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即墨檢刑訴〔2022〕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訴訟權(quán)利告知書,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李新家、李作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原系青島xx職業(yè)技術(shù)學院職工,2018年12月被該校辭退。2020年以來,被告人楊某通過虛構(gòu)幫助青島xx職業(yè)技術(shù)學院的學生辦理實習實訓、征兵入伍、技能證件、補繳學雜費等事實,分多次騙取該校學生被害人解某、吳某、楊某、付某、馬某、陳某1、邱某、辛某、鄧某、金某、胡某、許某、王某1、劉某、王某2、姜某、蘇某、韓某、李某1、李某2、張某1、呂某、郝某、孟某、李某3、趙某等人民幣共計211350元。
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10月26日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人張某2、陳某2的證人證言,被害人解某、吳某、楊某、付某等的陳述,微信轉(zhuǎn)賬及聊天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罰金未繳納,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被害人解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7110元、吳某人民幣3900元、楊某人民幣4300元、付某人民幣3600元、馬某人民幣7600元、陳某1人民幣3100元、邱某人民幣8400元、辛某人民幣10400元、鄧某人民幣5800元、金某人民幣7200元、胡某人民幣4500元、許某人民幣4300元、王某1人民幣1000元、劉某人民幣13360元、王某2人民幣3080元、姜某人民幣6000元、蘇某人民幣9900元、韓某人民幣9900元、李某1人民幣6000元、李某2人民幣3000元、張某人民幣3000元、呂某人民幣1500元、郝某人民幣1500元、孟某人民幣6500元、李某3人民幣3900元、趙某人民幣12500元。已追繳的28430元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玉林
人民陪審員王福方
人民陪審員袁顯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田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