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以曹檢一部刑訴〔2021〕Z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后,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因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2022年3月8日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予以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少俠、趙艷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2日,被告人羅某某以自己做生意從銀行貸款,需要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為由,騙取羅某1資金50萬元、騙取羅某2資金5萬元后,將上述資金全部用于在網絡平臺賭博且全部輸光。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羅某某經某某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某某機關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某償還了羅某21萬元,償還羅某135.4萬元并與羅某1達成還款協(xié)議,取得羅某1的諒解。
公訴機關依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被告人羅某某供述等證據提出上述指控,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羅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其從寬處理。辯護人為證明其辯護意見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羅某某的微信轉賬記錄,用以證明被告人羅某某與被害人羅某1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退還羅某1經濟損失6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2日,被告人羅某某編造自己做生意從銀行貸款,需要增加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的理由,騙取羅某1現(xiàn)金50萬元、騙取羅某2現(xiàn)金5萬元,后將所得錢款用于網絡賭博。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羅某某經某某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某某機關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某退還羅某22萬元,退還羅某135.4萬元并與羅某1達成還款協(xié)議,取得了羅某1的諒解,后又退還羅某1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羅某1、羅某2陳述,證人羅某3、孫某、楊某、羅某4證言,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收據及還款協(xié)議、諒解書、戶籍證明、抓獲及破案經過、被告人羅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羅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建議對其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羅某某將詐騙的錢款用于賭博違法活動,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其投案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本院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jié)并結合案件事實決定對被告人羅某某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羅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賠被害人羅某1經濟損失八萬六千元,退賠被害人羅某2經濟損失三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齊興業(yè)
人民陪審員王春
人民陪審員朱桂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馮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