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檢察院以凌檢刑訴〔20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玉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謝某某與被害人劉某在網絡游戲中認識,后在該游戲中建立戀愛關系,并互相添加微信。謝某某因有外債,生活消費水平高,便謊稱自己是某公司中層領導的身份,同時通過淘寶PS修圖店制作虛假流水賬單、支票等發(fā)送給劉某,讓劉某信任其有還款能力后,便編造公司采購設備、項目超出預算、弟弟上學等理由向劉某要錢。2021年8月-11月,劉某通過名下微信、支付寶、中國農業(yè)銀行信用卡(尾號5210)轉賬至謝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共計111489元,后謝某某將錢款全部用于游戲充值及生活消費。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他人錢款11148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謝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其自愿認罪且簽字具結,要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份,被告人謝某某與劉某在網絡游戲中認識,并在該游戲中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互相添加微信賬號聊天。謝某某因有外債,生活消費水平高,便謊稱其是“芯某科技”公司的中層領導、月薪幾萬元,以此欺騙劉某,同時還花錢通過淘寶尋找PS修圖店鋪制作其名下建設銀行卡的虛假流水賬單、虛假短信流水賬單、建設銀行網銀APP虛假余額賬單、虛假支票等,并把虛假賬單發(fā)給劉某,取得劉某信任后編造公司需要采購服務器等設備、公司項目超出預算需要資金補充、弟弟上學需要繳納學費等理由向劉某索要錢款。202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劉某通過微信賬戶轉賬及發(fā)送微信紅包,轉至謝某某名下微信賬戶共計80800元;同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劉某向謝某某名下支付寶賬號1787********轉賬1067元;同年8月24日、9月21日、10月1日,劉某向謝某某名下支付寶賬號e********@163.com轉賬2768元;同年9月21日,劉某向謝某某使用的夏某麗名下支付寶賬號155********轉賬957元;同年9月22日、9月26日,劉某通過其名下中國農業(yè)銀行信用卡向謝某某轉賬25897元。劉某向謝某某轉賬錢款共計111489元,后謝某某用于游戲充值及生活消費。
2021年11月30日,謝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進行了供述。2022年3月2日,謝某某家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并取得了劉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及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及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及逮捕通知書等;
2.微信聊天記錄、照片、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
3.謝某某名下支付寶、微信交易流水;
4.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提取電子證據(jù)清單、封存電子證據(jù)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原始證物使用記錄;
5.被害人劉某的陳述;
6.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他人錢款11148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謝某某的認罪態(tài)度、全部退賠、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本院決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滕樹敏
人民陪審員羅新守
人民陪審員黃艷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玲俐
書記員梁小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