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岳刑初字第4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11-09
法 官: 郭曙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岳檢刑刑訴(2015)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1、宋某2、李某3、李某4、紀某5、陳某6、段某7、黃某甲、王某8、吳某、王某甲、孫某9、汪某、黃某乙、杜某10、黃某丙、陳某甲、李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2015年9月28日該院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當日決定延期審理,2015年10月28日該院建議本案恢復審理,本院于當日決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屈煜、肖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1、宋某2、李某3、李某4、紀某5、陳某6、段某7、黃某甲、王某8、吳某、王某甲、孫某9、汪某、黃某乙、杜某10、黃某丙、陳某甲、李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及辯護人孫毅、傅維敏、糜歡歡、劉潭洪、周群翔、何玉梅、黎明、周大喜、湯偉勇、莫欽、徐學文、向陽暉、劉春蓮、唐波、李青云、袁成方、譚體純、游宇、王皓生、蘭楠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倪某1、吳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業(yè))”(又稱“連鎖銷售(業(yè))”、“完美直銷”、“自愿連鎖經營業(yè)”、“連鎖業(yè)”)的傳銷組織,實行所謂的“純資本運作”,宣傳“投資3800元可以賺取381萬,投資69800元可以賺取1040萬元”的理念,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上線”發(fā)展“下線”,拉人頭的方式不斷吸收新人加入,要求參加者按照第一份為人民幣3800元,從第二份開始為人民幣3300元的標準繳納金錢申購最多為21份的份額以獲取加入資格,按照相應的份額獲取相應的層級,即“五級三階晉升制”,主要在長沙市岳麓區(qū)范圍內進行傳銷活動。“五級”是按照申購的份額劃分:1-2份為“實習業(yè)務員”;3-9份為“業(yè)務組長”;10-64份為“業(yè)務主任”;65-599份為“業(yè)務經理”;600份以上為“高級經理”(稱“老總”)。“三階”是指三個晉升階段:第一晉升階段為實習業(yè)務員晉升為主任,這個只要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份額;第二階段為業(yè)務主任晉升為業(yè)務經理,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份額達到65份以上,二是必須直接培養(yǎng)2名業(yè)務主任;第三階段為業(yè)務經理晉升為高級經理,需要符合2個條件:一是份額達到600份以上,二是必須直接培養(yǎng)出3名業(yè)務經理。該組織內設立區(qū)長、總監(jiān)、總管等職務并按照教育、教育配合、自律、自律配合、能力、能力配合、申購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被告人倪某1發(fā)展被告人李某丁為其下線,并在被告人李某丁之下形成了涵括被告人紀某乙、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在內的傳銷層級網絡。被告人宋某、嚴某、王某丙也作為被告人倪某1的下線加入傳銷組織,并在被告人李某丙之下形成了涵括被告人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在內的傳銷組織網絡,在被告人王某丙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在內的傳銷組織網絡。上述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均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2014年5月5日9時許公安機關根據報警立案偵查,并于2014年8月15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老港鎮(zhèn)宏港苑小區(qū)、松江區(qū)錦江之星大酒店1012房、長沙市雨花區(qū)曙光領峰小區(qū)2棟2801號、長沙市岳麓區(qū)麓谷E家人小區(qū)G棟804號、望城坡D區(qū)2304號、山水譽峰小區(qū)6棟606房、麓山才苑D棟6028房、長沙市開福區(qū)伍家?guī)X君悅香邸11棟1單元2401房等處抓獲被告人倪某1、吳某等人。被告人倪某1、吳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丙、曹某等人處暫扣錢款人民幣5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1∷")'﹥某、2012年間被告人倪某1經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發(fā)展被告人李某丁等人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丙、黃某乙、黃某丙、嚴某、陳某己、段某、王某甲、孫某乙、杜某乙、黃某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紀某乙、陳某丁、黃某甲、鄭某、王某乙、李某乙在內的人數總計1065人的27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20萬元;
2、2012年間被告人宋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被告人李某丙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李某丙、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632人的22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7萬元;
3、2012年間被告人李某丙經被告人宋某介紹加入所謂“完美直銷”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曾擔任區(qū)長等職務。被告人李某丙發(fā)展被告人孫某乙等人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631人的2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67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丙處扣押錢款人民幣7萬元及銀行卡八張、湘A×××××奧迪TT小車一輛;
4、2012年間被告人李某丁經由倪某1介紹加入所謂的“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能力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李某丁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紀某乙、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鄭某、陳某丁、邱某在內的人數總計292人的18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30萬元;
5、2012年間被告人紀某乙經被告人李某丁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被告人紀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鄭某、李某乙在內的人數總計264人的16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10萬元;
6、2012年間被告人陳某己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教育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陳某己發(fā)展被告人段某等人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段某、孫某甲、陳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356人的19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己的非法獲利約20萬元由被告人段某一并掌握。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陳某己處扣押銀行卡2張;
7、2012年間被告人段某作為被告人陳某己的直接下線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擔任教育配合等職務。被告人段某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陳某丙在內人數總計304人的18層傳銷組織網絡,同時也為被告人陳某己發(fā)展下線,連同以被告人陳某己的名義所得非法獲利約60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段某處扣押銀行卡2張、浙F×××××奧迪Q5小車1臺;
8、2012年間被告人黃某甲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在人數總計68人的團隊中擔任自律總管等職務。被告人黃某甲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王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78人的14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7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某甲處扣押銀行卡6張、銀白色索尼牌筆記本電腦1臺;
