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2年11月1日
開庭日期:2022年11月7日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以浦檢刑訴【2022】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建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在案證據(jù)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2021年6月,被害人龐某1找一個女人結婚,被告人李某通過媒人介紹與龐某2見面相親,龐某2相中了李某,將李某帶回其位于浦北縣××鎮(zhèn)××村委××村的家中居住。期間,李某假意答應與龐某2登記結婚,以回娘家及出證明登記結婚等為由騙取龐某2的現(xiàn)金9000元(人民幣,下同)后,李某離開龐某2住處并將龐某2電話號碼拉黑。龐某2因聯(lián)系不上李某,同年7月2日向xx機關報案,于同年11月病故。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xx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罪行。2022年10月31日李某退還被害人近親屬9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向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上述量刑建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意見: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退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另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李某符合緩刑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主文: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黎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謝毓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