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22〕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經(jīng)審查并征得被告人龍某的同意,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海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夏天,被告人龍某通過抖音認識被害人韋某。因無錢歸還網(wǎng)貸及信用卡欠款,龍某遂產(chǎn)生詐騙韋某要錢歸還欠款的念頭。后龍某故意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以未婚少女身份騙取韋某的信任,虛構學習美容技師、裝修房子、做微創(chuàng)手術等事實多次騙取韋某財物共計70415元,并將騙得的錢用于歸還欠款和生活開支。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破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何某的證言,被害人韋某的陳述,被告人龍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故意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龍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龍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龍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龍某已退賠被害人韋某損失3448元。在辦案過程中,某某機關依法扣押了龍某持有的玫瑰金色iphone手機一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龍某多次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龍某歸案后如實交代其詐騙的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龍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逾期不繳,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龍某繼續(xù)退賠被害人韋某損失66967元。
三、作案工具玫瑰金色iphone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作為物證保管。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覃軍富
審判員覃鳳姣
人民陪審員覃福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靜
書記員李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