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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刑初字第1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3-17   閱讀:

審理法院: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泰山刑初字第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4-07-09

一審請求情況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張某乙經人介紹,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李某5(另案處理)等人組織、領導的斐梵國際傳銷組織會員。根據斐梵國際制定的種種獎勵政策,上述被告人為獲取更多的返利,以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四處介紹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傳銷組織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截至案發(fā),被告人馬某1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4131人,非法獲利11205260.65元;被告人高某2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4817人,非法獲利2847613.55元;被告人張某3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4910人,非法獲利1689628.94元;被告人李某4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236人,非法獲利2548846.94元;被告人陳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756人,非法獲利412709.02元;被告人李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738人,非法獲利697047.29元;被告人鄧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484人,非法獲利476432.31元;被告人高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346人,非法獲利329725.26元;被告人呂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242人,非法獲利261975.98元;被告人楊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059人,非法獲利541971元;被告人劉某甲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971人,非法獲利691719.16元;被告人孫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793人,非法獲利328680.67元;被告人范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550人,非法獲利322811.33元;被告人趙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535人,非法獲利372585.95元;被告人劉某乙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24人,非法獲利198248.22元;被告人馬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17人,非法獲利72049.09元;被告人張某甲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277人,非法獲利272491.59元;被告人張某乙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80人,非法獲利159308.34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張某乙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及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中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犯罪情節(jié)嚴重,上述十八人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張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沒有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各被告人均辯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會員沒有那么多,公訴機關指控的人數(shù)中,有一部分是上級直接安排擺放到其名下的,有一部分是自已花錢以親朋好友的名義購買的會員卡,不應計入其發(fā)展的下線,獲利也沒有那么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馬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馬某1只是斐梵國際在泰安地區(qū)的組織、領導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指控馬某1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4131人、非法獲利11205260.65元不準確;3、馬某1等斐梵國際組織成員所銷售的產品有合格證,不是價值與價格嚴重背離的商品;4、馬某1直接發(fā)展的會員只有三人,在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會員中沒有脅迫會員加入的情況;5、馬某1所從事的斐梵國際傳銷活動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6、馬某1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馬某1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2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高某2在傳銷活動中不是起組織、領導的關鍵性作用,只是傳銷活動的參與者,屬于從屬地位,情節(jié)較輕、作用較小,系從犯;2、指控高某2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4817人、非法獲利2847613.55元不準確;3、高某2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高某2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3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張某3受蒙蔽加入傳銷組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張某3協(xié)助公安機關規(guī)勸他人投案,有立功表現(xiàn);3、張某3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張某3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呂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呂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指控呂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242人、非法獲利261975.98元不準確;4、呂某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呂某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2、楊某受有關媒體對斐梵國際的報道影響加入傳銷組織,社會危害性較??;3、指控楊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059人、非法獲利541971元不準確;4、楊某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楊某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劉某甲沒有限制、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指控劉某甲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971人、非法獲利691719.16元不準確;4、劉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劉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孫某名下的會員均是自愿加入的,不存在任何脅迫、非法拘禁等情況,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3、指控孫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793人、非法獲利328680.67元不準確;4、孫某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孫某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乙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張某乙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2、指控張某乙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80人,非法獲利159308.34元不準確;3、張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張某乙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05年起,李某5(另案處理)相繼在香港注冊成立了斐梵國際(亞太)有限公司和斐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后又借用他人名義先后在北京、深圳等地成立了斐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采用傳銷的方式銷售女性美體內衣等女性用品、護膚品、營養(yǎng)品等產品。斐梵公司通過培訓、上課等方式發(fā)展人員,誘使被發(fā)展人員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通過消費2980元或13800元在“斐貝商城”的斐梵專柜購買護膚品、美體內衣等不同價格的套餐產品成為公司的銀卡、金卡會員,成為會員后取得直接、間接發(fā)展其他會員和繼續(xù)購買產品的資格。公司按照推薦發(fā)展會員的先后順序組成上下級關系,形成金字塔狀的層級組織結構。為不斷發(fā)展會員加入,獲取更高的利益,斐梵公司制定了發(fā)展會員越多分享獎勵越多的分享消費回饋、當月分享消費回饋以及管理消費回饋、消費經營回饋、每月消費回饋等制度,規(guī)定每直接發(fā)展一名銀卡或金卡會員,發(fā)展者就會相應獲得594元或1782元的現(xiàn)金回饋,每間接發(fā)展兩名(左右區(qū)各一名)銀卡或金卡會員,間接發(fā)展者就會相應獲得199元或633元的現(xiàn)金回饋,上線會員還可享受向下16層內的金卡、鉆石卡會員及8層內的銀卡會員的不同比例的消費回饋。發(fā)展的會員越多,回饋就會越多。通過直接、間接發(fā)展其他會員和繼續(xù)購買產品,不斷取得持續(xù)增高的積分(以“PV”的方式計算),積分達到一定的數(shù)量之后,會員可升級為鉆石卡會員,并可獲得依次增高的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五個級別榮譽爵級,得到現(xiàn)金、項鏈、電腦、汽車、旅游等不同的獎勵。截止到2012年5月,斐梵的傳銷活動涉及全國十余省152100人,收取會費累計1467141444.90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馬某1于2008年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是斐梵國際泰安地區(qū)最早發(fā)展的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馬某1以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公爵、侯爵、伯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馬某1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4131人,一代人數(shù)40人,獲取返利11205260.65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高某2于2008年2月經馬某1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銀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高某2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組織下線會員參加斐梵國際的各種活動,并要求下線會員層層發(fā)展下線,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伯爵、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高某2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4817人,一代人數(shù)17人,獲取返利2847613.55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張某3于2008年7月經馬麗(另案處理)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張某3以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伯爵、子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張某3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4910人,一代人數(shù)82人,獲取返利1689628.94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李某4于2008年1月經馬某1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李某4以協(xié)助馬某1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伯爵、子爵、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李某4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236人,一代人數(shù)30人,獲取返利2548846.94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陳某于2009年3月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陳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獲得子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陳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756人,一代人數(shù)35人,獲取返利412709.02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10月受張某3等人影響,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李某以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獲得子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李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738人,一代人數(shù)29人,獲取返利697047.29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鄧某于2010年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鄧某以舉辦沙龍、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制定軍令狀等方式管理其團隊成員,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子爵、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鄧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484人,一代人數(shù)18人,獲取返利476432.31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高某于2008年年底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高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高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346人,一代人數(shù)15人,獲取返利329725.26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呂某于2009年4月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呂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獲得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呂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242人,一代人數(shù)9人,獲取返利261975.98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楊某于2008年7月經馬麗(另案處理)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楊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獲得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楊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1059人,一代人數(shù)10人,獲取返利541971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劉某甲于2008年9月經楊某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劉某甲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獲得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971人,一代人數(shù)15人,獲取返利691719.16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孫某于2009年2月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銀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孫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獲得子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孫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793人,一代人數(shù)17人,獲取返利328680.67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范某于2009年5月經孫某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范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子爵、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范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550人,一代人數(shù)16人,獲取返利322811.33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趙某于2009年5月經劉某甲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趙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相繼獲得子爵、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趙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535人,一代人數(shù)20人,獲取返利372585.95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劉某乙于2009年3月經趙某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劉某乙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并獲得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劉某乙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24人,一代人數(shù)9人,獲取返利198248.22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馬某于2009年2月經劉某甲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金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馬某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并獲得男爵級榮譽爵位。截止到2012年5月,被告人馬某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317人,一代人數(shù)5人,獲取返利72049.09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張某甲于2010年經張某3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銀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張某甲以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截止到2012年5月,張某甲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277人,一代人數(shù)57人,獲取返利272491.59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張某乙于2011年5月經張某甲介紹,通過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銀卡會員。為獲取更多的返利,被告人張某乙以協(xié)助張某甲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積極介紹推薦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截止到2012年5月,張某乙共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80人,一代人數(shù)43人,獲取返利159308.34元,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劉某甲、孫某、范某、張某甲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楊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廷斌系自動投案。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馬某1現(xiàn)金147萬元、高某2現(xiàn)金8萬元、張某3現(xiàn)金61.5萬元、李某4現(xiàn)金10萬元、李某現(xiàn)金2萬元、鄧某現(xiàn)金15萬元、高某現(xiàn)金2萬元、呂某現(xiàn)金10萬元、楊某現(xiàn)金10萬元、劉某甲現(xiàn)金16萬元、孫某現(xiàn)金10萬元、范某現(xiàn)金10萬元、趙某現(xiàn)金5萬元、劉某乙現(xiàn)金4萬元、馬某現(xiàn)金1萬元、張某甲現(xiàn)金10萬元、張某乙現(xiàn)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交,業(yè)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物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馬某1197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人高某21973年7月5日出生,被告人張某3196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人李某41969年5月28日出生,被告人陳某1973年3月19日出生,被告人李某1975年1月2日出生,被告人鄧某1976年3月3日出生,被告人高某1989年2月3日出生,被告人呂某1973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人楊某1972年12月4日出生,被告人劉某甲197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人孫某1977年6月2日出生,被告人范某1965年6月1日出生,被告人趙某1975年2月17日出生,被告人劉某乙1971年7月2出生,被告人馬某1981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人張某甲1972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人張某乙1968年5月19日出生。上述被告人作案時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案發(fā)的情況。

