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8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昌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李云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筆錄及辨認筆錄、被害人車某等人的陳述筆錄、證人劉某的證言筆錄及相關辨認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茶葉照片,銀行交易記錄、電子銀行業(yè)務回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消業(yè)、超度”明細表、司法鑒定意見書,隨案移送清單,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工作情況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張某謊稱自己具有“高維能量”,可以幫人“超度”和“消業(yè)”,能將其“高維能量”賦予普通茶葉而成所謂“賦能茶”,并宣稱“超度”、“消業(yè)”和飲用“賦能茶”對人身體有益,能提高人的“維度”。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區(qū)公園東路1289弄27號911室通過現(xiàn)場或微信群、釘釘群等線上的方式,以每人每次“超度”、“消業(yè)”分別收取費用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00元、10,000元和每罐199元(約50克)的價格銷售“賦能茶”,從而騙取車某等14名被害人財物共計185,992元。分述如下:一、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間,被害人車某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3,500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9,000元、40,000元。二、2021年下半年,被害人喻某1、喻某3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3,500元“賦能茶”。三、2022年3月,被害人喻某2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四、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間,被害人陳某1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2,400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2,000元、30,000元。五、2022年3月,被害人薛某被告人張某處購買1,600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支付費用4,000元。六、2022年3月,被害人鐘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七、2022年3月,被害人肖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超度”支付費用1,000元。八、2022年3月至4月間,被害人楊某被告人張某處購買1,594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5,000元、10,000元。九、2022年4月,被害人謝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十、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間,被害人許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超度”支付費用7,000元。十一、2022年5月,被害人陳某2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7,000元“賦能茶”。十二、2022年5月,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張某處購買398元“賦能茶”,并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8,000元、10,000元。十三、2022年6月,被害人沈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審判。
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辯護人以被告人如實供述事實、系初犯、偶犯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謊稱自己具有“高維能量”,可以幫人“超度”和“消業(yè)”,能將其“高維能量”賦予普通茶葉而成所謂“賦能茶”,并宣稱“超度”、“消業(yè)”和飲用“賦能茶”對人身體有益,能提高人的“維度”。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區(qū)公園東路1289弄27號911室通過現(xiàn)場或微信群、釘釘群等線上的方式,以每人每次“超度”、“消業(yè)”分別收取費用1,000元、10,000元和每罐199元(約50克)的價格銷售“賦能茶”,從而騙取車某等14名被害人財物共計185,992元。分述如下:
一、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間,被害人車某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3,500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9,000元、40,000元。
二、2021年下半年,被害人喻某1、喻某3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3,500元“賦能茶”。
三、2022年3月,被害人喻某2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
四、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間,被害人陳某1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2,400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2,000元、30,000元。
五、2022年3月,被害人薛某被告人張某處購買1,600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支付費用4,000元。
六、2022年3月,被害人鐘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
七、2022年3月,被害人肖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超度”支付費用1,000元。
八、2022年3月至4月間,被害人楊某被告人張某處購買1,594元“賦能茶”,并通過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5,000元、10,000元。
九、2022年4月,被害人謝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
十、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間,被害人許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超度”支付費用7,000元。
十一、2022年5月,被害人陳某2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7,000元“賦能茶”。
十二、2022年5月,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張某處購買398元“賦能茶”,并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超度”、“消業(yè)”分別支付費用8,000元、10,000元。
十三、2022年6月,被害人沈某通過被告人張某幫其“消業(yè)”支付費用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后又翻供,庭審中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其當庭表示被公安機關扣押的1萬元自愿發(fā)還各被害人。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車某等13人的陳述筆錄、證人劉某的證言筆錄及相關辨認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茶業(yè)照片,銀行交易記錄、電子銀行業(yè)務回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消業(yè)、超度”明細表、司法鑒定意見書,隨案移送清單,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工作情況等證據(jù)證明,并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張某系如實供述事實、系初犯等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0,000元發(fā)還各被害人,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5,992元繼續(xù)追繳并發(fā)還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茶葉袋13個、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2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朱慧芳
人民陪審員陸淡輝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夏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