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檢察院以衢龍檢刑訴(2022)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慧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龍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逃高速通行費,數(shù)額巨大,認定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同時認為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無異議,且系自愿簽字具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本案定性無異議,認為張某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3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明知其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經(jīng)營范圍不包括集裝箱運輸,仍通過違規(guī)辦理或變造道路運輸證的方式為上述五輛貨車辦理集裝箱專用ETC,利用集裝箱專用ETC相較普通貨車ETC更優(yōu)惠的通行價格,在浙江省境內(nèi)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截至2022年1月20日,張某累計偷逃車輛通行費101703.13元,期間因被高速收費員發(fā)現(xiàn)車型不符已補交27615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張某將其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轉賣給張中海。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被抓獲歸案,并退出違法所得74088.13元,已發(fā)還至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人沈某、覃某、曾某、陳斌博、葛言語、姜新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筆錄、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ETC用戶信息、運輸證、過路費流水明細,報案材料,涉案車輛及ETC設備,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歸案說明,戶籍證明以及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共同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張某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宣告緩刑。與上述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集裝箱貨運ETC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童韌鋒
人民陪審員葉玉芬
人民陪審員琚根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