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1224刑初203號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7月1日以通檢公訴刑訴〔2019〕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jù)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12刑轄9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坤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戴朝暉、楊大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元月初,崇陽縣公安局將熊陸軍涉嫌賭博罪一案移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熊某1的妻子堯和光通過他人介紹請到崇陽縣農(nóng)夫山莊的老板張某(另案處理)幫忙運作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彙埬诚蚱涫熳R的時任崇陽縣天城派出所二中隊副中隊長的被告人馮某提出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彽恼埻惺马棥qT某答應幫忙。
2018年元月上旬,馮某聯(lián)系到承辦熊陸軍賭博案的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熊某2,聲稱熊某1的妻子手摔斷了,是否可以為其辦理取保候?qū)彙P苣?回復讓村里出個書面證明,熊某1應該可以被取保候?qū)彛?jīng)分管副檢察長決定。隨后,馮某找到天城派出所所長肖某,謊稱熊某1系其妻子的親戚,請其出面向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分管公訴工作的副檢察長打招呼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肖某便給縣檢察院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打電話,在得到肯定的答復后,肖某告知了馮某。馮某便回復張某可以幫忙給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張某遂提出?萬元感謝馮某,馮某默認。之后,張某與堯和光聯(lián)系見面,雙方約定由堯和光支付10萬元給張某作為包干費用,由張某去運作熊某1取保候?qū)彽仁马棧瑘蚝凸獗惴謨纱螌?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張某。于是張某積極與馮某聯(lián)系,催促辦理請托事項,并根據(jù)馮某的安排,將6萬元現(xiàn)金送到馮某的妻子程某手中。2018年1月31日,堯和光持內(nèi)容不實的村委會證明,和馮某的妻子程某等人一起到崇陽縣人民檢察院為熊某1辦理了取保候?qū)徥掷m(xù)。
2018年6月4日,張某因上述之事涉案被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馮某將6萬元錢退還給張某的妻子程素麗,程素麗將該款交給了崇陽縣公安局。
為證實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相關(guān)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從而認為被告人馮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馮某具有坦白、退贓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馮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馮某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前積極退贓;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被告人馮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元月初,崇陽縣公安局將熊陸軍涉嫌賭博罪一案移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熊某1的妻子堯和光通過他人介紹請到崇陽縣農(nóng)夫山莊的老板張某(另案處理)幫忙運作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彙埬诚蚱涫熳R的時任崇陽縣天城派出所二中隊副中隊長的被告人馮某提出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彽恼埻惺马?。馮某答應幫忙。
2018年元月上旬,馮某聯(lián)系到承辦熊陸軍賭博案的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熊某2,聲稱熊某1的妻子手摔斷了,是否可以為其辦理取保候?qū)?。熊?回復讓村里出個書面證明,熊某1應該可以被取保候?qū)彛?jīng)分管副檢察長決定。隨后,馮某找到天城派出所所長肖某,謊稱熊某1系其妻子的親戚,請其出面向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分管公訴工作的副檢察長打招呼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肖某便給縣檢察院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打電話,在得到肯定的答復后,肖某告知了馮某。馮某便回復張某可以幫忙給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張某遂提出?萬元感謝馮某,馮某默認。之后,張某與堯和光聯(lián)系見面,雙方約定由堯和光支付10萬元給張某作為包干費用,由張某去運作熊某1取保候?qū)彽仁马?,堯和光便分兩次?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張某。于是張某積極與馮某聯(lián)系,催促辦理請托事項,并根據(jù)馮某的安排,將6萬元現(xiàn)金送到馮某的妻子程某手中。2018年1月31日,堯和光持內(nèi)容不實的村委會證明,和馮某的妻子程某等人一起到崇陽縣人民檢察院為熊某1辦理了取保候?qū)徥掷m(xù)。
2018年6月4日,張某因上述之事涉案被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馮某將6萬元錢退還給張某的妻子程素麗,程素麗將該款交給了崇陽縣公安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等,證實馮某的年齡、身份、任職等情況。
2.到案經(jīng)過、控告材料、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等,證實馮某因涉嫌受賄,于2018年12月17日被崇陽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diào)查;同年12月25日崇陽縣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人員找馮某調(diào)查時,馮某未如實交代其受賄問題;同年12月26日崇陽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馮某采取留置措施,當日崇陽縣公安局天城派出所電話通知馮某到派出所后,由崇陽縣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人員將馮某帶至咸寧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進行留置等事實。
3.崇檢?!?018〕4號取保候?qū)彌Q定書,證明熊某1于2018年1月31日被取保候?qū)彽氖聦崱?/p>
4.(2018)鄂1223刑初147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熊陸軍犯賭博罪被崇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的事實。
5.證人堯和光證言,證實堯和光通過他人介紹請托張某(另案處理)為其丈夫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徥马?。張某答應后,請托被告人馮某幫忙辦理,并提出事成之后送6萬元馮某,馮某默認。之后,張某與堯和光聯(lián)系見面,雙方約定由堯和光支付10萬元給張某作為包干費用,由張某去運作熊某1取保候?qū)徶?,堯和光分兩次?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張某。張某積極與馮某聯(lián)系,催促辦理請托事項,并根據(jù)馮某的安排,將6萬元現(xiàn)金送到馮某的妻子程某手中。2018年1月31日,堯和光持內(nèi)容不實的村委會證明,和馮某的妻子程某等人一起到崇陽縣人民檢察院為熊某1辦理了取保候?qū)徥掷m(xù)等事實。
6.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張某請托馮某幫忙辦理熊某1取保候?qū)徥马?,并送給馮某6萬元錢由其妻程某收受的事實。
7.證人肖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馮某謊稱熊某1系其妻子的親戚,并請肖某出面向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分管公訴工作的副檢察長打招呼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彽仁聦崱?/p>
8.證人程某證言,證實經(jīng)馮某安排,收受張某6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
9.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實通過請托肖某給檢察院領(lǐng)導打招呼,為熊某1辦理取保候?qū)彛帐軓埬?萬元錢等事實。
以上各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有關(guān)“自首、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馮某的違法所得6萬元,依法應當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擬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對被告人馮某違法所得6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馮某的刑期從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斌
人民陪審員 陳傳武
人民陪審員 喻曙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程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