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濫用職權受賄
案號 (2019)鄂0984刑初3號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鄂川檢公訴刑訴[2018]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喻某某犯濫用職權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濫用職權犯罪
2013年,國家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地方海事局印發(fā)《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及《關于做好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規(guī)定,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jiān)督。獎勵標準:東部地區(qū)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50%;中部地區(qū)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60%;西部地區(qū)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70%。單船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各地港航海事部門要嚴格審查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專項獎勵資金的申請材料,確保新建渡船檢驗證書、登記證書、船舶建造合同或發(fā)票、舊船拆解照片及新建船舶照片等真實有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抽查。對單位和個人虛假申報、截留、挪用等行為,財政、交通運輸?shù)炔块T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處罰。
根據(jù)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通知,由各地方海事部門負責落實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惠民政策,加快本省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分別擔任漢川市地方海事處主任、副主任,主管本市港航、海事工作,負責本地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
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在負責本市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中,在申報2014年和2015年度22艘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獎勵資金時,違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港航管理局、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關于做好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關于做好2015年度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中關于要嚴格審查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專項獎勵的申請材料,確保船舶建造合同或發(fā)票真實有效,中部地區(qū)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為新建造農村渡船造價的60%,單船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等規(guī)定,為完成當年的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任務,二被告人經商量后,決定將單船獎勵資金最高15萬元全額申報到位。二被告人與渡船建造單位漢川市元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等人協(xié)商,采取編造虛假船舶建造合同、虛增渡船建造價格、虛高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面金額等方式,編制虛假申報材料,向上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相關材料,套取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共計97.6萬元,并發(fā)放給船主,造成國家專項資金重大損失。
(二)受賄罪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萬某某在擔任漢川市港航管理所所長、地方海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萬某某在本單位辦公躉船建造、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中,為承建單位漢川市元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承接躉船建造、裝修工程、農村渡船建造項目及工程款結算上提供便利,三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賄賂共計人民幣140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萬某某在漢川市脈旺輪渡運輸公司水毀修復工程工作中,為該公司申報補貼項目及驗收、資金結算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經理李某3賄賂人民幣20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萬某某在本單位電廠站辦公躉船建造工作中,為承建單位天門市雙龍造船有限公司在承建躉船建造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便利,收受該公司經理劉某3賄賂人民幣10000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身為國家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濫用職權致使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萬某某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萬某某的辯護人江文力、張皓在庭審中共同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于被告人萬某某涉嫌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萬某某涉嫌的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專項資金損失的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571400元,其虛高的2380000元增值稅票面金額中,預先繳納了稅收404600元,在認定經濟損失時,應當將該稅款在指控的976000元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2、本案二被告造成的中央財政資金的實際損失已經全部挽回;3、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涉案全部事實。
二、關于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受賄罪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的事實系其主動交代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線索,應當認定自首;2、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間已將涉嫌受賄的44000元款項全部退賠。
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萬某某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喻某某的辯護人程思培在庭審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申報過程中,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虛報的數(shù)額238萬元已繳納稅款40.46萬元應從指控的97.6萬元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喻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良好;3、案發(fā)后,二被告共同挽回經濟損失571400元。
經審理查明:
(一)濫用職權事實