9、2013年間被告人王某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113人的13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十余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某丙處扣押銀行卡3張;∷1∷")'﹥某0、2012年間被告人吳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汪某、李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93人的14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30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吳某處扣押銀行卡14張;∷1∷")'﹥某1、2012年間被告人王某甲經人介紹加入所謂“自愿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69人的12層傳銷組織網絡。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某甲處扣押銀行卡3張、褐色U盤1個;∷1∷")'﹥某2、2012年間被告人孫某乙經被告人李某丙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自律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孫某乙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杜某乙、陸某在內的人數總計164人的12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30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孫某乙處扣押黃色金屬項鏈1根、手機2臺、聯(lián)想手提電腦1臺及銀行卡8張;∷1∷")'﹥某3、2013年間被告人汪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73人的12層傳銷組織網絡。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汪某處扣押銀行卡3張,非法獲利約4萬元;∷1∷")'﹥某4、2013年間被告人黃某乙經人介紹作為被告人王某丙的下線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能力總監(jiān)等職務。被告人黃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80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21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某乙處扣押銀行卡5張;∷1∷")'﹥某5、2013年間被告人杜某乙經被告人李某丙介紹作為被告人孫某乙的下線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能力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杜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陸某在內的人數總計151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10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杜某乙處扣押銀行卡6張、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1臺;∷1∷")'﹥某6、2013年間被告人黃某丙經被告人黃某乙介紹加入所謂“連鎖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55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5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某丙處扣押銀行卡5張;∷1∷")'﹥某7、2012年間被告人陳某甲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45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4萬元;∷1∷")'﹥某8、2013年間被告人李某甲經被告人汪某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58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5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甲處扣押銀行卡5張;∷1∷")'﹥某9、2014年間被告人陸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擔任自律總管的職務。被告人陸某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43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6萬元;
20、2012年間被告人孫某甲經被告人段某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43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7.8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孫某甲處扣押銀行卡6張;
21、2013年間被告人陳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3人的7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乙在人數總計約96人的團隊中擔任大總管的職務,管理包括被告人陳某乙、陸某、曹某的下線在內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乙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6萬元;
22、2013年間被告人嚴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3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嚴某人數總計為476人的團隊中擔任申購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嚴某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2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嚴某處扣押手機4臺、平板電腦1臺及銀行卡14張;
23、2012年間被告人曹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4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曹某在人數總計94人的團隊中擔任申購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曹某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4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曹某處查扣農業(yè)銀行卡1張;
24、2013年間被告人陳某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3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丙在人數總計133人的團隊中擔任大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陳某丙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2.5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某丙處扣押銀行卡2張、小米手機1臺;
25、2013年間被告人王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7人的7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王某乙在人數總計56人的團隊中擔任能力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王某乙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4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某乙處扣押銀行卡3張;
26、2014年3月被告人鄭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5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鄭某在人數總計為186人的團隊中擔任自律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鄭某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1.9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鄭某處扣押銀行卡3張;
27、2014年間被告人陳某丁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3人的6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丁在人數總計53人的團隊擔任大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8、2012年間被告人李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1人的6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李某乙在被告人陳某丁任大總管、人數總計53人的團隊中擔任申購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李某乙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4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乙處扣押銀行卡5張;
29、2013年間被告人邱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在被告人陳某丁等人任大總管、人數總計205人的團隊中擔任自律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邱某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1.9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的證據如下:
(1)物證:杜某乙銀行卡等物品的照片、黃某甲等人的筆記本;(2)被告人倪某1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經理室名單、陳某丙登記的團隊人員名單、受案登記表、陸某繪制的網絡結構圖等書證;(3)證人紀某甲、湯某、施某、杜某甲、陳某戊、顧某、張某、季某、談某的證言;(4)被告人倪某1、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紀某乙、陳某己、段某、黃某甲、王某丙、吳某、王某甲、孫某乙、汪某、黃某乙、杜某乙、黃某丙、陳某甲、李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湖南湘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6)搜查筆錄;(7)視聽資料:訊問被告人倪某1、李某丁、嚴某、曹某、孫某乙、杜某乙、紀某乙、宋某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九張。
本院認為
