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3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莊桂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繳納2900元入伙費后加入詐騙組織,在網上冒充女性身份編造各種理由對男性網友實施詐騙。同時,為賺取提成繼續(xù)拉攏他人加入該組織?,F(xiàn)查實:2018年4月至2021年底,被告人王某通過偽裝成女性身份的QQ號(QQ號:980517541)、微信(微信號:×××41)并使用虛假女性名字在網上與被害人聊天并逐漸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后以吃飯、購物、交房租等理由以微信紅包、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幣2063.79元,騙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幣3891.37元,騙取被害人郝某2人民幣1007.42元,騙取被害人單某人民幣694.68元,騙取被害人鄧某人民幣1765.88元。綜上,被告人王某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9423.14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轉款記錄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被害人胡某人民幣2063.79元,退賠被害人徐某人民幣3891.37元,退賠被害人郝某2人民幣1007.42元,退賠被害人單某人民幣694.68元,退賠被害人鄧某人民幣1765.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麗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陳貴斌
書記員張馨瑜
速錄員國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