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瀏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長瀏檢刑訴[2022]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因負債無力償還,并在具有賭博性質的網絡平臺上進行炒期貨,因沒有資金,意圖故技重施,通過借款還信用卡周轉的方式騙取他人信任,將所騙資金用于非法平臺賭博揮霍。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來到本市城區(qū)XX華府XX號寄賣行、復興路XXX號XXX食品店找到黃某、舒某,為獲取信任,被告人王某某稱急需還信用卡周轉,并愿意給予好處費,黃某、舒某分別轉賬1.5萬元、2萬元,當天被告人王某某返還上述資金并分別給予黃某、舒某750元和1000元好處費。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來到黃某、舒某的店子,以相同的理由騙取黃某、舒某轉賬,黃某、舒某分別轉賬1.5萬元、4萬元,被告人王某某將上述資金用于非法賭博網站“炒期貨”,揮霍一空,因無力償還,被告人王某某逃離現(xiàn)場。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來到本市城區(qū)XX路XX號周某經營的福利彩票店,以相同理由騙取周某2萬元用于非法賭博網站“炒期貨”,揮霍一空,因無力償還,被告人王某某逃離現(xiàn)場。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害怕被害人找其還錢便逃離瀏陽,輾轉長沙、杭州、上海等地。2021年8月底,因黃某報警,被告人王某某歸還6000元,后因無錢歸還,被告人王某某刪除上述被害人的微信。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共計6.9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調取證據通知書、長沙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對賬單、銀行轉賬截圖、中國銀行流水、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中信銀行回單、中國農業(yè)銀行回單、手機截圖照片、微信賬單記錄、諒解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被害人黃某、舒某、周某的陳述;證人惠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衛(wèi)明
人民陪審員鐘志國
人民陪審員謝湘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湯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