2013年,國家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地方海事局印發(fā)《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及《關于做好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規(guī)定,專項資金實行??顚S茫凑展_、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jiān)督。獎勵標準:東部地區(qū)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50%;中部地區(qū)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60%;西部地區(qū)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70%。單船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各地港航海事部門要嚴格審查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專項獎勵資金的申請材料,確保新建渡船檢驗證書、登記證書、船舶建造合同或發(fā)票、舊船拆解照片及新建船舶照片等真實有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抽查。對單位和個人虛假申報、截留、挪用等行為,財政、交通運輸?shù)炔块T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處罰。
根據(jù)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通知,由各地方海事部門負責落實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惠民政策,加快本省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分別擔任漢川市地方海事處主任、副主任,主管本市港航、海事工作,負責本地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
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在負責本市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中,在申報2014年和2015年度22艘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獎勵資金時,違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港航管理局、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關于做好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關于做好2015年度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中關于要嚴格審查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專項獎勵的申請材料,確保船舶建造合同或發(fā)票真實有效,中部地區(qū)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為新建造農村渡船造價的60%,單船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等規(guī)定,為完成當年的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工作任務,二被告人經合謀后,決定將單船獎勵資金最高15萬元全額申報到位。隨后,二被告人與渡船建造單位漢川市元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等人協(xié)商,采取編造虛假船舶建造合同、虛增渡船建造價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方式,編制虛假申報材料,向上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相關材料。
另查明,上述報廢更新的22條老舊渡船實際造價3760000元,上報過程中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票面金額6140000元(上報造價),其中虛報造價2380000元,虛報的2380000元中,向國家繳納稅款404600元,套取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共計976000元,該976000元均發(fā)放給申請老舊渡船報廢更新的船主,造成國家專項資金重大損失。
(二)受賄事實
經審理查明的被告人萬某某受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萬某某的受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萬某某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馮某、吳某、李某1、李某2、劉某1、章某、沈某、柳某1、柳某2、劉某2、韓某、蘭某、黃某1、黃某2、祁某、楊某、李某3、張某、劉某3等人的證言,漢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搜查證,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萬某某、喻某某到案情況說明,二被告人的人事任免文件及身份情況的說明,關于市港航管理所、地方海事處單位性質的說明,農村老舊渡船更新改造項目相關文件依據(jù),漢川市元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編造2014年-2015年新建渡船虛假合同書22份,漢川市元華船舶有限公司依據(jù)虛假合同編造的渡船造價所開具的22艘渡船增值稅發(fā)票,漢川市財政局下?lián)?014年度、2015年度農村老舊渡船中央獎勵資金等文件、資金明細、資金安排情況表及相關票據(jù),漢川市地方海事處財務賬2014年度9艘渡船獎勵資金下?lián)苊骷氋~及領款單,漢川市地方海事處財務賬2015年度13艘渡船獎勵資金下?lián)苊骷氋~及領款單,漢川市元華船舶有限公司出具的15份真實建造合同,2014、2015年度老舊渡船更新改造項目中漢川市元華船舶建造有限公司收取新建渡船費用明細及收據(jù),孝感市地方海事局向上級申報明細,2013年漢川元華造船有限公司承接漢川海事躉船項目相關資料,2017年脈旺輪渡運輸公司水毀工程項目相關資料,萬某某中國建設銀行卡流水資料,2018年天門雙龍造船廠承接漢川海事躉船相關資料,退贓明細,二被告人所書懺悔書及親筆信,王玉年出具的情況說明,涉案款物報告,中共漢川市紀委派駐交通運輸局紀檢組出具的證明,銀行匯款單據(jù),訊問被告人的視聽資料,被告人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濫用職權犯罪中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認定問題。經查,上述22條報廢更新的渡船在申報時已經開具正規(guī)的增值稅發(fā)票,繳納稅款404600元,該稅款在中央專項獎勵資金下?lián)苤皩嶋H已進入國庫,即上述申報行為實際上用404600元套取了976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規(guī)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本案濫用職權所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應當扣減虛報數(shù)額中預先實際向國家財政繳納的稅款404600元,實際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應當認定為571400元。
關于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喻某某身為國家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負責港航、海事監(jiān)管等公務活動中,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在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過程中,套取中央專項獎勵資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5714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萬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二被告人在濫用職權犯罪中,作用地位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二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已實際挽回了全部國家經濟損失,悔罪態(tài)度良好。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全案事實,二被告人在濫用職權犯罪中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萬某某在案發(fā)后將受賄的44000元贓款全部退賠,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在受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喻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上述二被告人挽回的經濟損失共計571400元及被告人萬某某退出的受賄贓款44000元一并上交國庫。(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成海瀾
審 判 員 顏新國
人民陪審員 張茂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