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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陂檢刑訴〔2022〕401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01-22   閱讀:

案件概述

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武陂檢刑訴〔2022〕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辯護人夏林、熊桓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郭某因沒錢交房租,謊稱認識房東并以交購房意向金為由,騙得被害人周某人民幣10000元。

2022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郭某虛構自己是武漢市桔動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冒充滴滴青桔共享電單車位于本區(qū)盤龍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的區(qū)域負責人、運營部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制作虛假滴滴青桔武漢桔動科技有限公司《人事勞動合同》并加蓋偽造的“武漢市桔動科技有限公司人事專用章”,以高額報酬為幌子,先后“招聘”周某、范某、昌某、程某、蔡某、張某、廖某、楚某、何某、何某2、孫某、劉某等人入職,又以其虛構的人事部經(jīng)理“唐爽”名義,安排上述人員從事滴滴青桔共享電單車路面停放拍照工作、考勤等,未發(fā)放工資。在此期間,被告人郭某分別以員工安裝軟件、墊付工資、疫情補貼、補交社保、辦理學歷等名義騙取周某等人的信任,陸續(xù)騙得周某人民幣24510元、騙得程某人民幣60012元、騙得范某人民幣1360元、騙得昌某人民幣6500元、騙得蔡某人民幣1520元、騙得張某人民幣3000元、騙得廖某人民幣1300元,上述7名被害人共計被騙金額人民幣98202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加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對被告人郭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郭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2022年2月20日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10000元屬實外,公訴機關指控詐騙其他七名被害人人民幣98202元事實,其與七名被害人之間均是借款關系,不構成詐騙。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二、被告人郭某詐騙行為主觀惡性較小。三、被告人郭某家庭情況比較特殊,有小孩由其撫養(yǎng)。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郭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郭某因沒錢交房租,對被害人周某謊稱認識房東并以交購房意向金為由,騙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騙得周某人民幣10000元。

2022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郭某隱瞞其賬戶被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凍結的事實,虛構自己是武漢市桔動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冒充滴滴青桔共享電單車位于本區(qū)盤龍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的區(qū)域負責人、運營部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制作虛假滴滴青桔武漢桔動科技有限公司《人事勞動合同》并加蓋偽造的“武漢市桔動科技有限公司人事專用章”,以高額報酬為幌子,先后“招聘”周某、范某、昌某、程某、蔡某、張某、廖某、楚某、何某、何某2、孫某、劉某等人入職,又以其虛構的武漢市桔動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經(jīng)理“唐爽”名義,安排上述人員從事滴滴青桔共享電單車路面停放拍照工作、考勤等,未發(fā)放工資。在此期間,被告人郭某以各種名義陸續(xù)騙得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98202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以公司需要在員工手機上安裝軟件為由,騙得被害人周某一部價值人民幣4500元的小米MIX4手機后銷贓獲利。3月15日至5月27日期間,被告人郭某以公司需要墊付工資、疫情補貼、身份認證、做流水等名義,共騙得周某人民幣共計20010元。5月5日,被告人郭某將偽造的戶名為周某、結余人民幣100013.5元中國銀行存折交給周某,謊稱是給周某的工資和還款。

2、同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以公司做賬名義,騙得被害人程某人民幣4000元;4月1日,被告人郭某以幫助程某補交社保為由,騙得程某人民幣26630元;4月底,被告人郭某以借現(xiàn)金還款2萬元轉賬為由,騙得程某現(xiàn)金人民幣17000元;4月16日至6月14日期間,被告人郭某以做賬、花唄套現(xiàn)等名義,騙得程某人民幣12382元。

3、同年4月14日,被告人郭某以公司發(fā)放疫情補貼為由,騙得被害人范某人民幣1000元;6月初,被告人郭某以賬戶解封為由,騙得范某人民幣360元。

4、同年5月3日,被告人郭某以有關系幫被害人昌某辦理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研究生學歷為由,騙得昌某人民幣5000元。5月11日,被告人郭某以墊付房租為由,騙得昌某人民幣1500元。

5、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郭某以發(fā)放員工工資為由,騙得被害人蔡某人民幣1200元;3月29日,被告人郭某以發(fā)放員工工資為由,騙得蔡某人民幣120元;5月27日,被告人郭某以繳納住宿押金為由,騙得蔡某人民幣200元。

6、同年4月4日,被告人郭某以公司發(fā)放工資為由,騙得張某人民幣1600元;5月21日,被告人郭某以現(xiàn)金圖片為幌子、換現(xiàn)金為由,騙得被害人張某轉賬人民幣1200元;5月25日,被告人郭某以賬戶解凍后還錢為由,騙得張某人民幣200元。

7、同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以幫朋友網(wǎng)店沖銷量為由,騙得被害人廖某人民幣1000元;6月7日,被告人郭某以繳納住房押金為由,騙得廖某人民幣3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還被害人昌某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有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微信聊天及轉賬截圖、支付寶收支流水、人事勞務合同、武漢桔動科技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郭某身份信息材料等書證;被害人周某、范某、昌某、程某、蔡某、張某、廖某的陳述;證人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案發(fā)后部分退贓,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郭某在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詐騙七名被害人人民幣98202元,其與被害人之間均是借款關系,不構成詐騙的辯解意見,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郭某詐騙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一、被告人郭某虛構其為武漢市桔動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取得被害人周某、程某等七名被害人的信任,謊稱各種理由從而騙取七名被害人的財物的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證言、微信聊天及轉賬截圖、支付寶收支流水、人事勞務合同、武漢桔動科技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在卷證實。二、被告人郭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七名被害人的財物,依法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屬詐騙性質。三、被告人郭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且具有詐騙犯罪前科,其不符合主觀惡性較小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符合本院查證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郭某退賠被害人周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4510元;退賠被害人程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0012元;退賠被害人范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60元;退賠被害人昌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退賠被害人蔡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2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退賠被害人廖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時惕

人民陪審員李永植

人民陪審員黃翠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子瑤

書記員劉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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