),戶籍情況、前科材料,抓獲經(jīng)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予以發(fā)還被告人李某某。(由扣押機關辦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曉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丘雅琳
書記員梁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