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黑龍江省東方紅人民檢察院以黑東方紅檢刑訴〔202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方紅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齊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黃某某謊稱其侄子黃某在虎林市旱田耕地及地點房為其所有,與曹某某簽訂虛假土地承包合同,先后收取曹某某夫婦土地承包費6萬元。事后被告人退還曹某某夫婦4千元,余款5.6萬元被其揮霍。2022年4月11日,被告人謊稱其在寶豐村有旱田、水田耕地,與盛某簽訂虛假土地承包合同,收取盛某土地承包費3萬元并揮霍。2022年9月14日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曹某某、張某夫婦支付的土地承包費6萬元(后退還4千元)和盛某支付的土地承包費3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為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一、書證:被告人手機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打印件、被告人與曹某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給張某、曹某某夫婦出具的收條、說明和違約合同書,曹某某與被告人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張某手機掃碼付款頁面打印件、黃寶華與黃某戶口復印件,寶豐村管轄地段部位承包協(xié)議書、荒源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書、補充協(xié)議書、退參地承包經營管理合同復印件、寶豐村村委會證明、小木河林場證明、黃某聲明書復印件,被告人與盛某簽訂的農村土地轉讓協(xié)議、盛某微信轉賬記錄,黃寶華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刑初50號刑事判決書、牡丹江監(jiān)獄罪犯檔案資料;二、證人羅某、黃某、李某、馬某證言;三、被害人張某、盛某陳述;四、被告人供述;五、被告人指認筆錄及指認照片、張某指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2019年9月13日刑滿釋放,系累犯,應從重處罰。綜上,決定從重處罰。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行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五萬六千元;被害人盛某三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志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璐
書記員秦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