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陜刑二終字第001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集資詐騙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審理經過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郭某1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劉某2、趙某3、唐某4、察某5、韓某6、周某7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3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郭某1、劉某2、趙某3、唐某4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1從陳月云、趙來福處受讓寶雞市大洋文化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洋公司)95%的股權,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租賃寶雞市清姜路49號副1號框架樓開辦維多利亞KTV。在經營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郭某1經人介紹認識了田甲、杜某、雷某8(均另案處理),經商議后由田甲等三人幫助他向社會公眾集資。2011年3月,郭某1授權田甲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太白南路紫薇尚層小區(qū)807室,以半年期限支付6%至24%不等的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宣傳集資。郭某1在獲得集資款項后,除將部分資金款用于維多利亞KTV裝修和給業(yè)務員提成、返還被害群眾外,其余資金被其個人占有。在集資期間,郭某1聘用被告人劉某2等人作為公司財務人員,負責與業(yè)務員之間進行集資款的交接,并將所收集資款再轉交他本人支配。劉某2除擔任財務人員外,還按照郭某1的指示在部分投資合同上代郭簽名、給部分人員發(fā)放工資,郭某1給劉某2購買奧迪牌轎車一輛。2011年3月,被告人韓某6經雷某8、杜某介紹到大洋公司擔任融資業(yè)務員;2011年5、6月,被告人趙某3、唐某4分別經雷某8介紹到大洋公司擔任融資業(yè)務員,在雷某8等三人離開后趙某3、唐某4負責招攬業(yè)務;2011年5月,經唐某4介紹,被告人察某5到大洋公司擔任出納,在任出納期間,察某5曾向社會公眾進行過投資宣傳;被告人周某7、王明濤(另案處理)亦作為大洋公司融資業(yè)務員向社會公眾進行投資宣傳。經統(tǒng)計,截止2015年4月15日,共有958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合同金額共計8459.4736萬元,被害群眾實際交納投資款7524.9361萬元,除向部分群眾返還133.194萬元外,共給被害群眾實際造成損失7391.7421萬元。其中被告人趙某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8人次,給被害群眾造成損失1345.2336萬元,獲利30萬元;被告人唐某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5人次,給被害群眾造成損失638.8萬元,獲利15萬元;被告人察某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人次,給被害群眾造成損失250.294萬元,獲利1萬元;被告人韓某6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5人次,給被害群眾造成損失360.78萬元,獲利8萬元;被告人周某7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人次,給被害群眾造成損失91.1萬元,獲利75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韓某6、周某7主動投案,被告人趙某3退繳贓款8萬元、被告人唐某4退繳贓款15萬元、被告人察某5退繳贓款1萬元、被告人韓某6退繳贓款8萬元、被告人周某7退繳贓款7500元,王明濤退繳贓款3萬元。上述事實,有報案材料、證人證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承諾的高息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劉某2、趙某3、唐某4、察某5、韓某6、周某7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人群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惟起訴指控本案犯罪數額有誤,應予糾正。被告人劉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3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能積極退繳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4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其能夠退繳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察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其能夠退繳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韓某6、周某7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對二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郭某1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劉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趙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唐某4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被告人察某5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六、被告人韓某6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七、被告人周某7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扣押在案的財產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九、未追回的贓款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郭某1提出,他實際只得到集資款2000余萬元,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過高;本案的幕后操作者是大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某甲,他只是幫助王進行非法集資,故原審判決定性錯誤,量刑過重,請求予以改判。