該院認為,被告人倪某1、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紀某乙、陳某己、段某、黃某甲、王某丙、吳某、王某甲、孫某乙、汪某、黃某乙、杜某乙、黃某丙、陳某甲、李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組織、領導以連鎖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中被告人倪某1、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紀某乙、陳某己、段某、王某丙、孫某乙、杜某乙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被告人倪某1、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紀某乙、陳某己、段某、黃某甲、王某丙、吳某、王某甲、孫某乙、汪某、黃某乙、杜某乙、黃某丙、陳某甲、李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倪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在法庭提問環(huán)節(jié)對下線人數和返利金額提出了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且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倪某1有罪。1、指控其發(fā)展1065人證據不足。根據本案各被告人庭前或當庭供述,幾乎每個“上總”的高級經理都會在其必須發(fā)展的3條下線中虛擬一條下線,這些虛擬的下線人員有的用親友身份證,有的通過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這些虛擬人員自身并未實際參加該傳銷組織,虛擬人員所購份額人員也非由其本人出資,因此在虛擬人員數量尚不確定的情況下,將這些虛擬人員也作為倪某1發(fā)展的傳銷人員來認定,顯然不妥。2、除去1065人中的虛擬人員,實際參加的人員是否核實無誤,網絡結構圖中的人員是否都真實存在,他們的身份是否都得到核實?根據湘楚司鑒(2015)第011號鑒定報告附表三,被告人倪某1的下線人數為473人,起訴書一方面將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一方面卻又不采信鑒定結論,在這樣自相矛盾的情況下,卻認定倪某1發(fā)展的傳銷人員有1065人,顯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3、起訴書認定倪某1非法獲利20萬元的證據不足。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匯款憑證、銀行流水信息等其他證據相佐證則不應予以認定。4、被告人倪某1并非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最多只是一個參與者。其在傳銷組織中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也并非處于核心地位,是因為上當受騙而誤入歧途,其僅發(fā)展下線一人李某丁,且無證據證明倪某1對下線人員進行了管理和支配,如果僅僅是因為李某丁的管理能力強、發(fā)展下線人員多就牽強地認定被告人倪某1能力強、作用大,又因該傳銷組織的真正組織者、領導者等頭目脫逃,將第一責任落在倪某1頭上,顯然是違背公平、公允的法律精神和罪責相適用原則的。
被告人宋某辯稱:我的下線人數沒有那么多,沒有達到最高級,只有110人左右。對其余指控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被告人宋某屬于情節(jié)嚴重有異議,認定其下線人數632人的證據也缺乏真實性、合法性,應不予采信。其下線人數中還應當扣除虛擬人數,其不是發(fā)起、策劃、決策的人員,不是該組織的關鍵人物,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具有主觀惡性小的法定、酌定減輕情節(jié)。
被告人李某丙辯稱:我的下線人數沒有那么多,非法獲利也沒有那么多,只有28萬元至30萬元,扣押的車輛也是我家里買的,不是用傳銷資金買的。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某丙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證明涉案金額、下線人數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證據不足。其當庭供述中下線人數僅100人左右,公訴機關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三性均存疑,存在人數重復計算的情形,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2、被告人李某丙在本案中不是一個組織領導者,僅起到輔助、次要的作用,沒有參與對人員的管理、對組織結構和制度的設計、規(guī)劃,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資金,應從輕處罰;3、被告人李某丙一貫表現(xiàn)良好,屬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取保候審期間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立功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1、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第二治安大隊關于李某丙報警情況的說明、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被告人李某丙檢舉、揭發(fā)多人賭博、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功材料。2、李某丙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擬證明李某丙將房屋賣掉后,購置了一臺奧迪小車,該車非傳銷資金購買。
被告人李某丁辯稱:我自愿認罪,但下線人數沒有那么多,只有30至40人,非法獲利當時在公安機關交代是20至30萬元,實際只有8萬多元。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李某丁參與犯罪是由于對傳銷的違法性認識不足而導致;2、對指控其情節(jié)嚴重和非法獲利有異議,其投入的資金和獲利相當,甚至是虧損;3、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紀某乙辯稱:對指控犯罪事實我認罪,但是我下線人數沒有那么多,只有30至40人左右;指控的非法獲利10萬元中有1.9萬元是我的返利。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被告人紀某乙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證明其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證據只有網絡圖和鑒定意見書,但該兩份證據均有缺陷。2、其年紀較大,辨別能力弱,是被迫加入該組織,且沒有主動吸收下線,危害他人;3、其家庭困難,情況特殊;4、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己辯稱:我自愿認罪。但下線人數只有25人左右;非法獲利也只有7至8萬元。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對指控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陳某己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其在傳銷組織中只是經理級別,高級經理職務是被強加的,并未擔任教育總監(jiān)職務,實際沒有為傳銷組織做過任何實際事情;3、事實上其只有張猛、陳貴林兩條下線,發(fā)展人員只有30人左右,其獲利減去投入的6.98萬元,實際非法獲利只有1至2萬元,這可以從陳某己的銀行流水得到證實,庭審中可以看出其并非段某的上線;3、具有認罪態(tài)度好,無前科劣跡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在五年以下判處刑罰。
被告人段某辯稱:我的下線人數不超過100人;非法獲利也沒有指控的那么多,在公安機關的交代中有40萬元的獲利是虛擬的,有我變賣家產后投資的錢在里面,我最多只獲利10萬元。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段某是被動參與傳銷,不應認定為組織、領導者;2、其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3、認罪態(tài)度好,且家庭困難。
被告人黃某甲辯稱:我認罪但是對指控事實有異議。我的下線人數不超過25人,非法獲利把我的虛線的收入也算在內了,我的非法獲利不超過2萬元。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黃某甲在本案中起輔助、次要作用,其下線人數相對較少,應依法核減虛擬(包括其下線王某甲虛擬的人數)傳銷人員;其非法獲利少,從傳銷活動中得到的回報僅有2萬元;2、其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人民法院依法從輕判處緩刑。
被告人王某丙辯稱:我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我的下線人數大概只有50人,但司法鑒定說有113人;我都是用我自己的錢購買的份額,是虧本的,我沒有獲利。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丙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不存在暴力、脅迫他人傳銷行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
被告人吳某辯稱:我的下線有虛擬人數,實際最多80人,非法獲利沒有30萬元,只有6.5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辯稱:我自愿認罪,但我的下線人數沒有超過25人,虛擬了21人。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應認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虛擬下線人員,應認定其為從犯;系初犯、偶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孫某乙辯稱:對指控事實我有很大的異議。我加上虛擬人數也才30至40人;指控我的非法獲利中有許多是我自己虛擬人數的返利,不應計入,返還的30萬元都是我自己的錢。是上面要我當自律總監(jiān)的,但我就已經被抓了。公安機關扣押我的銀行卡內的錢,是我賣房子的錢,不是傳銷資金。
被告人汪某辯稱,我的下線人數不超過30人,我貸款虛擬了一條線,花了20萬元買的虛擬人數;非法所得也是虛擬下線返還給我的錢,不是非法獲利。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汪某參與傳銷時間短,沒有組織策劃活動,認罪態(tài)度良好,為初犯。
被告人黃某乙辯稱:我自愿認罪,但是我的下線人數不超過30人,非法獲利只有6萬元左右。
被告人杜某乙辯稱:我的下線人數17人,虛擬了45人;我總的來說是虧損的沒有非法所得。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指控被告人杜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杜某乙在內的人數總計151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其在該傳銷組織中的作用應為從犯;3、情節(jié)不嚴重,不是組織頭目、不是發(fā)起、決策、領導者,人數沒有151人;4、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也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上當受騙者;5、其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交了杜某乙《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及收條。擬證明杜某乙參與傳銷購買份額資金的來源。
被告人黃某丙辯稱:我對罪名無異議。我只是經理級別,下線人數只有10多個人,非法獲利3萬元左右。
