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2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梁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嘉
禹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因無經濟來源且日常開銷大,遂產生詐騙他人財物意圖。2021年9月至12月,李某通過社交軟件、手機游戲等方式結識各被害人后,謊稱自己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虛構正在辦理離婚想轉移財產、公司賬戶中有資金需要運作取款、身患癌癥、與家人鬧矛盾銀行卡被凍結等理由,以操作取款需要蘋果手機、辦事費用等為名,許諾事成后給予被害人好處,先后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詐騙得手后,被害人多次催促李某要求返還財物時,李某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隨后失聯(lián)。
1.2021年9月初,李某結識被害人劉某1后,自稱叫李飛,有一定經濟實力,謊稱要給付劉某1九十萬元,以需要辦事費用和蘋果手機操作轉賬等為由對劉某1實施詐騙。劉某1信以為真,于9月10日花費9299元購買一部全新蘋果牌12ProMax手機(經鑒定,價值9299元)交給李某,并給付李某現(xiàn)金500元。
2.2021年9月中旬,李某結識被害人張某1后,謊稱自己經營游戲工作室,患有胃癌,與家人鬧矛盾銀行卡被停用,以需要電子設備操作變賣游戲賬號等為由對張某1實施詐騙。張某1信以為真,于9月30日至10月3日花費11100元購買一部全新蘋果牌13ProMax手機并租借一臺二手雷神牌筆記本電腦(經鑒定,價值2000元)交給李某,并為李某支付房費218元、治病費290元。
3.2021年10月中旬,李某結識被害人劉某2后,謊稱自己經營游戲工作室,賬戶上有200萬元,以需要蘋果手機和辦事費用、通過財務運作取款等為由對劉某2實施詐騙。劉某2信以為真,于10月19日花費9941元購買一部二手蘋果牌12手機、一部二手蘋果牌12Pro手機,和自己剛花費7682.80元購買的一部全新蘋果牌12Pro手機一起交給李某,并于10月23日至11月9日向李某支付寶轉賬12筆共計30750元,后李某陸續(xù)返還給劉某21390元。
4.2021年10月下旬,李某結識被害人張某2后,謊稱自己經營游戲工作室,正在辦理離婚,個人財產被凍結,以需要蘋果手機操作從自己父親公司轉賬等為由對張某2實施詐騙。張某2信以為真,于2021年10月27日花費5999元購買一部全新蘋果牌13手機交給李某,并于10月26日至28日為李某手機充值100元,向李某支付寶轉賬1000元。
5.2021年11月,李某結識被害人姜某后,謊稱自己正在辦理離婚,想轉移自己名下公司財產,以需要蘋果手機操作轉移及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等為由對姜某實施詐騙。姜某信以為真,于2021年11月14日花費11580元購買二部全新蘋果牌13手機,和自用的一部蘋果牌11ProMax手機(經鑒定,價值3200元)一起交給李某,并于11月15日至21日向李某支付寶轉賬二筆共計8100元、給付李某現(xiàn)金3500元。
6.2021年11月中旬,李某結識被害人張某3后,謊稱自己正在辦理離婚,想轉移自己名下財產,以需要蘋果手機操作轉移等為由對張某3實施詐騙。張某3信以為真,于2021年11月16日花費5830元購買一部全新蘋果牌13手機(其中有1500元購機款由李某給付),和自用的一部蘋果牌12ProMax手機(經鑒定,價值6100元)一起交給李某。
7.2021年12月初,李某結識被害人葛某后,謊稱自己正在辦理離婚,自己在北京的公司賬戶上有190萬元被凍結,以需要蘋果手機和辦事費用運作取款等為由對葛某實施詐騙。葛某信以為真,于2021年12月7日花費6078元購買一部全新蘋果牌13手機交給李某,并于12月7日至10日向李某支付寶轉賬5筆共計19080元。
綜上,被告人李某多次實施詐騙,涉案數(shù)額共計139457.80元。李某將詐騙得來的蘋果手機予以變賣,并將全部贓款用于個人揮霍,詐騙得來的筆記本電腦被其用壞后丟棄。
經偵查,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住處被XX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信息表、偵破經過、抓獲經過、上網追逃表、戶籍證明、政治面貌情況說明、工作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截圖、購買手機憑證、銀行交易明細、電腦照片、借條、情況說明等證明材
料;證人裴某、曹某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劉某1、張某1、劉某2、張某2、姜某、張某3、葛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至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系同類犯罪,應從重處罰。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審理階段表示認罪認罰,可以適當從寬處理。李某犯罪所得贓款應予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3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22年1月12
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贓款139457.80元,發(fā)還被害人劉某19799元,發(fā)還被害人張某113608元,發(fā)還被害人劉某246983.8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某27099元,發(fā)還被害人姜某2638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某310430元,發(fā)還被害人葛某251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李雙雙
人民陪審員張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