郭某1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原審判決認定自然人犯罪屬定性不當;郭某1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虛構事實,且郭將實際拿到的款項基本上全部用于正當的投資行為,原審判決認定郭構成集資詐騙犯罪不當,對郭的行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論處;原審判決認定郭某1占有集資款7000余萬元與事實不符,故原審判決定性錯誤,量刑過重,請予從輕判處。
上訴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1、劉某2沒有直接參與全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對其涉案金額不應按全額認定;2、劉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屬從犯;3、劉某2到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應予從輕處罰。
上訴人趙某3提出,他到案后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jié)并積極退繳贓款8萬余元,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在整個非法集資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另家中尚有親屬需其照顧,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人唐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1、唐某4在非法集資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案發(fā)后,同案犯韓某6在唐某4勸解下投案自首,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3、唐某4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并退還全部非法所得,又系初犯、偶犯,加之其身患殘疾、家庭困難,請求二審法院對唐某4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郭某1以大洋公司經營KTV項目需大量借款的名義進行集資詐騙以及上訴人劉某2、趙某3、唐某4、原審被告人察某5、韓某6、周喻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事實是清楚、正確的,并有以下證據證實:
1、報案材料、在逃人員登記表及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8月29日,何軍賢等人以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太白南路紫薇尚層807號租賃的辦公室內,與約97人簽訂合同借款共900余萬元,承諾投資維多利亞KTV,半年期限支付6%-20%不等的利息,其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報案。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對大洋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2013年3月13日至9月5日,偵查機關先后抓獲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嫌疑人郭某1、劉某2、察某5、趙某3、唐某4。2013年10月14日、2014年4月1日韓某6、周某7分別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其在大洋公司兼職業(yè)務員期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
2、集資群眾馮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劉某甲、田某某、張某甲、董某某、王某某等人陳述證明,2011年3月以來,大洋公司業(yè)務員向他們介紹大洋公司經營“維多利亞KTV”項目需大量借款,承諾該公司給他們支付6-27%不等的利息,借款期限2-8個月不等,他們就與大洋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太白南路紫薇商城807號房間簽訂了借款合同書。合同書是業(yè)務員把加蓋了大洋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郭某1簽名及印章的制式合同拿給他們簽的。他們在簽合同后有的按合同金額交付,有的實際付款比合同、收款收據少,主要是扣除了利息。案發(fā)前,大洋公司沒有給他們歸還本金,給他們有的支付過利息,有的沒有支付過利息。
3、借款合同、收款收據證明,集資群眾與大洋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為資助寶雞維多利亞KTV事宜,該合同上法定代表人處簽有“郭某1”;大洋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蓋有大洋公司財務專用章,經手人處簽有“劉某2”。
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經集資群眾李秀芝、昝利色、楊渭玲、白黎霞等人分別混雜辨認,確認上訴人趙某3、唐某4、原審被告人察某5就是向他們宣傳并承諾借款支付高額利息,促成他們與大洋公司郭某1簽訂借款合同的人;經上訴人郭某1、劉某2、趙某3分別混雜辨認,確認原審被告人察某5系大洋公司工作人員;經上訴人郭某1、劉某2、原審被告人察某5分別混雜辨認,確認趙某3系大洋公司工作人員;經上訴人郭某1、劉某2、趙某3、原審被告人察某5分別混雜辨認,確認上訴人唐某4系大洋公司工作人員。
5、大洋公司工商資料證明,大洋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3日,股東陳月云、趙來福;2011年2月25日郭某1以190萬元受讓該公司95%的股權并成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變更為郭某1、李引林。2011年起大洋公司年檢未審核。
