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尉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尉檢刑訴(202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艷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及辯護人宋偉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譚某將自己從鄭州市永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的一輛白色SUV保時捷卡宴(車牌號豫A5××**),謊稱是工作單位鄭州一醫(yī)療設(shè)備器械公司老板的車,以公司急用錢周轉(zhuǎn)資金等為由與其丈夫張某一起將該車抵押給靳某先后得款52萬元,在靳某多次要錢不能歸還時,被告人譚某又讓他人偽造一本保時捷卡宴(車牌號豫A5××**,車主盧某某)機動車登記證書交給靳某作抵押。而后因為還不上租賃公司的汽車租金,譚某又在其他公司租賃一輛路虎攬勝(車牌號豫VA××**)以同樣理由抵押給靳某得款25.8萬元,并由張某向靳某出具多張借條,累計76萬元。2021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譚某將自己在鄭州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一輛白色瑪莎拉蒂(車牌號豫VF××**),以公司急用錢等為由抵押給朱某,期間以租賃的一輛藍色瑪莎拉蒂(車牌號豫A1××**)、一輛黑色奔馳450(車牌號豫A8××**)進行更換,并提供被告人譚某讓他人偽造的一張中國工商銀行160萬元儲蓄存單(2022年8月30日到期)被凍結(jié)為由獲取朱某的信任,共計取得抵押借款80萬元。2021年6月份,被告人譚某因不能還款,又找他人偽造宏宇國際城二期××號樓××單元××號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謊稱系其丈夫張某名下的房子要過戶給朱某,又從朱某處騙取18萬元,并由張某向朱某出具借條,累計98萬元。2021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譚某將自己在鄭州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一輛奔馳G500越野車(車牌號遼A0××**),謊稱是其公司老板的車讓張某與劉某1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騙取抵押款35萬元,后又以租賃的一輛保時捷(車牌號豫A3××**)作抵押騙取20萬元,共計55萬元。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譚某主動到尉氏縣***投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機動車登記書、中國工商銀行存單、戶籍證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鄭州女子監(jiān)獄檔案資料、抓獲經(jīng)過、借條及收據(jù)復印件、靳某微信轉(zhuǎn)賬明細、二手車交易合同復印件、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檔案資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尉氏縣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證明、被害人靳某、朱某、劉某1的陳述、證人張某、劉某2、馮某、陳某、席某的證言、被告人譚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據(jù)此認定被告人譚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譚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譚某辯稱,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還被害人損失。辯護人宋偉豪的辯護意見是,一、譚某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是為了拆東墻補西墻,僅僅是一時糊涂,誤入商業(yè)陷阱無法自拔;二、鑒于譚某自述有還款情節(jié),請法庭予以考慮;三、譚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退賠和繳納罰金,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譚某將自己從鄭州市永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的一輛白色SUV保時捷卡宴(車牌號豫A5××**),謊稱是工作單位鄭州一醫(yī)療設(shè)備器械公司老板的車,以公司急用錢周轉(zhuǎn)資金等為由與其丈夫張某一起將該車抵押給靳某先后得款52萬元,在靳某多次要錢不能歸還時,被告人譚某又讓他人偽造一本保時捷卡宴(車牌號豫A5××**,車主盧紅梅)機動車登記證書交給靳某作抵押。而后因為還不上租賃公司的汽車租金,譚某又在其他公司租賃一輛路虎攬勝(車牌號豫VA××**)以同樣理由抵押給靳某得款25.8萬元,并由張某向靳某出具多張借條,累計76萬元。
2021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譚某將自己在鄭州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一輛白色瑪莎拉蒂(車牌號豫VF××**),以公司急用錢等為由抵押給朱某,期間以租賃的一輛藍色瑪莎拉蒂(車牌號豫A1××**)、一輛黑色奔馳450(車牌號豫A8××**)進行更換,并提供被告人譚某讓他人偽造的一張中國工商銀行160萬元儲蓄存單(2022年8月30日到期)被凍結(jié)為由獲取朱某的信任,共計取得抵押借款80萬元。2021年6月份,被告人譚某因不能還款,又找他人偽造宏宇國際城二期××號樓××單元××號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謊稱系其丈夫張某名下的房子要過戶給朱某,又從朱某處騙取18萬元,并由張某向朱某出具借條,累計98萬元。
2021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譚某將自己在鄭州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一輛奔馳G500越野車(車牌號遼A0××**),謊稱是其公司老板的車讓張某與劉某1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騙取抵押款35萬元,后又以租賃的一輛保時捷(車牌號豫A3××**)作抵押騙取20萬元,共計55萬元。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譚某主動到尉氏縣***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譚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譚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物證
1.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一份,證明被告人譚某偽造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進行詐騙的情況。
2.機動車登記書一份,證明被告人譚某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進行詐騙的情況。
3.中國工商銀行存單一份,證明被告人譚某偽造存單進行詐騙的情況。
(二)書證
4.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譚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5.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譚某自首的情況。
6.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譚某前科情況。
7.鄭州女子監(jiān)獄檔案資料,證明被告人譚某前科及釋放情況。
8.汽車租賃合同,證明被告人從各租賃公司租賃案涉車輛的情況。
9.借條及收據(jù)復印件,證明張某向三被害人出具借條以及被告人譚某伙同張某向被害人劉某1提供虛假的借條(落款人為羅彩風)騙取借款的情況。
10.二手車交易合同復印件,證明被告人譚某伙同張某向被害人劉某1提供虛假的二手車交易合同騙取借款的情況。
11.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扣押相關(guān)物證的情況。
12.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證明被告人譚某、張某工商銀行賬戶情況。
13.尉氏縣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證明,證明案涉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系偽造的情況。
14.微信及手機銀行轉(zhuǎn)賬記錄,證明被害人靳某、朱某向張某轉(zhuǎn)款情況。
1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明被告人譚某認罪認罰情況。
(三)被害人陳述
16.被害人靳某的陳述,證明其被被告人譚某及張某騙取76萬元的情況。
17.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明其被被告人譚某及張某騙取98萬元的情況。
18.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明其被被告人譚某及張某騙取55萬元的情況。
(四)證人證言
19.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譚某利用租賃的汽車和偽造的車輛登記證書、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存單抵押借款,由其向三被害人出具借條及借款大多交給譚某的情況。
20.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張某用車輛抵押向靳某借錢以及靳某找人將車輛定位拆除的情況。
21.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其與張某一起找朱某和劉某1借款的情況。
22.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幫助靳某拆除車輛定位的情況。
23.證人席某的證言,證明其到尉氏縣找公司租賃出去的車被打并報警的情況。
(五)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4.被告人譚某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偽造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機動車登記書、中國工商銀行存單等手續(xù),將多輛租賃汽車抵押給他人借款,用于支付租金、日?;ㄙM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譚某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其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或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不符,不予采納。譚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違法所得,責令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譚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32年9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譚某退賠被害人靳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七十六萬元,退賠被害人朱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九十八萬元,退賠被害人劉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園園
審判員劉亞輝
審判員石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