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淮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開檢刑訴(2022)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步?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蘇某與湯玉花(另案處理)一起到淮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青年西路江蘇農墾機關印刷廠有限公司收購廢鋁制印刷板,其間,蘇某采用鐵釘墊秤盤的方式使稱重結果偏輕,后與湯玉花一起將印刷版轉賣至馬玉鳳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9350元,其中蘇某分得34000余元。
一審法院查明
被告人蘇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全額退贓。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己構成詐騙罪,系自首,認罪認罰,全額退贓,建議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蘇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蘇某和湯玉花(另案處理)已退清被害單位江蘇農墾機關印刷廠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己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蘇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退清被害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認罪悔罪,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蘇雅麗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