6、陜西普華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情況說明證明,截止2015年4月15日,(1)大洋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有130名業(yè)務員涉嫌參與。案發(fā)后共958人報案,合同金額共計8459.4736萬元,其中869人在報案材料中承認實際投資金額為6415.2625萬元;另有89人不能確定其實際投資金額,合同及票據金額為1109.6736萬元;大洋公司已返還金額133.194萬元。(2)上訴人趙某3個人及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8人次,實際吸收金額1350.0336萬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1345.2336萬元;上訴人唐某4個人及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5人次,實際吸收金額683.75萬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638.8萬元;原審被告人察某5個人及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人次,實際吸收金額250.294萬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250.294萬元;原審被告人韓某6個人及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5人次,實際吸收金額364.18萬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360.78萬元;原審被告人周某7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人次,實際吸收金額91.1萬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91.1萬元。
7、證人田甲(原大洋公司融資業(yè)務員)證言證明,2010年底郭某1找到他說要擴建維多利亞KTV,讓他幫忙籌錢,他倆達成口頭協議3個月集資1500萬元,郭某1拿60%,他和杜某、雷某8拿40%,業(yè)務員及客戶返利他們承擔。2011年3月至4月初,他和杜某、雷某8招聘業(yè)務員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太白南路紫薇尚層西區(qū)1號樓2單元807室以大洋公司擴大維多利亞KTV名義,面向社會公眾籌錢。他們向群眾宣傳的材料是郭某1提供的。當時設有財務室,郭某1派劉某2和他們派去的人共同收錢,收的錢由郭某1、業(yè)務員和他們按比例分配,另有交錢的群眾也拿應給的返利。他們干了兩個月集了不到2200多萬元,他們能拿3個點,分得了幾萬元,其余的錢都給郭某1了。
8、證人杜某證言證明,2011年3月份,他和雷某8、田甲一起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太白南路紫薇尚層西區(qū)1號樓2單元807室以大洋公司擴大維多利亞KTV名義,面向社會群眾集資。他在大洋公司期間,郭某1也在招聘其他業(yè)務員進行集資宣傳。
9、證人劉某乙證言證明,他給在大洋公司當業(yè)務員的朋友余倩幫過忙,按余倩要求把客戶帶到指定的地方由余倩負責和客戶面談,內容基本都是投資借款的事,余倩每次給他勞務費。
10、證人和某(原大洋公司工作人員)證言證明,2011年3月劉某2讓她到維多利亞KTV西安辦事處作前臺接待。她按照劉某2、雷娜的要求在有郭某1簽字的合同上填寫客戶信息、投資金額、利率、合同時間。平時雷某8、杜某、田甲給客戶宣傳項目并承諾有豐厚回報,鼓勵投資。大洋公司財務上是雷娜、劉某2負責,客戶交的錢給了雷娜,雷娜、劉某2給客戶開出票據。另證,她曾聽到雷娜、劉某2、雷某8、杜某、田甲說郭某1大概拿走集資款中的50%左右。
11、證人屈某某(原寶雞市宏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會計)證言證明,寶雞市宏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是郭某1,郭讓她做過兩筆賬,第一筆是郭交給大洋公司的錢;第二筆是大洋公司給集資客戶返的錢,這兩筆錢都有收款收據。
12、證人劉某丙(大洋公司工作人員)證言證明,他在大洋公司負責公司客戶集資款的兌現工作,經他手向200多人共支付了200多萬元。他曾統(tǒng)計過一次,大洋公司共向500多人吸收存款4600余萬元。另證明公司財務帳不知在哪,他只是在屈某某那里領錢交條子。
13、證人梁某(大洋公司后勤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她在察某5的介紹下于2011年5月到大洋公司上班。察某5和她的工資先由唐某4、趙龍(趙某3)支付,2011年10月至12月由劉某2支付。
14、證人王某甲(寶雞市東德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證明,他從陜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資配套公司處將大樓租下,后將一至三層租給郭某1六年。2011年3月至11月他裝修過維多利亞KTV,財務賬給了大洋公司財務人員。
15、王某甲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結算書、平面圖證明,2011年3月8日郭某1委托王某甲辦理維多利亞KTV外立面及一至三層室內裝修工程事項,2012年1月8日雙方就工程費用等相關事宜進行結算、移交,共計1571萬元。
16、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大洋公司申請及承諾書、經營權轉讓協議書證明,2008年8月30日陜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資配套公司將寶雞市清姜路49號副1號中心庫大樓框架五層先租給大洋公司。2010年5月9日雙方達成調整租金的補充協議。2010年9月8日大洋公司以該公司經營變動為由申請將承租方變更為東德公司。2010年11月5日,三方達成補充協議,由東德公司承接大洋公司的權利義務。2010年11月11日東德公司承租陜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資配套公司寶雞市清姜路49號副1號大院房產。2011年3月6日東德公司將在承租的上述地產上建設的維多利亞KTV娛樂城經營權轉讓給郭某1,轉讓期限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轉讓費用每年216萬元。
17、借款合同、借條、執(zhí)行和解協議、補充協議、陜西省寶雞市公證處(2011)寶證經字第287號公證書和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寶市中法執(zhí)仲字第00022號、第00022-2號、第00022-3號、第00022-4號執(zhí)行裁定書、(2012)寶市中法執(zhí)仲字第00022號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證明,陳軍與大洋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雙方于2012年9月13日達成和解協議,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被執(zhí)行人大洋公司名下位于寶雞市橋南維多利亞KTV歌城的經營權轉讓給申請人陳軍,轉讓期限以債權抵消完畢為準。
