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1刑終1005號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等十九人犯受賄罪一案,曾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冀0184刑初2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侯某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3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某4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陳某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于某某5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武某某6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王某某7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王某某8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王某某9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被告人杜某某10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一)被告人楊某某1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二)被告人張某1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三)被告人王某某13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14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五)被告人胡某某15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六)被告人次某某16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七)被告人劉某某17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十八)被告人孫某某18無罪。
(十九)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無罪。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錯誤,提起抗訴。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冀01刑終350號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認定被告人陳某某1等十九人犯受賄罪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經(jīng)審理,又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8)冀0184刑初18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杜某某10八人仍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志剛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等十九人以及相關(guān)辯護人到庭參加庭審?,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決認定,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任同下中隊民警;2012年7月,陳某某1調(diào)任同下中隊中隊長;2013年3月,陳某某1對同下中隊人員進行調(diào)整并分成兩個班。侯某某2和王某某8分別為帶班長,侯某某2班的人員有: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孫某某18(2014年8月調(diào)入)、關(guān)某某19等10人;王某某8班的人員有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等9人。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孫某某18、關(guān)某某19、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利用擔任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民警、輔警和協(xié)警的職務便利,在位于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的轄區(qū)內(nèi),為智曉明、智曉龍、李某1等帶車人提供幫助,對帶車人所帶的超載、超限等違法車輛不檢查、不處罰,使違法車輛順利通過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轄區(qū),小超車、大超車按不同的標準收取帶車人的好處費并以正式人員高于協(xié)警的標準在全體人員內(nèi)私分。
2011年至2015年,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工作人員收取帶車人的好處費93.5萬元。其中陳某某1分得11萬元,侯某某2分得16萬元,陳某某3分得14萬元,劉某某4分得14萬,于某某5分得10.5萬元,王某某13分得3.2萬元,張某12分得4.7萬元,劉某某17分得2.3萬元,關(guān)某某19分得0.3萬元,孫某某18分得0.27萬元;王某某8分得12萬元,武某某6分得10.5萬元,王某某7分得10.5萬元,王某某9分得10萬元,楊某某11分得2.8萬元,杜某某10分得7萬元,王某某14分得3.1萬元,次某某16分得3.1萬元,胡某某15分得2.8萬元。
