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渭檢刑訴[2022]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全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盧穎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與馬某某認識后,二人口頭商量合伙拉煤。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結算拉運費、付押金、請人吃飯等為由,多次從馬某某處騙取錢財共計160425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財物160425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截圖、辨認筆錄及照片、收條、諒解書、被害人馬某某陳述、證人冀某某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2022年6月29日,渭南市XX局高新分局白楊派出所民警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傳喚,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7月19日到白楊派出所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又查,2022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屬向被害人馬某某退賠50000元,于2022年8月1日向被害人馬某某退賠110425元,當日被害人馬某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160425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輕處。對其辯護人所持上述觀點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對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zhí)行以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已扣除先行羈押及折抵的5日)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申曉娜
人民陪審員劉穩(wěn)良
人民陪審員李紅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祖貞
書記員楊潔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