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2)3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林玲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及辯護人蘇義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柳某編造有平陽縣鰲江鎮(zhèn)園林雅苑經(jīng)濟適用房購房指標,虛構購房已落實的事實取得李少莉、洪某1、洪某2、李光財、洪正治等人的信任,先后以購房款、煤氣管道費、紅包等名義騙取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43600元。得款后,被告人柳某繼續(xù)采用郵寄偽造的《搖號通知書》、冒充住建局工作人員等方式拖延時間,欺瞞被害人。
對于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庭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柳某系初犯、偶犯,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認罰,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柳某編造有平陽縣鰲江鎮(zhèn)園林雅苑經(jīng)濟適用房購房指標,虛構購房已落實的事實取得李少莉、洪某1、洪某2、李光財、洪正治等人的信任,先后以購房款、煤氣管道費、紅包等名義分別騙取洪某1人民幣12000元、洪某2人民幣137800元、李光財人民幣198000元、洪正治人民幣195800元,共計人民幣543600元。得款后,被告人柳某繼續(xù)采用郵寄偽造的《搖號通知書》、冒充住建局工作人員等方式拖延時間,欺瞞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柳某的供述,被害人洪某1、洪某2、洪正治、李少莉、李光財、洪安的陳述,證人蔡某、韓某、陳某等13人的證言,溫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辨認筆錄,現(xiàn)聲勘驗筆錄,檢查筆錄,銀行交易明細,錄音材料,通知,房產(chǎn)證照片,收條,收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短信截圖,合同范本,平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電話號碼主信息,業(yè)務回執(zhí),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當庭認罪認罰,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據(jù)此要求對被告人柳某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予以采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責令退賠各受害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柳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543600元,返還各被害人(其中洪某1人民幣12000元、洪某2人民幣137800元、李光財人民幣198000元、洪正治人民幣195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作概
人民陪審員謝海霞
人民陪審員丁春玲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書記員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