被告人陳某甲辯稱:我自愿認罪。我的下線人數沒有45人,投資了20萬元虛擬下線,指控我的非法獲利都是給我返利的錢。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被告人陳某甲下線人數中應當扣除虛擬人數,其非法獲利中也應扣除給虛擬下線人員的返還金額,系初犯、偶犯,具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甲辯稱:我自愿認罪。我的下線只有15人,其他都是我虛擬的,我沒有達到高級經理級別,我沒有非法獲利。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李某甲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其在傳銷組織中層次、級別較低,實際發(fā)展下線人數只有30余人,并沒有鑒定意見書上的58人,實際沒有非法獲利,其獲利包括的下線的工資和生活費用,故請求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陸某辯稱:我的下線人數中很多都是我墊錢虛擬的,實際只有12人;我投資了100多萬元但沒有非法獲利。
被告人孫某甲辯稱:我的下線人數不超過15人,第三條線是虛擬的;指控的7.8萬元非法獲利是我把房子抵押貸款投進去以后獲得的返利,返利我又投進去了,實際上我沒有獲利。
被告人陳某乙辯稱:我在傳銷組織中擔任大總管,我自愿認罪。我的下線人數只有15人左右,其他人員都是虛擬的,我沒有非法獲利。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某乙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2、其不是發(fā)起、決策人,且沒有擔任重要職務,情節(jié)輕微,系從犯;3、其直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僅3人,是看了網絡結構圖才知道自己有很多下線,其中很多人員并不認識,也沒有獲利;4、其家庭困難,上有年邁的雙親,下有4歲的女兒,希望予以寬大處理。
被告人嚴某辯稱:我在傳銷組織只擔任了二個月的申購總管,下線人數11人至12人;非法獲利2萬元中有1.98萬元是我的返利。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對于指控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嚴某的犯罪情節(jié)屬于輕微范疇,其發(fā)展下線人數為23人,未達到30人以上,不屬于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2、其擔任申購總管時間僅五個月,其余時間沒有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3、其犯罪所得僅2千余元,并非指控的2萬余元,需扣除1.9萬元的返利,所以從其已投入的6.98萬元來看,本金都未收回,實際上是受害者;4、其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認罪伏法,系初犯,請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曹某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2、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3、其平時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4、其在本案中沒有獲利,現(xiàn)仍虧損2.98萬元。故請求予以從輕處理。
被告人陳某丙辯稱:我下線人數最多只有18人,沒有23人,有幾個下線中途不做傳銷我自己墊付了5.4萬元錢給了他們,我沒有非法獲利;擔任傳銷組織的大總管也是我不情愿的,我沒有做管理工作,只是抄抄資料。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丙在本案中僅起輔助、次要作用,不是一個組織領導者,只是一個一般的參與者,并未發(fā)展下線,社會危害性較小,其本人也是受害者,沒有收取新進人員的投資款,參與傳銷所起作用極小,剛成為大總管就被抓獲,危害性不大,沒有限制從業(yè)人員的人身自由,沒有脅迫行為,更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他惡劣影響,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其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懇請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鄭某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下線人數沒有異議,但非法獲利沒有那么多,其中1.9萬元是我自己投資的返利;擔任傳銷組織的大總管沒有管理那么多人,最多只有50人。
被告人陳某丁辯稱:我的下線人數沒有那么多,擔任傳銷組織大總管只是代理了兩天。
被告人李某乙辯稱:對非法獲利有異議,我是虧損的。對起訴書的其他指控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李某乙犯罪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之對其父親的信賴才加入到傳銷組織,本質上也是受害者;2、其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請予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邱某辯稱:我只是業(yè)務經理而不是高級經理,在傳銷組織中擔任自律總管只管理了59人;非法獲利的1.9萬元是我的返利。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倪某1、吳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業(yè))”[又稱“連鎖銷售(業(yè))”、“完美直銷”、“自愿連鎖經營業(yè)”、“連鎖業(yè)”]的傳銷組織,實行所謂的“純資本運作”,宣傳“投資3800元可以賺取381萬元,投資69800元可以賺取1040萬元”的理念,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上線”發(fā)展“下線”,拉人頭的方式不斷吸收新人加入,要求參加者按照第一份為人民幣3800元、從第二份開始為人民幣3300元的標準繳納金錢,申購最多為21份的份額以獲取加入資格,按照相應的份額獲取相應的層級,即“五級三階晉升制”,主要在長沙市岳麓區(qū)范圍內進行傳銷活動?!拔寮墶笔前凑丈曩彽姆蓊~劃分:1-2份為“實習業(yè)務員”;3-9份為“業(yè)務組長”;10-64份為“業(yè)務主任”;65-599份為“業(yè)務經理”;600份以上為“高級經理”(又稱“老總”)?!叭A”是指三個晉升階段:第一晉升階段為實習業(yè)務員晉升為業(yè)務主任,這個只要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份額;第二階段為業(yè)務主任晉升為業(yè)務經理,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份額達到65份以上,二是必須直接培養(yǎng)2名業(yè)務主任;第三階段為業(yè)務經理晉升為高級經理,需要符合2個條件:一是份額達到600份以上,二是必須直接培養(yǎng)出3名業(yè)務經理。該組織內設立區(qū)長、總監(jiān)、總管等職務并按照教育、教育配合、自律、自律配合、能力、能力配合、申購總管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被告人倪某1發(fā)展被告人李某丁為其下線,并在被告人李某丁之下形成了涵括被告人紀某乙、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等在內的傳銷層級網絡,被告人宋某、嚴某、王某丙也作為被告人倪某1的下線加入傳銷組織,并在被告人李某丙之下形成了涵括被告人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在內的傳銷組織網絡,在被告人王某丙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在內的傳銷組織網絡??傆媯麂N人員人數達4000余人、層級達二十七層,涉案資金近2億元。上述被告人組織、領導、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均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2014年5月5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并于2014年9月1日、8月15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老港鎮(zhèn)宏港苑小區(qū)、松江區(qū)錦江之星大酒店、長沙市雨花區(qū)、開福區(qū)、岳麓區(qū)等多地將倪某1、孫某乙、宋某等29名被告人抓獲。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1∷")'﹥某、2012年被告人倪某1經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發(fā)展被告人李某丁等人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丙、黃某乙、黃某丙、嚴某、陳某己、段某、王某甲、孫某乙、杜某乙、黃某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紀某乙、陳某丁、黃某甲、鄭某、王某乙、李某乙在內的人數總計1065人的27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20萬元。
2、2012年4月被告人宋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被告人李某丙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李某丙、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632人的22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7萬元。
3、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丙經被告人宋某介紹加入所謂“完美直銷”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曾擔任區(qū)長等職務。被告人李某丙發(fā)展被告人孫某乙等人為直接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陳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曹某、陳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631人的2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67萬元。
4、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丁經被告人倪某1介紹加入所謂的“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能力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李某丁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紀某乙、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鄭某、陳某丁、邱某在內的人數總計292人的18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30萬元。
