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蘇1102刑初191號
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檢訴刑訴[2018]155號起訴書、京檢訴刑變訴[2018]1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薛犯受賄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輝、代理檢察員宋同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及其辯護人何為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延期審理;2018年11月7日,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申請恢復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恢復審理;2019年1月29日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再次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延期審理;2019年2月28日,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申請恢復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間,孫某
與劉某等人(另案處理)共謀,利用孫某先后擔任鎮(zhèn)江市水利局水政監(jiān)察支隊砂管科副科長、法制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非法采砂人員倪某、吳某等人在長江鎮(zhèn)江段水域非法采砂提供幫助和保護,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賄賂。其中被告人薛按照孫某的安排,收受吳某、倪某等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共計600000余元,交予孫某后,孫某陸續(xù)分給被告人薛人民幣共計80000余元。
分述如下:
一、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薛按照孫某的安排,收受吳某、倪某給予的“帶泵費”人民幣共計400000余元,交予孫某后,孫某陸續(xù)分給被告人薛人民幣80000余元。
二、2011年或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按照孫某的安排,收受“天津籍”打砂船船主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計200000余元,交予孫某后,孫某分給被告人薛人民幣5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孫某、施某、譚某、吳某、倪某等人的證言,水利局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打擊非法采砂聯(lián)合執(zhí)法協(xié)議,刑事判決書,案發(fā)及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具有如實供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和從犯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建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同時被告人薛在判決宣判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人薛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被告人薛當庭簽字具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與國家工作人員孫某等人共謀,利用孫某等人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薛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被告人薛在判決宣判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關于被告人薛的辯護人提出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鑒于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1102刑初39號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項判處被告人薛“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8日,即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17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前罪已繳納的罰金予以扣減。)
三、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600000余元繼續(xù)追繳,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俊
人民陪審員 楊蘭婷
人民陪審員 蘇 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