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0304刑初249號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甌檢公訴刑訴〔2019〕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庭前會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方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辯護人金克明、周炳達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馮某在先后擔任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政府新橋辦事處(以下簡稱“新橋辦事處”)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及溫州市甌海區(qū)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公司或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銀行卡等財物合計人民幣58.5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一、收受蔡某、奚某、夏某2等人送的財物共計26萬元
2004年12月,溫州市規(guī)劃局同意溫州市天宇鎖業(yè)有限公司(現(xiàn)為天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溫州市立邦鞋業(yè)有限公司(現(xiàn)為溫州立邦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邦公司”)、浙江高邦服飾集團有限公司等3個企業(yè)用地安排在溫州市甌海區(qū),但因多種原因導致征地政策處理工作無法推進。2007年6月,時任新橋辦事處人大工委副主任的被告人馮某被指派擔任新橋辦事處駐高翔村聯(lián)系領導,具體負責上述三家企業(yè)的征地政策處理工作。
2008年7、8月份,時任新橋辦事處副主任的被告人馮某以其胞弟馮某2購買安置房指標為由向某公司負責人蔡某提出借款5萬元,蔡某為使企業(yè)征地政策處理工作能得到被告人馮某的幫助,在新橋國鼎路的公司辦公室內送給馮某5萬元,被告人馮某予以收受。同年9月,被告人馮某又以其胞姐馮某1還房貸為名向天宇公司負責人奚某提出借款20萬元,奚某為使企業(yè)征地政策處理工作能得到被告人馮某的幫助,安排公司人員于同年9月20日將20萬元存入馮某的銀行賬戶。同日,馮某將該筆20萬元轉給馮某1,同年9月22日,馮某1將20萬元歸還給被告人馮某,被告人馮某將該20萬元轉借給他人收取利息。被告人馮某收受上述25萬元后,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直至案發(fā)均未歸還,將資金占為己有。
2009年1月,上述三家企業(yè)的代表夏某2為感謝馮某在征地政策處理過程中的幫助,將一張存有1萬元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送給被告人馮某,被告人馮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林某(另案處理)送的財物共計27萬元
2010年年底至2012年,被告人馮某利用擔任新橋辦事處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并分管城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新橋范圍內的綠化、市政工程的招投標、直接發(fā)包等方面給予林某(另案處理)等人幫助,使林某等人通過掛靠其他公司承接了新橋范圍內的大量工程。為感謝被告人馮某的幫助,林某以合作投資分紅的名義,多次通過被告人馮某的岳父張某1或者直接送給馮某好處費共計25萬元,被告人馮某均予以收受。
2014年下半年,林某為感謝和繼續(xù)得到時任新橋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馮某在牛山新橋片區(qū)承接工程項目和施工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在牛山公園附近送給被告人馮某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馮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陳某1財物共計5.5萬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馮某利用擔任新橋辦事處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并分管城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向在新橋轄區(qū)經營的鹿富物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陳某1提出搭股物流專線,陳某1予以同意。2011年10月,馮某出資5萬元入股鹿富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徽物流專線,占股5%。2012年8月,陳某1將被告人馮某的投資款5萬元予以退還。被告人馮某退股后,為使公司在違法建筑拆除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馮某的關照,2013年2月及2014年1月,陳某1均送給被告人馮某1.5萬,合計3萬元,被告人馮某均予以收受。
2015年4月份,被告人馮某轉任溫州市甌海區(qū)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并分管物流、運輸行業(yè)管理。為使公司經營得到被告人馮某的關照,陳某1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月分別送給被告人馮某1.5萬元、1萬元,合計2.5萬元,被告人馮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馮某向本院退繳贓款人民幣58.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奚某、季某、陳某2、馮某1、夏某1、蔡某、馮某2、夏某2、林某、周某1、周某2、周某3、盧某、鄭某、李某1、張某1、陳某1、陳某3、張某2、張某3的證言,干部基本情況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關于調整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證明,帳戶明細清單、存款分戶明細查詢、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征收土地公告、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呈報意見表、用地情況匯總表、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班子會議記錄、高翔村兩委會議活動情況記錄、村民代表會議活動情況記錄、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垃圾清運協(xié)議書、綠化補植清單、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交易明細、收款收據(jù),通知、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登記基本情況、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自述材料,歸案經過,退繳贓款憑證,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馮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已退繳贓款,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就此提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馮某受賄的違法所得(現(xiàn)已退繳至本院的人民幣58.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潘小華
人民陪審員 黃相華
人民陪審員 陳金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毛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