5、2012年4月被告人紀某乙經被告人李某丁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被告人紀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鄭某、李某乙在內的人數總計264人的16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10萬元。
6、2012年9月被告人陳某己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被告人陳某己與被告人段某共同發(fā)展下線,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段某、孫某甲、陳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356人的19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己的非法獲利約20萬元由被告人段某一并掌握。
7、2012年9月被告人段某作為被告人陳某己的直接下線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擔任教育配合等職務。被告人段某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陳某丙在內人數總計304人的18層傳銷組織網絡,同時也為被告人陳某己發(fā)展下線,連同以被告人陳某己的名義共非法獲利約60萬元。
8、2012年7月被告人黃某甲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在人數總計68人的團隊中擔任自律總管等職務。被告人黃某甲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王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78人的14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7萬元。
9、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在內的人數總計113人的13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10余萬元?!?∷")'﹥某0、2012年11月被告人吳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汪某、李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93人的14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30萬元。∷1∷")'﹥某1、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經人介紹加入所謂“自愿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69人的12層傳銷組織網絡?!?∷")'﹥某2、2012年9月被告人孫某乙經被告人李某丙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自律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孫某乙之下形成涵括被告人杜某乙、陸某在內的人數總計164人的12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30萬元?!?∷")'﹥某3、2013年1月被告人汪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73人的12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4萬元。∷1∷")'﹥某4、2013年初被告人黃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后作為被告人王某丙的下線,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能力總監(jiān)等職務。被告人黃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內的人數總計80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21萬元?!?∷")'﹥某5、2013年1月被告人杜某乙經被告人李某丙介紹作為被告人孫某乙的下線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擔任能力總監(jiān)的職務。被告人杜某乙發(fā)展下線形成涵括被告人陸某在內的人數總計151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10萬元?!?∷")'﹥某6、2013年6月被告人黃某丙經被告人黃某乙介紹加入所謂“連鎖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55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5萬元。∷1∷")'﹥某7、2012年6月被告人陳某甲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45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4萬元。∷1∷")'﹥某8、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經被告人汪某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高級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58人的11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5萬元?!?∷")'﹥某9、2014年4月被告人陸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擔任自律總管的職務。被告人陸某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43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6萬元。
20、2012年8月被告人孫某甲經被告人段某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并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43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非法獲利約5.9萬元(已減去付給王愛秀的返利1.9萬元)。
21、2013年4月被告人陳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3人的7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6萬元。被告人陳某乙還在人數總計約96人的團隊中擔任大總管的職務,管理包括被告人陳某乙、陸某、曹某的下線人員在內的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傳銷組織網絡。
22、2013年2月被告人嚴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3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2萬元。被告人嚴某還在人數總計為476人的團隊中擔任申購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3、2012年10月被告人曹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4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4萬元。被告人曹某還在人數總計94人的團隊中擔任申購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4、2013年8月被告人陳某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23人的10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2.5萬元。被告人陳某丙還在人數總計133人的團隊中擔任大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5、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7人的7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4萬元。被告人王某乙還在人數總計56人的團隊中擔任能力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6、2014年3月被告人鄭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5人的9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1.9萬元。被告人鄭某還在人數總計為186人的團隊中擔任自律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7、2014年1月被告人陳某丁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3人的6層傳銷組織網絡。被告人陳某丁還在人數總計53人的團隊擔任大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8、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乙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1人的6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約4萬元。被告人李某乙還在被告人陳某丁任大總管、人數總計53人的團隊中擔任申購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9、2013年7月被告人邱某經人介紹加入所謂“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組織,層級為經理,發(fā)展下線形成人數總計11人的6層傳銷組織網絡,通過收取購買份額的返利等形式非法獲利1.9萬元.并在被告人陳某丁等人任大總管、人數總計205人的團隊中擔任自律總管的職務,管理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丙提供重要線索,使得公安機關得以偵破羅正、熊文杰、胡俊、徐英、馬志開設賭場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李某丙湘A×××××奧迪TT汽車1輛、被告人段某浙F×××××奧迪Q5汽車1輛??垩罕桓嫒瞬苣硞麂N(申購)資金48萬元,凍結被告人李某乙傳銷(申購)資金183734.36元??垩毫吮桓嫒死钅潮F(xiàn)金7萬元、凍結被告人王某甲銀行存款11470.57元、凍結被告人汪某銀行存款156930.33元、凍結被告人杜某乙銀行存款309420.77元、凍結被告人陳某甲銀行存款23067.49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丙的家屬代其退繳了違法所得10萬元、被告人嚴某的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被告人曹某的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4萬元、被告人陳某丙的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2.5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的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2.5萬元、被告人鄭某的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被告人李某乙的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物證∷1∷")'﹥某、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于2014年5月5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倪某1等29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均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事實。
