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凌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中旬至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趙某通過QQ交友群結識被害人劉某1,假扮女青年“趙茜茜”,通過微信聯(lián)系的方式,以談戀愛為名,虛構家屬生病、奶奶過世無路費返鄉(xiāng)奔喪等多個理由合計騙取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7,185.4元。趙某將上述款項均用于個人花銷。
2022年1月29日,被告人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的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控告書、支付寶交易流水、支付寶賬號信息、轉賬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己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趙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劣跡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繼續(xù)追繳或責令退賠后發(fā)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奕
書記員陳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