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開封市順河X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順檢刑訴(2021)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封市順河X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衛(wèi)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葉宏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開封市順河X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謊稱可以幫忙辦理增加退休工齡,以交納增加工齡費用和找人辦事為由,騙取被害人蘆某人民幣16200元,騙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幣3393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在開封市龍亭區(qū)文昌××街××號樓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交了1.書證: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蘆某、孟某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與辯解;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賬單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某辯稱,對指控其詐騙5萬元有異議,其詐騙的數(shù)額為24000元。其辯護人葉宏祿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犯罪涉及人數(shù)為兩人,涉案金額相對不大,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當庭表示愿意對被害人退賠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謊稱可以幫忙辦理增加退休工齡,以交納增加工齡費用和找人辦事為由,騙取被害人蘆某人民幣16200元,騙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幣7800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蘆某、孟某出具24000元欠條一份。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在開封市龍亭區(qū)文昌××街××號樓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蘆某、孟某的陳述;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抓獲證明、釋放證明、發(fā)破案經過;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賬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朱某某詐騙數(shù)額的認定,因被告人朱某某與孟某系男女朋友關系,且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孟某所有微信轉款均系受被告人朱某某所騙而交付的財物,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結合被告人朱某某出具的欠條,本院認定朱某某的詐騙金額為24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蘆某損失16200元、被害人孟某損失7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志超
人民陪審員武全收
人民陪審員武春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