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南檢刑訴[2022]6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訴,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間,被告人徐某某與被害人柯某通過陌陌認識,雙方加了微信后,徐某某虛構能夠幫柯某化解倒霉事等事實,騙取在佛山市南海區(qū)的柯某多次轉賬給其人民幣共15872.76元,后徐某某通過微信多次轉賬返還人民幣共12734元,共騙取柯某人民幣3138.76元至今不能歸還,所得贓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等花光。
2021年8月16日,被害人陳某在南海區(qū)里水鎮(zhèn)甘蕉用手機玩陌陌直播時添加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同月18日至同年9月18日期間,徐某某虛構陳某會有災難可幫其化解、幫陳某擋災后導致其生病需醫(yī)藥費等事實,騙取陳某多次轉賬給其人民幣共34853.88元,后徐某某通過微信多次轉賬返還人民幣共980.65元,共騙取陳某人民幣33873.23元至今不能歸還,所得贓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等花光。同年9月26日,徐某某在南海區(qū)附近被民警抓獲,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相關在案證據(jù)予以證實,并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徐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知悉并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其當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亦表示沒有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詐騙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罰金從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柯某人民幣3138.76元、陳某人民幣33873.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偉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翊
書記員關穎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