陳某某1在檢察機關(guān)退繳贓款11萬元;侯某某2退繳贓款16萬元;陳某某3退繳贓款14萬元;劉某某4退繳贓款14萬元;于某某5退繳贓款10.5萬元;王某某13退繳贓款3.2萬元;張某12退繳贓款4.7萬元;劉某某17退繳贓款2.3萬元;王某某8退繳贓款12萬元;武某某6退繳贓款10.5萬元;王某某7退繳贓款10.5萬元;王某某9退繳贓款10萬元;楊某某11退繳贓款2.8萬元;杜某某10退繳贓款7萬元;王某某14退繳贓款3.1萬元;次某某16退繳贓款3.1萬元;胡某某15退繳贓款2.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證明,被告人陳某某1為同下中隊副科級干部,中隊長;被告人侯某某2為同下中隊正式在編民警;被告人陳某某3為同下中隊正式干部、輔警人員;被告人劉某某4為同下中隊正式干部、輔警人員;被告人于某某5為同下中隊科員,正式在編未錄警干部;被告人王某某13為同下中隊臨時人員;被告人張某12為同下中隊臨時人員;被告人劉某某17為同下中隊臨時人員;被告人孫某某18為同下中隊臨時人員;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為同下中隊臨時人員;被告人王某某8為同下中隊正式在編民警;被告人武某某6為同下中隊正式在編民警;被告人王某某7為同下中隊協(xié)勤人員,系人事部門統(tǒng)一招聘;被告人王某某9為同下中隊正式在編未錄警干部,輔警人員;被告人楊某某11為同下中隊臨時人員;被告人杜某某10為同下中隊協(xié)勤人員,系人事部門統(tǒng)一招聘;被告人王某某14為同下中隊協(xié)勤人員,系人事部門統(tǒng)一招聘;被告人次某某16為同下中隊協(xié)勤人員,系人事部門統(tǒng)一招聘;被告人胡某某15為同下中隊輔警人員。
2、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孫某某18、關(guān)某某19、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無前科證明;
3、贓款退繳情況匯總表、河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證明各被告人的退贓情況,其中陳某某1退繳11萬;侯某某2退繳16萬;陳某某3退繳14萬;劉某某4退繳14萬;于某某5退繳10.5萬;王某某13退繳3.2萬;張某12退繳4.7萬;劉某某17退繳2.3萬;王某某8退繳12萬;武某某6退繳10.5萬;王某某7退繳10.5萬;王某某9退繳10萬;楊某某11退繳2.8萬;杜某某10退繳7萬;王某某14退繳3.1萬;次某某16退繳3.1萬;胡某某15退繳2.8萬。
4、到案經(jīng)過,證實陳某某1、武某某6、王某某7、陳某某3、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王某某8、武某某6、楊某某11投案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經(jīng)辦案單位傳喚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實;于某某5、王某某13、劉某某17、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關(guān)某某19、孫某某18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收錢的事實;王某某9、侯某某2、劉某某4、張某12、王某某7系辦案單位傳喚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實。
5、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具體如下:
(2016)冀0102刑初464號判決書,證實生效判決并未認定劉彥強、張增榮向同下中隊行賄的犯罪事實;
(2017)冀0102刑初8號判決書,證實智曉明向同下中隊行賄9萬余元的犯罪事實;
(2017)冀0102刑初22號判決書,證實生效判決書并未認定解會革向同下中隊行賄36萬元的犯罪事實;認定解會革向同下中隊行賄20余萬元的事實。
根據(jù)三份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未認定劉彥強、張增榮向同下中隊工作人員行賄的事實,應認定2011年至2015年,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工作人員收取帶車人的好處費93.5萬元。
6、于某某5立功材料,詢問筆錄一份、《田宗敏交通肇事案情情況說明》、《關(guān)于網(wǎng)上逃犯田宗敏被抓情況說明》、《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田宗敏)》、《立案決定書》、對辦案民警劉樹良、高增樂詢問筆錄、對元氏交警隊副大隊長張曉博的詢問筆錄、對元氏交警隊辦公室主任何高岐的詢問筆錄,證實了于某某5協(xié)助抓獲網(wǎng)上逃犯田宗敏的事實。
7、王某某9立功材料
(1)元氏縣公安局蘇村派出所《證明》一份,《立案決定書》(元公經(jīng)偵立字〔2016〕0674號)、抓獲證明、《李立敏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王建恩、豆立平詢問筆錄、李立敏逮捕證、李立敏訊問筆錄,證實了王某某9協(xié)助抓獲網(wǎng)上逃犯李立敏的事實。
(2)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南長派出所《證明》一份、《立案決定書》(贊公刑立字〔2018〕0894號)、抓獲證明、郝文宏提請批準逮捕書、郝文宏逮捕證、《郝文宏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賈朝軍、單永剛、丁利軍詢問筆錄,證實了王某某9協(xié)助抓獲網(wǎng)上逃犯郝文宏的事實。
8、被告人王某某8立功材料,元氏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等,證實在被告人王某某8舉報后將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嫌疑人抓獲,予以逮捕并提起公訴。
9、帶車人證言
(1)證人智曉明證言,證明2014年至2015年,其共給了同下中隊9萬元好處費。
(2)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2013年7、8月份至2015年11月期間,其一共給過同下中隊10萬元左右。
(3)證人趙某證言,證明2012年7、8月份,其給過同下中隊中隊長陳某某18萬元左右。這8萬元是同下中隊裝修、買床、床墊、被子等的花費。
(4)證人丁某證言,證明2014年秋天至2015年12月份,我家買了六輛車跑運輸,其共送給同下交警隊好處費10來萬元。
(5)證人張某證言,證明2013年春天至2015年8月左右,為了不讓同下中隊交警查其的車,其送給同下中隊交警大約35萬元左右。其中2013年、2014年每年大約送15萬元左右,2015年大約5萬元左右。
(6)證人閆某證言,證明其家煤場拉煤車輛經(jīng)常被同下交警隊查住罰款,2015年8月至12月,其一共給同下交警隊一萬元左右。
(7)證人杜某證言,證明其和別人合伙開砂石廠和水泥廠,由于材料運輸送貨要路過同下中隊,其2014年至2015年給了小次5000多元。
10、大車司機證言
證人溫某、田某、李某2、于某1、于某2、馬某、林某、董某1、李某3、董某2、殷某、宋某、劉某、李某4、于某3、葉某、郝某、楊某、暴某、翟某、楊曉峰等大車司機證明送給智曉明好處費。
