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2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6月期間,因被害人李某的丈夫胡某被公安機關羈押,被告人XXX遂編造其能找關系幫助胡某早日釋放,并謊稱其已墊付相關費用,于2021年6月27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公路加油站附近騙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幣6,000元。
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XXX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賠了全部錢款。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清單、相關微信聊天截圖、轉賬記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全國常住人口查詢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被告人能夠向被害人做出退賠,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被告人XXX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公安、社區(qū)矯正等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瑋
書記員羅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