18、協議書、收款收據及證人劉明生證言證明,2011年4月26日陜西盛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與劉明生、郭某1(乙方)簽訂協議,甲方以寶雞市渭濱區(qū)馬營鎮(zhèn)郭家崖村第四小組11.6畝的土地交由乙方繼續(xù)投資開發(fā)建設,乙方向甲方返還630萬元。陜西盛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2011年4月26日收郭某1交收回項目投資及補償費500萬元,收劉明生130萬元。現該公司已轉讓,老板程軍孝找不到了。
19、扣押清單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汽車信息登記表、證人劉亞玲證言證明,公安機關從上訴人劉某2處扣押陜A069AW白色奧迪牌轎車一輛;該車發(fā)票顯示購買人為劉德元,總價款為381000元;該車登記的所有人為劉亞玲。陜A069AW白色奧迪系由劉某2賣給劉亞玲,但劉亞玲未向劉某2付款。
20、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及賬戶明細證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凍結劉某2在中國工商銀行西安太白南路支行6222083700001785095賬戶內751.98元;凍結劉雙菊在中國工商銀行西安太白南路分理處6222083700001923969賬戶內116682.12元。
21、西安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銀行憑證證明,偵查機關扣押劉某2贓款7900元、趙某3贓款8萬元、韓某6贓款8萬元、唐某4贓款15萬元、王明濤贓款3萬元、周某7贓款7500元;一審審理期間,原審被告人察某5退繳贓款1萬元。
22、上訴人郭某1供述,2011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田甲、杜某、雷某8,他們口頭商定3個月由田甲等三人集資2000萬元,對方留43%,他拿57%。2011年3月8日,他授權田甲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太白南路紫薇尚層807號以大洋公司擴大維多利亞KTV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集資。田甲等三人在維多利亞KTV現場拍了些照片,印制了彩頁后面向社會群眾宣傳,只讓他提供公司的相關資料,其他事項不讓參與,也不讓其公司人員在場。他不在西安時,劉某2給田甲等三人發(fā)放合同及收款收據、幫忙蓋章。業(yè)務員基本上是田甲等三人找來的。到2011年4月30日共計集資了4700余萬元,實際他只拿了48%,共計2200余萬元。2011年5月1日后,他不讓田甲等人做了,田甲給他推薦了趙某3,趙某3又找了唐某4和察某5,察某5負責財務。期間趙某3提出續(xù)單的時候拿44%提成?;久刻煜挛?點他去收賬,他不在就讓劉某2去,他把錢拿回去交給維多利亞的會計王玲玲用于維多利亞KTV裝修。裝修維多利亞KTV用了集資款1500余萬元,賬務資料由屈別艷保管;給陜西盛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交了530萬元,用于高新一路郭家崖村的房地產工程與村上合作的轉讓費;給群眾退了有2000余萬元,財務人員給群眾的還賬沒有登記。另供,陜A069AW白色奧迪轎車是他給劉某2購買的。
23、上訴人劉某2供述,她系大洋公司的財務人員,郭某1讓她監(jiān)督管理“維多利亞”借款一事,負責在公司印制的“維多利亞”借款合同書上加蓋大洋公司印章,在空白的收款收據上簽上她的名字,再將合同書和空白收款收據給業(yè)務員。業(yè)務員和群眾談好借款合同,然后領到財務室,群眾交錢給雷娜,當天雷娜給業(yè)務員集資款的52%,她將剩余的48%存入郭某1銀行賬戶。從2011年3月初到5月底總共收了1000多萬元。杜某、雷某8、田甲是郭某1招聘來主要負責集資的,業(yè)務員是郭某1招聘來的,田甲、杜某、雷某8走后唐某4和趙某3負責集資,分成比例變成他們拿投資款的58%,對方拿42%。集資時她記了兩本賬,都交給了郭某1。收款收據的存根讓雷小剛、雷娜、杜某給郭某1了。察某5原來是業(yè)務員,被唐某4召來后在大洋公司作出納,唐某4走后由她給發(fā)工資。投資合同上的簽名大多是郭某1自己簽的,但郭某1也讓她模仿簽過大約3、4本合同(每本合同25份)。集資戶也有匯款到她賬戶上的,她將錢都轉到郭某1賬戶了。集資的錢一部分投到了維多利亞KTV,一部分郭某1在寶雞投到房地產上了。陜A069AW白色奧迪轎車是郭某1給她買的,她過戶給了劉亞玲但實際沒有收到錢。
24、上訴人趙某3供述,2011年5月左右,雷某8介紹他到大洋公司給郭某1融資,他給群眾承諾利率半年是8%-20%。他去時公司財務上有劉某2、雷娜、和某等人,2011年5月底田甲、杜某、雷某8、雷娜走后,察某5被聘為財務人員,但察某5也進行過集資宣傳,做過幾個業(yè)務。當時田甲等人給業(yè)務員的提成比例是26%至30%,具體由業(yè)務員和投資人協商。田甲等三人走后,郭某1讓他和唐某4暫時負責招攬業(yè)務,具體的事情還是劉某2管,給業(yè)務員的提成比例變成34%至38%,他按8%的比例抽取業(yè)務介紹費共拿了30萬元左右。他將拿的30萬元提成和他的存款共計58萬元又投入大洋公司作為集資。
25、上訴人唐某4供述,2011年5月他經雷某8介紹到大洋公司擔任業(yè)務員給公司融資。他以高息24-28%作為回報向群眾宣傳,集資后將款交給劉某2,公司按集資款的5%給他提成,由劉某2支付。在田甲、杜某、雷某8走后劉某2管理他們業(yè)務員。他當業(yè)務員期間共收取集資款300多萬元,大概提成15萬元,其余上交給劉某2了。2011年8月他就不干了。另供,察某5也介紹過群眾集資。
26、原審被告人察某5供述,2011年5月唐某4介紹她到大洋公司做出納,同年12月后就離開了。郭某1是公司總經理,趙某3和唐某4是公司經理,負責她和員工的工資、監(jiān)督收款以及決定所有業(yè)務員的提成比例;會計總監(jiān)為劉某2,負責公司的大小事務和收款、存款、賬務;她擔任出納,負責寫收據、點鈔、給劉某2交錢。“維多利亞KTV”借款合同以及收款收據上郭某1、劉某2的簽名和大洋公司的印章都是事先簽、蓋好后劉某2給她的,業(yè)務員帶客戶進財務室交錢、簽合同后,業(yè)務員進財務室把提成拿走,有時業(yè)務員會自己簽合同,提前把提成扣了,業(yè)務員的提成和客戶的高息總共38%,不足38%的部分由趙某3和唐某4在下班后拿走,劉某2將收據和合同核對后把剩下的錢拿走。她偶爾以大洋公司的名義簽訂“維多利亞KTV”借款合同。唐某4和趙某3、劉某2給她發(fā)過工資。公司業(yè)務員不固定,沒有工資,只拿業(yè)務提成。
