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2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俞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施愛香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黃某分別對被害人邵某、姚某、劉某謊稱其因打官司的緣故,微信余額中的錢款被凍結,并偽造其微信余額存款有人民幣72萬元之巨的截圖,用以騙取邵某、姚某、劉某三人的信任。黃某以需要資金流轉為由,從邵某處騙得人民幣167,500元;從姚某處騙得人民幣20,000元;從劉某處騙得人民幣21,594元。黃某將其所騙得的錢款用于網絡打賞及充值,并揮霍殆盡。
2022年10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黃某在上海市寶山區(qū)XX街XX弄XX號被民警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邵某、劉某、姚某的陳述、證人向某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劉行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手機SOUL幣充值賬單、借條復印件及劉某和黃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邵某和黃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支付寶轉賬記錄、邵某通過手機銀行向向某銀行賬戶轉賬的記錄截圖、向某支付寶向黃某轉賬的記錄截圖及借條照片、黃某和姚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支付寶轉賬記錄、黃某的支付寶賬號交易記錄、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可予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翠
人民陪審員朱敏
人民陪審員肖剛
書記員陳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