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孫某某18、關(guān)某某19、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在偵查機關(guān)多次供認查明的事實。但在庭審中均予以否認在偵查機關(guān)所供認的犯罪數(shù)額。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核實,予以確認。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2016)冀0102刑初464號判決書未認定劉彥強、張增榮向同下中隊工作人員行賄的事實,故應在涉案總額中去除劉彥強供述的20萬及張增榮供述的30萬,(2017)冀0102刑初22號判決書認定解會革向同下中隊工作人員行賄的數(shù)額為20余萬元,應去除解會革行賄款16萬元,共計去除受賄款66萬元,根據(jù)帶車人的供述,帶車人給同下中隊工作人員的好處費159.5萬元,故應認定元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工作人員收取帶車人的好處費93.5萬元。
關(guān)于十九名被告人分得的金額,十九名被告人在多次庭審中存在不同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故對十九名被告人在庭審中得供述金額不予采納;十九名被告人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相對穩(wěn)定且各被告人亦按各自供述退繳了贓款,故應以十九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金額為準。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利用作為交警查處車輛違法行為的職務便利,為帶車人提供幫助,收取帶車人好處費,使帶車人所帶的違法車輛逃避處罰,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侯某某2、陳某某3、王某某8、武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責任,系主犯;被告人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較侯某某2、陳某某3、王某某8、武某某6較小,系作用較小的主犯。其他十五名被告人在侯某某2等人組織、安排下參與收受、分取帶車人好處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陳某某1雖主動投案,但在庭審中翻供,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陳某某3、于某某5、王某某13、劉某某17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對陳某某3、于某某5、王某某13的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侯某某2、劉某某4、張某12、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能夠當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侯某某2、王某某9、王某某8、劉某某4的辯護人關(guān)于該項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8、于某某5、王某某9有立功表現(xiàn),可依法從輕處罰,對王某某8、于某某5的辯護人關(guān)于該項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孫某某18進入中隊時間短,分得的金額不足一萬元且用于中隊開支,二被告人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除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孫某某18外,其他十七名被告人均已退贓,可對該十七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情節(jié)及個人受賄所得分別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侯某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8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武某某6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某4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王某某7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杜某某10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于某某5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被告人王某某13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一)被告人張某12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二)被告人劉某某17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三)被告人楊某某11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14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五)被告人次某某16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被告人胡某某15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七)被告人王某某9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八)被告人孫某某18無罪。
(十九)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無罪。
(二十)對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九十三萬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上訴主要提出,其自愿認罪,但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要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判決。當庭承認分得11萬元,但有6、7萬元左右用于本單位維修辦公設(shè)施。其通過公安網(wǎng)知道了高東川這個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意見是陳某某1有立功表現(xiàn),分得的受賄款多數(shù)用于單位辦公設(shè)施維修,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給予免于刑事處罰或發(fā)回重審。