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04)平刑初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段某因犯盜竊罪于1999年5月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4、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第二治安大隊關于李某丙報警情況的說明、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李某丙檢舉、揭發(fā)多人賭博、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事實。
5、抓獲經過。證明倪某1等29名被告人公安機關抓獲的經過。
6、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公安機關經搜查,查扣押被告人宋某銀行卡8張,李某丙的奧迪車1臺,中信銀行卡2張、其他銀行卡6張、現(xiàn)金7萬元,陳某己的農行卡2張,段某的筆記資料、農行卡、工行卡共2張,轉賬憑證31頁、奧迪Q5小車1輛、筆記本2本,黃某甲的工作流程表、工作日記、銀行卡6張、U盾1個、筆記本4本、身份證1張、筆記本電腦1臺,王某丙的卡卡轉賬單、學習資料、工作記錄、銀行卡5張、轉賬憑證222張、筆記本2本等,吳某的工作記錄、轉賬憑證、學習資料、銀行卡14張、筆記本3本、轉賬憑證、份額統(tǒng)計,王某甲的工資轉賬記錄、學習資料、晉升演講稿、銀行卡3張,孫某乙的聯(lián)想手提電腦1臺、傳銷人員名單、人員結構圖、U盾3個、銀行卡8張,汪某的銀行卡5張,黃某乙銀行卡5張,杜某乙的傳銷人員電話卡收集、發(fā)放名單5張、浦發(fā)銀行卡1張、工行卡2張、農行卡3張、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1臺,黃某丙銀行卡5張,陳某甲銀行卡5張、卡卡轉賬單、轉賬憑證、學習資料,李某甲銀行卡5張、工作筆記本1本,陸某、陳某乙的“陳某乙體系”表、發(fā)展人員結構圖,孫某甲銀行卡6張,陳某丙銀行卡4張、筆記本2本、申購記錄資料,王某乙銀行卡6張、筆記本1本、人員名單、工作日記資料,鄭某銀行卡6張、筆記資料96頁,陳某丁團隊人員情況表、培訓等紙質資料102張、筆記本5個,李某乙工作流程表等紙質資料53張、筆記本6個、產品訂購單6頁、銀行卡5張,邱某培訓內容的等紙質資料40張、連鎖圣經書1本、筆記本4本。
7、扣押在案的工作流程表、學習資料、培訓資料工作記錄、申購記錄資料、發(fā)展人員結構圖,傳銷人員名單、轉賬憑證、份額統(tǒng)計、工作筆記本等書證。證明本案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及規(guī)章制度、組織結構、體系管理人員及職務、傳銷人員數量、返利數額等情況,以及部分被告人在傳銷體系中的級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在傳銷活動中所起的組織、領導、協(xié)調等作用的情況。
8、暫扣繳款書。證明公安機關扣押李某丙資金人民幣7萬元,扣押曹某傳銷資金人民幣48萬元。
9、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查詢表。證明本案傳銷組織申購資金管理、工資發(fā)放及各被告人管理、流轉傳銷資金、獲取返利的情況?!?∷")'﹥某0、倪某1等29名被告人自繪的網絡結構圖、人員名單。證明倪某1等29名被告人供認參與傳銷組織的部分上、下線人員情況及網絡結構、層級情況?!?∷")'﹥某1、傳銷人員網絡圖(從同案祝建軍、戚平紅處扣押的U盤提取、打印),證明倪某1等29名被告人上、下線發(fā)展人數、層級情況,并證實該傳銷組織共計發(fā)展傳銷人員達4000余人?!?∷")'﹥某2、湖南湘楚司法鑒定事務所湘楚司鑒字(2015)第011號《關于“10.24”傳銷專案重點涉案人員發(fā)展下線及申購資金情況的司法鑒定報告》及補充說明。證明鑒定機構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財務管理軟件、重點涉案人員的銀行流水記錄、偵查筆錄、網絡圖和光盤等資料,對倪某1等29人的身份及申購金額、銷售金額、層級和發(fā)展下線人員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電子證據∷1∷")'﹥某、財務管理軟件。證明本案傳銷組織人員管理、申購資金等情況。
2、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證明公安機關對倪某1等被告人訊問經過。
(三)證人證言∷1∷")'﹥某、季某的證言。證明我與談某、嚴某、宋某四個人住在一起,我們都是一個傳銷組織里的,我的直接上線是趙軍弟,嚴某、宋某是業(yè)務經理,我的下線是談某。主要是通過邀請親朋好友到長沙來考察項目,都是捏造的項目,帶他們參觀景點,走東家串西家,個別交談灌輸傳銷理念,慢慢的對我們組織深信不疑,就加入進來了。
2、證人談某的供述。證明我與宋某、嚴某、季某四個人住在一起,是一個傳銷組織里的。嚴某是業(yè)務經理,季某是我的上線,宋某我不知道級別,我只知道他的級別比我高。
3、證人紀某甲的證言。證明其丈夫李某丁于2012年2月加入傳銷組織,并發(fā)展我和父親紀某乙為下線。所有的下線都是他們在外發(fā)展的。
4、證人杜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我兒子杜某乙加入傳銷組織后,4月份我兒子叫我來長沙也加入了傳銷組織,購買了21份,成了業(yè)務主任。我兒子告訴我目前已發(fā)展了下線100人左右,2014年2月升為了高級經理,職務是能力總監(jiān),負責李某丙傳銷區(qū)域的培訓、會議等工作。
5、證人湯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我的同事曹某打電話給我,要我來長沙和他一起做生意,我就來到長沙,我們住在一起,曹某帶著我到附近一些傳銷成員家去了解“連鎖經營”的相關業(yè)務,他們宣傳是“連鎖經營”是國家組織搞的,經過他們洗腦,我也相信了,覺得傳銷也能賺錢,我就參加了傳銷組織。
6、證人施某的證言。證明湯某通過電話說他在長沙做生意,發(fā)展挺好,要我來長沙看看,于是我于2014年8月13日來長沙,和湯某、曹某住一起,他們兩個人就開始帶著我到別的小區(qū),讓別人給我上課、洗腦,到了15日我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1∷")'﹥某、被告人倪某1的供述。證明2012年下半年,鄭小英介紹我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戚凌虹,我的直接下線是陸慶紅、李某丁,2013年9月我自己花15萬元購買了65份,虛擬出一個人,成為了高級經理。陸慶虹的下線是宋惠強,宋惠強的下線是趙秀華,趙秀華的下線是宋某,宋某的下線我就不知道具體名字,大約20-30人;李某丁的下線不清楚,但我的下線總計40人左右。現(xiàn)在我不要去管我下面的人,我卡上還是照樣有返利,組織的一些具體事情也不要我安排。我參加傳銷組織以來卡上獲得返利20多萬元。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4月經哥哥宋惠強(妻子嚴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老婆的叔叔趙軍弟,趙軍弟的上線是趙秀華、趙秀華的上線是宋惠強,宋惠強的上線是陸慶紅,陸慶紅的上線是倪某1;我的下線就一個李某丙,他又發(fā)展了下線孫某乙、張杰、李林標,我的下面大概有200多人左右,其中有四分之三是虛擬的,實際人數42人。我的級別是業(yè)務經理,我兩年來總共獲利7萬元。
3、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證明2012年7月份經上線宋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宋某,宋某的上線是趙彬,趙彬的上線是趙秀華,趙秀華的上線是陸慶紅,陸慶紅的上線是倪某1,我的下線父親李林標、張杰、孫某乙,我的下面有三個經理室,其中有申購總管王澤琴,教育總管陳某己,教育配合段某,自律總管孫某乙、自律配合趙功勛,能力總管杜某乙,我的下線人數100余人,我給下線發(fā)工資由倪某1通過銀行卡轉賬給我,然后倪某1會給我提供下線的工資單,然后轉發(fā)給我的直接下線,依次逐級轉發(fā)下去,我在2012年11月晉升為業(yè)務經理,2013年8月成為高級經理前,虛構身份證購買過一些份額,大概虛了28萬元,成為高級經理后總收入工資共36萬元左右。
4、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證明2012年2月份經同事倪某1為上線介紹參與傳銷組織,下線有岳父紀某乙、王健、戴煒,我是2013年4月為高級經理、能力老總。我本人花6.98萬元申購21份,我出錢以孫高產、端木凡智的名義申購了份額。傳銷組織每個月都給我工資,但沒有固定時間,都是由我的上線倪某1轉賬到我的銀行卡上,我收入了30萬元。我這個大團隊大約共有300多人。
5、被告人紀某乙的供述。2012年4月,我經女婿李某丁(其上線倪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下線莊繼良、姐姐紀銀女、李炎生(紀某甲的姨父),在倪某1這個大團隊有2-300人,我的級別是高級經理,我的職責是配合李某丁做好能力總管工作。我一共領了10萬元的工資。
6、被告人陳某己的供述。證明2012年7月經張杰介紹后我就和“老公”段某一起投入13.96萬元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張杰,張杰的上線是李某丙,我的下線是老公段某。我做服裝賺的30萬元給了段某投入進來,為了讓我上總,段某為我虛設張猛、陳桂林二條線,我成為了高級經理。加入傳銷組織后我的下線都是由段某來管理。具體情況我都不清楚。我的工資是由張耀芬、莊建榮直接轉賬發(fā)到段某銀行卡上,具體發(fā)給我多少我不清楚,段某一共給了我4萬元左右。
7、被告人段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9月經朋友張杰(其上線李某丙)介紹我和未婚妻陳某己加入傳銷組織,我作為陳某己的直接下線,花了13.96萬元二人各申購了21份,返給我的3.8萬元通過銀行轉到我的卡上。期間除了我未婚妻陳某己從傳銷里面賺的錢加上她以前做服裝生意賺的30萬元也花進來了。我發(fā)展了張建峰、張志虎、表弟孫某甲三名下線,我累計份額大概3900份,我的三條下線共有260多人,2013年9月我的級別是高級經理(老總),自律配合。我還幫陳某己發(fā)展了張猛、陳桂林二條下線。我的工資及我下線的工資是由傳銷組織上層張耀芬、莊建榮直接通過銀行發(fā)到我的銀行卡上,我再給下線發(fā)工資。我收入為41萬元,陳某己收入20多萬元。
8、被告人黃偉科的供述。證明2012年7月經老鄉(xiāng)蔣重介紹加入傳銷組織,蔣重的上線紀某乙,我自己先購買了21份產品,后發(fā)展下線張雷洪、表妹楊明月、以“程友才”的名義我自己出錢購買了21份。2014年7月晉升為高級經理,擔任自律總管職務。收入總共7萬元。
