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6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夏思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王某結識后發(fā)展為情侶關系。陳某因沉湎賭博及網(wǎng)絡游戲,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至2022年期間先后編造投資借款、治病就醫(yī)、出國及自己與朋友涉及刑某等各類事由騙取王某錢款,累計達人民幣190余萬元,用于個人還債、賭博、游戲充值等。
2022年7月31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經(jīng)其確認的手機信息界面照片,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向公安機關提供、確認的涉案電子轉賬支付記錄、柜面轉賬憑證、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等,證人趙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jīng)過、工作情況及調(diào)取的涉案賬號支付明細、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險性較輕,前期無詐騙故意,且有部分還款。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先后騙取他人錢款達人民幣190余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zhí)行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退賠被害人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雪明
審判員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吉紅
書記員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