原審被告人侯某某2上訴主要提出,其在檢察機關(guān)的供述不屬實,系誘供,其沒有分得16萬元,大概只分得3萬元左右。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關(guān)于高海飛的情況,李偉強給我提供的信息,我知道他是網(wǎng)上逃犯后,我去元氏交警大隊違章辦問的信息。其辯護人主要提出,認定事實錯誤,侯某某2有立功表現(xiàn),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原審被告人陳某某3上訴主要提出,其不是正式干警,屬于協(xié)警、臨時工。沒有分得14萬元,只分了3萬元錢。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立功材料(信息)都是找公安局人員要的。同案人武某某6是自己打電話讓其到檢察機關(guān)自首的。辯護人的意見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其系臨時工,作用較小,其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建議免于刑事處罰。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4上訴主要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其沒有分得14萬元,只分的3、4萬元,原判量刑重,要求對其改判免于刑事處罰。辯護人同意其上訴理由。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8上訴主要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沒有分得12萬元。只分得3萬元左右,原判決不公。其有立功表現(xiàn),楊新彥不認識,是其讓派出所或者交警大隊從公安網(wǎng)上調(diào)的信息,耿永科是通過村里的人接觸知道他在逃,其找經(jīng)偵大隊的協(xié)警核實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要求改判無罪。辯護人主要提出本案不是共同犯罪,且王某某8不是主犯,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王某某8有三次立功。要求改判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原審被告人武某某6上訴主要提出,其沒有分得10.5萬元,只分得2、3萬塊錢。有立功表現(xiàn)。要求對其改判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辯護人同意其上訴理由,同時提出武某某6有自首情節(jié)、立功,系從犯、初犯、偶犯。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7上訴主要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其沒有分得10.5萬元,原判量刑不公、過重,要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立功材料都是自己去派出所調(diào)取的,調(diào)取后交給了律師。我不認識張豪,我去派出所通過熟人趙立峰給我調(diào)取的網(wǎng)上追逃信息。辯護人同意其上訴理由,同時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王某某7有立功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
原審被告人杜某某10上訴主要提出,原判認定是輔警是錯誤的,其身份應為中隊協(xié)勤人員,系由人事部門統(tǒng)一招聘。原判認定受賄數(shù)額也不對,實際分得2萬元,原判量刑重,但表示認罪,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決所認定的下列事實是正確的:
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任同下中隊民警;2012年7月,陳某某1調(diào)任同下中隊中隊長;2013年3月,陳某某1對同下中隊人員進行調(diào)整并分成兩個班。侯某某2和王某某8分別為帶班長,侯某某2班的人員有: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孫某某18(2014年8月調(diào)入)、關(guān)某某19等10人;王某某8班的人員有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等9人。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孫某某18、關(guān)某某19、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利用擔任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民警、輔警和協(xié)警的職務便利,在位于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的轄區(qū)內(nèi),為智曉明、智曉龍、李某1等帶車人提供幫助,對帶車人所帶的超載、超限等違法車輛不檢查、不處罰,使違法車輛順利通過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轄區(qū),小超車、大超車按不同的標準收取帶車人的好處費并以正式人員高于協(xié)警的標準在全體人員內(nèi)私分。
2011年至2015年,元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工作人員收取帶車人的好處費93.5萬元。其中陳某某1分得11萬元,侯某某2分得16萬元,陳某某3分得14萬元,劉某某4分得14萬,于某某5分得10.5萬元,王某某13分得3.2萬元,張某12分得4.7萬元,劉某某17分得2.3萬元,關(guān)某某19分得0.3萬元,孫某某18分得0.27萬元;王某某8分得12萬元,武某某6分得10.5萬元,王某某7分得10.5萬元,王某某9分得10萬元,楊某某11分得2.8萬元,杜某某10分得7萬元,王某某14分得3.1萬元,次某某16分得3.1萬元,胡某某15分得2.8萬元。