9、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證明2013年7月經朋友陸慶紅介紹加入傳銷組織,下線是陸慶紅幫找的,他考慮我比較年輕,就把黃某乙放在我這一組作我的下線,另幫我發(fā)展了下線張偉、王洪華,我級別是高級經理,收入大約10多萬元?!?∷")'﹥某0、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11月張文軍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周妹琴,下線黃建軍、沈秀紅、虛擬了哥哥吳小清一條下線。到2014年4月我的下線累計購買份額到達600份,我成為了高級經理。每個月轉到我農行卡上一共有30萬元左右,扣除我投資21萬元,回報大約10萬元左右。∷1∷")'﹥某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證明2012年10月13日經上線表哥趙雷洪介紹加入傳銷組織,趙雷洪的上線是黃某甲,我的下線丈夫貢家軍、朋友王春園、簡澤偉。我和我的下線一共購買了1049份。組織里收入都是隔月發(fā),我成為高級經理以前每月收入不固定,有時幾千,有時沒有發(fā),但投入的成本收回來了,2014年4月7日我成為高級經理后,用農行卡轉賬給我的返利5月份發(fā)了3萬多元,6月份發(fā)了4萬多元,7月份發(fā)了5萬多元。∷1∷")'﹥某2、被告人孫某乙的供述。證明2012年9月經同事李某丙介紹來長沙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前妻的父親奚遠明,之后一直沒有發(fā)展其他下線,2013年1月份,李某丙把他的同學杜某乙發(fā)展為我的第二個下線。后回老家找吳云、徐英、徐惠的身份證和照片,自己出錢把吳云作為我的直接下線以他的名義購買了21份份額,徐英、徐惠作為間接下線。我的下線共計120人左右。2013年12月我的三條下線份額達到600份,我就成為了高級經理。我的這個區(qū)域的區(qū)長是李某丙,我是自律總監(jiān),能力總監(jiān)是杜某乙,總共人數300至400人。返還的資金加工資不到30萬元,扣掉我申購15萬元,退給奚遠明的7萬元,我還虧30萬元左右?!?∷")'﹥某3、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1月丈夫黃建軍介紹加入傳銷組織,他的上線是吳某,我的下線工友李某甲、宋立民、劉東超(虛擬),到2014年5月7日我的下線累計購買份額到達600多份,我成為了高級經理。工資總共拿了4-5萬元?!?∷")'﹥某4、被告人黃某乙的供述。證明2012年年底網友鄭衛(wèi)明邀我來長沙玩時,經他的朋友介紹加入傳銷組織,上線是王某丙,下線哥哥黃某丙、妹妹黃芳、朋友劉瑞梅,2014年4月晉升為高級經理,擔任了能力總管。工資收入21萬元,扣除花費盈余15萬元。∷1∷")'﹥某5、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證明初中同學李某丙2013年1月把我叫到長沙,介紹到孫某乙的下線加入了這個傳銷組織,我發(fā)展了父親杜某甲、同學陸某、朋友王彥三名下線,2014年2月我職級晉升為高級經理,職務是能力總監(jiān),后我的下線發(fā)展共計100多人,其中我的真實下線17人,其他80多人都是我和我的下線虛擬出來的。我這個區(qū)域的區(qū)長是李某丙,教育總監(jiān)是陳某己,教育配合是段某,自律總監(jiān)是孫某乙,自律配合趙功臣,申購總監(jiān)是王澤琴,能力總監(jiān)是我自己,能力配合是張建峰。我自己加入組織花了大概70多萬元,返還10多萬元,還虧了60多萬元。∷1∷")'﹥某6、被告人黃某丙的供述。證明2013年6月經妹妹黃某乙介紹加入,下線有妻子莫麗欣、朋友袁桃牙,我的下線累計購買份額到達500多份不到600份,級別是業(yè)務經理。加上最初的返利1.9萬元大概獲利有5-6萬元。在我這個團隊里我是大總管?!?∷")'﹥某7、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明2012年6月13日經老公張杰和李某丙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張杰,我的下線陳紅、徐倩和陳珂(虛擬)。2014年7月7日晉升為高級經理。我沒有給下線發(fā)過工資,我總工資收入4-5萬元左右。∷1∷")'﹥某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證明2013年2月經老鄉(xiāng)汪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下線胡宏展、周麗、張新多,我的下線有20多人,2014年7月以后我的級別是高級經理,加入傳銷組織到現(xiàn)在我的收入大約5萬元?!?∷")'﹥某9、被告人陸某的供述。證明經網友介紹購買了21份加入傳銷組織,直接下線宗佳岳、朱瓊,我的下線共發(fā)展38人,2015年4月晉升為業(yè)務經理,自律總管,大總管是陳某乙。我的返利6萬元左右。
20、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證明2012年8月經表哥段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上線是段某,下線有老婆王愛秀、姨妹王甜秀、吳楊楊(虛擬)三條線,我知道的下線一共20多人,還沒有晉升為高級經理就被抓獲了。陳某丙為大總管,申購總管曹某。我和老婆汪愛秀各21份,花了13.96萬元,返還3.8萬元,幫吳楊楊、王三鋼、戴芳三個人購買花費15萬元,返還了4萬元,算下來我還虧19萬元。
21、被告人陳某乙的供述。證明經朋友李林標介紹,投資6.98萬元購買了21份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下線凌衛(wèi)國、屠曉強、王蘭霞,下線有發(fā)展了下線,共有22個人。2014年6月晉升為業(yè)務經理,擔任為大總管,主要負責自律和能力兩方面的事情,屬于李某丙這個體系,具體由杜某乙管我,上面發(fā)給我的工資和返利大約6萬元。
22、被告人嚴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2月經丈夫宋惠強介紹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直接下線顧軍華、姚菊芳。擔任過申購總管,現(xiàn)在級別是業(yè)務經理,累計份額99份。我自己加入交了6.98萬元,返回1.9萬元,顧軍華加入時買了21份,返給我2000元,羅江蓉加入時買了2份,我得了500元。
2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10月中旬經過我的遠房親戚李林標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的下線計蓮敏、湯某,我自己下面發(fā)展19人。大總管是陳某乙,自律總管陸某,我的職務是業(yè)務經理、申購總管,其他業(yè)務經理每個人下面都有幾十人,整個團隊有2-300人。我一共返還了4萬余元。
24、被告人陳某丙的供述。2013年8月1日經姐姐陳銳莉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姐姐幫我購買了21份,幫我發(fā)展了2名下線李小美、馬小偉,以下又發(fā)展共有20多人。2014年8月我大學畢業(yè)后專職傳銷,2014年8月7日接任為大總管,管理團隊130人。工資收入2.5萬元。
2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明2013年9月經網友唐圣芳介紹加入傳銷組織,購買了21份,安排為唐婧的下線,我發(fā)展老婆沙新巧為下線,她又發(fā)展下線洪梅、王林林等共17人。我的職級業(yè)務經理,2014年6月任能力總管。提成了4萬元。投資6.98萬元,還虧3萬元。
26、被告人鄭某的供述。證明2014年3月經網友張新麗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分兩次購買了21份,返還了1.9萬元。下線只有宋丹,宋丹后來發(fā)展了10多個下線。我的級別是業(yè)務經理,2014年5月我擔任團隊的自律總管,紀紅軍為大總管,王某乙為能力總管,嚴某為申購總管。
27、被告人陳某丁的供述。2014年1月經紀某甲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實際上是紀某乙打電話給我要我加入的,紀某乙把我安排在紀某甲的下線,我賣了21份把錢打到嚴某的賬上,2月16日上面返利給我1.9萬元。我的下線有舅子姚傳龍21份、張玉霞3份、朱成萍21份。我自己為下線購買份額還虧了16萬元。2014年8月7日我才擔任團隊的大總管,邱某是自律總管,李某乙為申購總管。
28、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證明2012年7月經父親李炎生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我父親幫我購買了21份產品6.98萬元。我發(fā)展了我姨父紀某乙的朋友顧久傾、其兒子顧廣盼。這樣我就有了109份。我父親的上線是紀某乙、我的上線是父親李炎生,我的下線是別興根、顧九傾。我加起來返利4萬元。2014年7月份我擔任申購總管,一共管理下面3個體系的成員所有的申購工作,我的團隊大約100多人。陳某丁的大總管,邱某是自律總管。
29、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7月經網友張金華介紹加入傳銷組織,申購了21份份額,花費6.98萬元,返利了1.9萬元。我發(fā)展了下線朱保能、王為兵,級別高級經理,我屬于陳某丁這個團隊,大約100多人,陳某丁是大總管,申購總管李某乙,我2014年4月?lián)巫月煽偣?。共返?.9萬元。
30、被告人李某丁、紀某乙、黃某甲、王某甲、孫某乙、黃某乙、黃某丙、孫某甲、鄭某、陳某丁、邱某自書悔過書。證明該11名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
對辯護人提交的李某丙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及杜某乙《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及收條等證據,因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1、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紀某乙、陳某己、段某、黃某甲、王某丙、吳某、王某甲、孫某乙、汪某、黃某乙、杜某乙、黃某丙、陳某甲、李某甲、陸某、孫某甲、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組織、領導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名,號稱“純資本運作”的非法傳銷組織,要求參與者以繳納份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既定的傳銷規(guī)則里獨立追求自己的晉升目標,其級別和職務確定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倪某1、宋某、李某丙、李某丁、紀某乙、陳某己、段某、孫某乙、杜某乙組織、領導的下線傳銷人數累計達120人以上,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陳某乙、嚴某、曹某、陳某丙、王某乙、鄭某、陳某丁、李某乙、邱某雖發(fā)展下線人數不足30人,但均在傳銷活動中擔任管理、協(xié)調、宣傳或培訓職責,仍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予以懲處。故對被告人李某丙、黃某甲、王某甲、杜某乙、陳某乙、曹某的辯護人提出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被告人曹某、王某乙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他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均可以分別給予從輕處罰。除被告人段某有犯罪前科外,其他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現(xiàn),在傳銷活動中沒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脅迫行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丙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xiàn),業(yè)經查證屬實,本院采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以減輕處罰。
