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天檢刑訴[2022]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詐騙罪犯罪事實如下: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陳某某謊稱承攬了位于長沙市天心區(qū)××街道××莊××小區(qū)××期(以下簡稱某某莊園三期工程)等工程建設,騙得被害人劉某、羅某1、羅某2、方某、張某、陳某1、陳某2等人的信任,后以投資入股、請吃飯缺錢等為由,騙取上述7名被害人的錢財,共計人民幣340750元(以下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
1.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路等項目的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劉某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取得劉某信任后,陳某某以交押金、請客送禮等為由,先后騙得劉某10萬余元;
2.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路等項目的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羅某1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取得羅某1信任后,陳某某以投資占股等為由,先后騙得羅某18.15萬元;
3.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路等項目的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羅某2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取得羅某2信任后,陳某某以請客吃飯等為由,先后騙得羅某212250元;
4.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路等項目的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方某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取得方某信任后,陳某某以請客吃飯、送禮等為由,先后騙得方某1.55萬元;
5.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下水道等項目的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張某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取得張某信任后,陳某某以交押金、進材料等為由,先后騙得張某3.7萬元;
6.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下水道等項目的建設資質,以及取得湖南省岳陽市平江縣第十中學工程的修地板磚等項目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陳某1參與上述2個工程的建設,取得陳某1信任后,陳某某以交押金、進材料、請客吃飯等為由,先后騙得陳某17.15萬元;
7.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取得某某莊園三期工程挖樹、修下水道等項目的建設資質,邀請被害人陳某2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取得陳某2信任后,陳某某以投資入股、請客送禮等為由,先后騙得陳某22.3萬元。
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
該院在庭審上發(fā)表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錢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法庭審理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同時該院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予以量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公訴人當庭出示和宣讀的證據(jù),表示沒有異議,亦沒有辯解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3.被告人陳某某所涉租房、工人工資等花費的部分款項應當據(jù)實扣減;4.被告人陳某某系初犯、偶犯,卷入犯罪系因誤信肖泉武,主觀惡性較小。5.部分受害人對被告人陳某某出具諒解書,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懇請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判處。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基本屬實,情節(jié)沒有出入,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被害人羅某1被騙金額應為8.25萬元,被害人劉某在法庭審理期間對被告人陳某某出具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經(jīng)確認的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及支付記錄,收條,戶籍資料,諒解書,證人許某、倪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羅某1、羅某2、方某、張某、陳某1、陳某2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應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予以懲處。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及法庭審理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劉某對被告人陳某某出具諒解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部分款項應據(jù)實扣減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證人羅某1的證言,支付工人的工資2萬元及苗木款1萬元未計入詐騙金額內(nèi),且房租開銷系犯罪成本不應在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部分被害人對其出具諒解書、系初犯、偶犯的法定或酌定從輕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10萬余元,退賠被害人羅某1經(jīng)濟損失8.25萬元,退賠被害人羅某2經(jīng)濟損失12250元,退賠被害人方某經(jīng)濟損失1.55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某經(jīng)濟損失3.7萬元,退賠被害人陳某1經(jīng)濟損失7.15萬元,退賠被害人陳某2經(jīng)濟損失2.3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鐘真
人民陪審員杜娟
人民陪審員孫美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戎柯潤
書記員戴鵬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