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刑訴〔2023〕4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何昕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劉某前往柬埔寨加入電信網(wǎng)絡詐騙團伙。該團伙采用微信添加國內被害人、虛構人設、誘使被害人“投資”團伙控制的各種平臺的方式,相互配合實施詐騙。被告人劉某參與其中,系底層業(yè)務員,從中非法獲利。
2023年2月20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涉案平臺被害人郭某、李某、杜某、亢某、張某1、顧某、蔡某、林某1、陳某、林某2、朱某、高某、楊某、蘇某、林某3、王某、張某2、史某等人的陳述,出入境記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被告人劉某的認罪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與他人結伙,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超過三十日,系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視后續(xù)退贓情況,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劉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jié),已退繳違法所得,望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退繳人民幣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如數(shù)繳納。)
劉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弘
書記員楊冬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