27、原審被告人韓某6供述,2011年3月他經雷某8、杜某介紹到大洋公司擔任融資業(yè)務員。雷某8和杜某給他提成集資款的34%,其中給客戶24%至28%。集資款給了大洋公司的財務人員劉某2、察某5,他集資了共計180萬元左右,提成不到8萬元。2013年9月16日他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8、原審被告人周某7供述,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某1,財務負責人是劉某2,工作人員是察某5。她經人介紹到大洋公司做業(yè)務員,共介紹了兩個客戶簽訂了借款合同,按照5%提成共拿了7500元。另自己還與自己家親戚三人簽訂了借款合同。2014年4月1日她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上訴人郭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以支付高息為誘餌,采取隱瞞部分集資款項真實用途等詐騙手段騙取社會公眾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劉某2、趙某3、唐某4及原審被告人察某5、韓某6、周某7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劉某2、趙某3、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大作用,系主犯,但其三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趙某3能積極退繳部分非法所得,唐某4能退繳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三人從輕處罰。察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能退繳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原審被告人韓某6、周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能退繳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對其二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于上訴人郭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郭某1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郭某1以大洋公司名義實際集資款項達7500余萬元,但郭某1僅支付集資中介人員的提成等費用竟達43%以上,而其實際投入維多利亞KTV項目經營的集資款項僅為1500余萬元,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且拒不交代部分集資款的具體去向,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其主觀上明顯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項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隱瞞集資款項并非全部用于約定項目,僅靠維多利亞KTV項目根本無法償還高額本息等事實的詐騙手段,其行為完全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判定性并無不當。對于原判認定郭某1非法集資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認定本案實際集資數額有集資群眾的報案材料及借款合同、收款收據和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等證據證實,應予確認;郭某1的辯護人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的還款名冊缺乏相應證據印證,不予采信。對于本案屬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郭某1雖以大洋公司的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但本案集資款項并未進入大洋公司賬戶,且除少部分款項用于大洋公司項目外,其余大部分款項均由郭某1個人非法占有,并未用于大洋公司,故本案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不應認定為大洋公司實施,即本案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對于郭某1提出本案的幕后主使是大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某甲的上訴理由,經查,本案現有證據并未證明王某甲涉嫌本案非法集資犯罪,唯對其檢舉線索,依法移交偵查機關調查核實,并由相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對于上訴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劉某2不應對本案全部犯罪數額負責,且其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劉某2作為大洋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僅負責收取集資款項,更向業(yè)務人員和集資群眾提供空白借款合同,還以郭某1之名代簽部分借款合同,其在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起較大作用,系主犯,依法應對本案非法集資款項承擔刑事責任。對于趙某3、唐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趙、唐二人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趙某3、唐某4不僅直接向集資群眾實施非法集資行為,而且分別負責對其他集資業(yè)務人員的管理,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大作用,應系主犯。對于唐某4有立功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偵查機關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的的“情況說明”僅證明唐某4陪同原審被告人韓某6投案自首,韓某6主動投案自首系唐某4勸解之結果缺乏相應證據證實。對于劉某2、趙某3、唐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三人有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積極退繳非法所得等量刑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對上述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jié)均予認定,并均已依法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綜上,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延文
審判員董銳瑩
代理審判員付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