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齊檢刑訴〔2022〕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朱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齊河縣七兵堂安保公司任職期間,以辦理消防證、駕駛證等名義分別騙取其同事暨被害人翟某3830元、高某3500元、侯某3000元、劉某210770元,騙取其同事劉緒林父親暨被害人劉某13000元,共計24100元,王某某將騙取的錢款用于支付房租、購買車輛及日常生活花銷。2022年2月22日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抓獲經(jīng)過、劉某2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等書證,被害人翟某、劉某2、劉某1、高某、侯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索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2月22日被抓獲歸案后臨時看管于德州市xx局黃河涯派出所辦案區(qū)。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坦白。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從輕處罰。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結(jié)合德州市德城區(qū)司法局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桂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王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