關于本案被告人倪某1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且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倪某1有罪的辯護意見及部分被告人、辯護人提出指控的下線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發(fā)展的下線人數少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人數、發(fā)展的下線中存在虛擬人員,鑒定意見書、網絡結構圖反映的下線人數有部分是借用他人身份證及自己花錢來申購的“虛線”,應予以核減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傳銷組織的模式是依靠“拉人頭”、即介紹他人交錢申購份額加入組織而不斷從新人的申購款中獲得提成,行業(yè)規(guī)定每個身份證復印件最多只能申購21份,可見無論是本人還是借用他人身份均是起到占據一個下線位置的作用。被告人之所以自己出錢制造“虛線”,是為了沖上更高的級別,因為一旦晉升為高級經理,在返利分配時,將獲得傾斜性的利潤,目的是為了從發(fā)展下線的過程中撈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所以,即使被告人存在自己出資購買“虛線”的行為,也不應從發(fā)展下線人數中核減。公訴機關據以確定傳銷人數的網絡結構圖,系傳銷組織的體系內部其他同案繪制并提取打印,是根據原始申購單逐月添加而形成,網絡結構圖反映的下線發(fā)展情況能夠與被告人的供述、到案下線的證言、各類手抄名單、財務管理軟件、銀行流水記錄、各種自繪網絡圖相互印證,業(yè)經司法鑒定確認。綜合全案證據本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被告人也因此達到經理級別以上并獲得了相應的返利。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除被告人曹某、王某乙以外,其他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非法獲利金額證據不足,個人非法獲利的數額少于公訴機關指控數額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的銀行個人賬戶查詢表,該銀行交易流水記錄形成于案發(fā)之前,能夠最直接、最客觀的反映被告人的資金交易往來和返利,并有財務管理軟件、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相印證,綜合全案證據本院依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就低認定。對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指控的獲利金額證據不足,自己的投入應從返利中扣除等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己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沒有在傳銷組織中擔任相應的職務,僅為經理級別,其不應列為被告人段某的上線,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陳某己積極參與傳銷組織,與被告人段某在客觀上實施了共同出資購買份額、發(fā)展下線的行為,其對段某間接發(fā)展下線活動業(yè)已明知,且下線人數已達120人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至于沒有直接獲取相應返利,因其與段某的特殊關系,其所獲返利均由段某領取部分亦應認定為被告人陳某己的非法所得。故此對被告人陳某己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考慮到被告人陳某己在發(fā)展和管理下線人員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本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公訴機關隨案移送部分被告人被扣押的現(xiàn)金、被凍結的銀行款項、被查扣的車輛的情況。經查,本案扣押的現(xiàn)金、被凍結銀行帳戶資金中的傳銷資金或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繳;涉案扣押的車輛,因無相應證據證實是通過獲利所得購買或用于作案,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或作案工具,是否退還應視被告人退贓情況和履行本案判決附加刑的情況而定。
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倪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宋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減先行羈押的90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紀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陳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黃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王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被告人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孫某9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汪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黃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杜某10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黃某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七、被告人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八、被告人李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九、被告人陸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被告人孫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一、被告人陳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二、被告人嚴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三、被告人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四、被告人陳某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五、被告人王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六、被告人鄭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七、被告人陳某丁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八、被告人李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九、被告人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十、沒收被告人曹某傳銷資金人民幣四十八萬元、被告人李某乙傳銷資金人民幣十八萬三千七百三十四元三角六分、被告人李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王某8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嚴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曹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某丙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鄭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上繳國庫。
三十一、追繳被告人倪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宋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李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李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紀某5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陳某6、段某7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黃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孫某9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汪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黃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一萬元、被告人杜某10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某丙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陳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李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陸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孫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九千元、被告人陳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王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曙
人民陪審員徐正清
人民陪審員唐開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石成金
書記員卿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