陳某某1在檢察機關(guān)退繳贓款11萬元;侯某某2退繳贓款16萬元;陳某某3退繳贓款14萬元;劉某某4退繳贓款14萬元;于某某5退繳贓款10.5萬元;王某某13退繳贓款3.2萬元;張某12退繳贓款4.7萬元;劉某某17退繳贓款2.3萬元;王某某8退繳贓款12萬元;武某某6退繳贓款10.5萬元;王某某7退繳贓款10.5萬元;王某某9退繳贓款10萬元;楊某某11退繳贓款2.8萬元;杜某某10退繳贓款7萬元;王某某14退繳贓款3.1萬元;次某某16退繳贓款3.1萬元;胡某某15退繳贓款2.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判決庭審質(zhì)證所認定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杜某某10,以及原審被告人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王某某9、楊某某11、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利用作為交警查處車輛違法行為的職務便利,為帶車人提供幫助,收取帶車人好處費,使帶車人所帶的違法車輛逃避處罰,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2、陳某某3、王某某8、武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責任,系主犯;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較侯某某2、陳某某3、王某某8、武某某6較小,系作用較小的主犯。上訴人陳某某1雖主動投案,但在一審庭審中翻供,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其他原審被告人在侯某某2等人組織、安排下參與收受、分取帶車人好處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原判決已認定,并已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原審被告人陳某某3、于某某5、王某某13、劉某某17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原判決已認定為自首,并已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已免于刑事處罰;原判根據(jù)各原審被告人侯某某2、劉某某4、張某12、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杜某某10、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能夠當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的情形,已酌于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某8、于某某5、王某某9有立功表現(xiàn),原判決已認定,并已予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孫某某18進入中隊時間短,分得的金額不足一萬元且用于中隊開支,二原審被告人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除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孫某某18外,其他十七名原審被告人均已退贓,原判決已認定,并已予酌情從輕處罰。原判根據(jù)各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情節(jié)及個人受賄所得分別予以懲處,對原審被告人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于某某5、王某某13、張某12、劉某某17、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王某某9、楊某某11、王某某14、次某某16、胡某某15十五名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對原審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孫某某18的無罪判決,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在二審開庭期間,當庭自愿認罪,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符合適用緩刑條件;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某某10系從犯,在檢察機關(guān)供述分得贓款7萬元,退繳贓款7萬元,雖然當庭陳述只分得2萬元,但表示認罪悔罪,根據(jù)其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犯罪較輕。故對上訴人陳某某1與杜某某10關(guān)于原判量刑重,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對上訴人陳某某1依法改判緩刑,對上訴人杜某某10依法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關(guān)于立功問題,檢察機關(guān)認為上訴人陳某某1、侯某某2、王某某8、陳某某3、王某某7的立功材料有的是自己通過公安機關(guān)的執(zhí)法辦案系統(tǒng)調(diào)取的犯罪嫌疑人資料,有的是通過自己在公安機關(guān)工作時認識的公安親戚、朋友調(diào)取的犯罪嫌疑人資料,然后部分上訴人再通過特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位置而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抓獲。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對于上訴人武某某6,從其提供的立功材料可知,上訴人武某某6于2019年11月27日22:15:27報警,元氏縣交警大隊于22:18:14派警,22:20分就已經(jīng)完成了酒精呼氣測試并且制作了現(xiàn)場筆錄,從派警到出警、到查獲、到呼氣測試、到制作筆錄用時僅僅2分鐘。這么快的速度不符合常理。同時,舉報的該案在偵查階段,上訴人武某某6就可以向司法機關(guān)提供這么多的案件材料(包括訊問筆錄等)也不符合常理。而且犯罪嫌疑人張騫在供述中也證實了自己是在交警部門查酒駕時被查獲的。故對上訴人陳某某1、侯某某2、王某某8、陳某某3、王某某7、武某某6提供的八份立功材料,不應當認定。
上述立功材料經(jīng)當庭出示質(zhì)證,上訴人陳某某1稱其立功材料是通過公安網(wǎng)知道了高東川這個犯罪嫌疑人的。上訴人侯某某2稱,關(guān)于犯罪嫌疑人高海飛的情況,是李偉強給其提供的信息,知道他是網(wǎng)上逃犯后,自己去元氏交警大隊違章辦問的信息。上訴人陳某某3稱,立功材料(信息)都是找公安局人員要的。上訴人王某某8稱,對犯罪嫌疑人楊新彥不認識,是其讓派出所或者交警大隊從公安網(wǎng)上調(diào)的信息,犯罪嫌疑人耿永科是通過村里的人接觸知道他在逃,其找經(jīng)偵大隊的協(xié)警核實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上訴人王某某7稱立功材料都是自己去派出所調(diào)取的,調(diào)取后交給了律師。其不認識張豪,自己就去派出所通過熟人趙立峰給調(diào)取的網(wǎng)上追逃信息。上訴人武某某6對于檢察員的質(zhì)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且相關(guān)立功材料不完備、不規(guī)范。故對上述立功表現(xiàn),本院不予認定。
