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惠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王嬌、張崇春到庭參加了訴訟。因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二次?,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網絡看到兼職“京東白條專員”的廣告后,添加微信號為“×××st”(另案處理)為微信好友,約定×××st每天提供“料子”即電話號碼和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并提供引導介紹有資金周轉需求的人添加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的話術圖片,由王某某負責聯絡人員冒充“京東白條專員”撥打電話,假意推廣京東白條貸款,所撥打電話每有一人成功添加“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即得20元至40元不等的提成。自2021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招募李某某(以下人員均另案處理)、李某某1、王某、張某、徐某1等人員加入該冒充“京東白條專員”團伙,由王某某或徐某1具體負責登陸專用QQ號碼或通過微信從上線領取“料子”和每天數量有限的不同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轉給王某、安某等人,再由王某、安某轉給各自組建的“京東白條專員”團隊人員。王某先后招募高某、薛某、劉某某、薛某某、陳某某等人,安某先后招募王某1、陳某2、李某1、劉某某1等人,所撥打電話每一人成功添加“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安某、王某可得25元-30元,高某、薛某、劉某某、薛某某、李某1、陳某2、王某1、劉某某1可得13元-15元。×××st按照每日撥打電話后添加“京東白條客戶微信”人員的多少向王某某發(fā)放提成后,王某某扣除個人提成轉給張某,張某扣除每人5元的提成后轉給徐某1,再由徐某1發(fā)給王某、安某,王某、安某扣除個人提成后發(fā)給下線人員。在上述人員事先準備的“話術”欺騙下,被害人為獲得低息貸款,添加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被該客服引導下載“京東金條”APP,在申請貸款過程中,以辦理會員體驗、信息輸入錯誤、貸款凍結需繳納保證金等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財物。
其中:2021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下線李某某團隊中的崔薛使用159××××****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劉某1被詐騙40800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某下線李某某1團隊中的王某某1使用139××××****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孫某被詐騙5787元;2021年1月6日,王某團隊中薛某使用130××××****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陳某1被詐騙28776元;2021年1月11日,王某團隊中劉某某使用158××××****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梁某被詐騙8998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團隊中陳某某使用152××××****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陳某某1被詐騙4000元;2021年1月26日,王某團隊中薛某某使用186××××****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趙某某被詐騙13888元;2021年1月19日安某團隊中的李某1使用152××××****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紀某某1被詐騙52996元;2021年1月26日,安某團隊中的王某1使用195××××****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李某某2被詐騙24888元;2021年1月25日安某團隊中的劉某某1使用198××××****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朱某某·吾扎某某某被詐騙35996元。
以上,因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假冒京東客服人員,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涉案金額共計216129元。被告人王某某個人違法所得2萬元左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幫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撥打電話記錄、微信轉賬明細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王某某系從犯;2.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3.王某某系初犯;4.王某某愿意退贓退賠。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網絡看到兼職“京東白條專員”的廣告后,添加微信號為“×××st”(未到案)為微信好友,約定“×××st”每天提供“料子”即電話號碼和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并提供引導介紹有資金周轉需求的人添加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的話術圖片,由王某某負責聯絡人員冒充“京東白條專員”撥打電話,假意推廣京東白條貸款,所撥打電話每有一人成功添加“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即得20元至40元不等的提成。
自2021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招募李某某(以下人員均另案處理)、李某某1、王某、張某、徐某1等人員加入該冒充“京東白條專員”團伙,由王某某或徐某1具體負責登陸專用QQ號碼或通過微信從上線領取“料子”和每天數量有限的不同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轉給王某、安某等人,再由王某、安某轉給各自組建的“京東白條專員”團隊人員。王某先后招募高某、薛某、劉某某、薛某某、陳某某等人,安某先后招募王某1、陳某2、李某1、劉某某1等人,所撥打電話每一人成功添加“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安某、王某可得25元-30元,高某、薛某、劉某某、薛某某、李某1、陳某2、王某1、劉某某1可得13元-15元?!痢痢粒螅舭凑彰咳論艽螂娫捄筇砑印熬〇|白條客戶微信”人員的多少向王某某發(fā)放提成后,王某某扣除個人提成轉給張某,張某扣除每人5元的提成后轉給徐某1,再由徐某1發(fā)給王某、安某,王某、安某扣除個人提成后發(fā)給下線人員。在上述人員事先準備的“話術”欺騙下,被害人為獲得低息貸款,添加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被該客服引導下載“京東金條”APP,在申請貸款過程中,以辦理會員體驗、信息輸入錯誤、貸款凍結需繳納保證金等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財物。
其中,2021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下線李某某團隊中的崔薛使用159××××****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劉某1被詐騙40800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某下線李某某1團隊中的王某某1使用139××××****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孫某被詐騙5787元;2021年1月6日,王某團隊中薛某使用130××××****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陳某1被詐騙28776元;2021年1月11日,王某團隊中劉某某使用158××××****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梁某被詐騙8998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團隊中陳某某使用152××××****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陳某某1被詐騙4000元;2021年1月26日,王某團隊中薛某某使用186××××****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趙某某被詐騙13888元;2021年1月19日安某團隊中的李某1使用152××××****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紀某某1被詐騙52996元;2021年1月26日,安某團隊中的王某1使用195××××****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李某某2被詐騙24888元;2021年1月25日安某團隊中的劉某某1使用198××××****的手機號,冒充京東客服人員,致使朱某某·吾扎某某某被詐騙35996元。
以上,因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假冒京東客服人員,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涉案金額共計216129元。
同時查明,2021年1月30日,某某民警在青島市黃島區(qū)××街道××莊××號找到被告人王某某通知其接受詢問,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王某某自愿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案件來源、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受案登記表一宗證實案件來源及被告人到案情況。
2.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受行政處罰情況。
4.王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證實王某某微信收、支情況。
5.扣押決定書證實青島市某某局黃島分局扣押王某某手機一部。
6.通話詳單一宗證實涉案人員撥打電話及被害人接聽電話情況。
7.受案登記表、銀行流水等一宗與被害人陳述相印證證實被詐騙的數額及受案情況。
8.辦案說明一宗證實涉案人員獲利、查獲等情況。
9.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及相應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聊天截圖一宗證實微信聊天記錄的情況。
10.被害人劉某1、孫某、陳某1、梁某等的陳述證實接到“京東白條專員”電話,按照對方要求添加“京東白條客服微信”后被騙的具體經過、數額。
11.證人張某、徐某1、陳某2、王某1、安某、徐某2、丁某、劉某2、王某2、劉某3、薛某、高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冒充“京東白條專員”撥打電話,假意推廣京東白條貸款及獲利的具體情況。
12.王某某的供述證實2020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招募李某某等人,按照上線提供“料子”即電話號碼、假“京東白條客服微信”、話術圖片冒充“京東白條專員”撥打電話,假意推廣京東白條貸款,并以成功添加“京東白條客服微信”的情況獲取提成的具體情況。其上線有兩個微信號“×××st”和“某某”。
13.辨認筆錄一宗證實王某某等人辨認情況。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招募人員冒充“京東白條專員”為上線實施詐騙活動尋找目標對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王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的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王某某愿意退贓退賠的意見,經查,王某某自愿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王某某具有坦白情況,依法可從輕處罰。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自愿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已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欒沖
人民陪審員單寶軍
人民陪審員張竹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趙琳
速錄員張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