關(guān)于上訴人陳某某3提出是其打電話做武某某6的工作讓他到檢察機關(guān)自首的,其構(gòu)成立功的問題,上訴人武某某6的當庭陳述證實,自己并不是因為陳某某3“做工作”才到檢察機關(guān)的,當時自己在外邊正執(zhí)行任務,當接到陳某某3的電話說檢察人員正在單位找自己時,自己就去了。故依法不予認定為立功。
關(guān)于上訴人陳某某3、杜某某10身份問題。陳某某3上訴主要提出,其不是正式干警,屬于協(xié)警、臨時工。經(jīng)查,元氏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身份證明》證實,陳某某3于2011年10月調(diào)至元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同下中隊工作,正式干部,輔警人員;杜某某10為同下中隊協(xié)勤人員,系人事部門統(tǒng)一招聘。
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充分證明,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侯某某2、陳某某3、王某某8、武某某6、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責任,系主犯。上訴人陳某某3、王某某8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不是共同犯罪,其不是主犯的理由與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guān)于19名原審被告人分得的贓款金額問題,19名原審被告人在多次一、二審庭審中存在不同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故對18名原審被告人(除陳某某1在二審供述分得11萬元外)在庭審中的供述金額不予采納;19名原審被告人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相對穩(wěn)定,還各自寫了書面交待材料,且各原審被告人亦按各自供述的數(shù)額退繳了贓款,故原判以19名原審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金額為準,并無不當。事實清楚,證據(jù)扎實在案。故對上訴人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杜某某10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原判量刑過重,要求改判免于刑事處罰或者無罪的理由與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陳某某1上訴關(guān)于其所分得的部分款項用于本單位維修辦公設(shè)施的理由,缺乏證據(jù)證實,不予采納。對于其辯護人關(guān)于要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再予發(fā)還重審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個別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判決不公的問題。經(jīng)查,原判認定于某某5分得10.5萬元、王某某8分得12萬元、武某某6分得10.5萬元、王某某7分得10.5萬元、王某某9分得10萬元(數(shù)額接近)。其中王某某8、武某某6為主犯,對于其他三名從犯于某某5、王某某7、王某某9,于某某5有自首情節(jié),于某某5、王某某9有立功表現(xiàn)。王某某7既無自首,亦無立功。原判決并無不當,其稱判決不公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2、陳某某3、劉某某4、王某某8、武某某6、王某某7上訴,維持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刑初182號刑事判決中除第(一)項、第(八)項之外的全部內(nèi)容。即:
(二)被告人侯某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8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武某某6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某4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王某某7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于某某5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被告人王某某13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一)被告人張某12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二)被告人劉某某17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三)被告人楊某某11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14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五)被告人次某某16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被告人胡某某15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七)被告人王某某9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八)被告人孫某某18無罪。
(十九)被告人關(guān)某某19無罪。
(二十)對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九十三萬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刑初182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第(八)項關(guān)于對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10的判決,即:(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八)被告人杜某某10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杜某某10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連山
審判員 王 峰
審判員 邵彩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軒
書記員高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