3、抓獲證明、到案說明證實:各被告人歸案情況。

4、各被告人網上基本信息、電子錢包明細及部分下線情況證實:各被告人發(fā)展的下線及獲利情況。

5、斐梵國際產品宣傳資料、網上宣傳資料證實:斐梵國際的概況、所推出的產品、加盟方法、網上新聞展示以及分享經驗的八部曲。

6、斐梵獎勵計劃證實:斐梵國際的經營模式是采用通過購買不同金額的套餐成為金卡或銀卡會員,進而發(fā)展下線,通過發(fā)展下線賺取回饋款的傳銷模式。

7、善美.精致生活體驗館合約書、工商登記證實:2010年7月30日泰安市泰山區(qū)東辰潤良商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斐貝國際簽署協(xié)議,合約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泰安市泰山區(qū)東辰潤良商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擁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為馬某1。

8、被告人馬某1參與斐梵國際的相關書證包括手機信息的內容,制定的計劃、活動方案,筆記本復印件,會員資料等證實:馬某1積極參與斐梵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與公司的高層領導及其他會員進行活動策劃、加強團隊建設、管理方面的討論,以及作為團隊領導,馬某1通過制定工作目標、活動方案、舉辦沙龍、培訓會員等積極發(fā)展新會員。

9、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馬某1的住所進行搜查,扣押證書、筆記本等資料;對泰安市泰山區(qū)東辰潤良商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搜查,扣押體驗館資料等物品。

10、被告人張某3參與斐梵國際的相關書證包括企業(yè)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榮譽證書、筆記本復印件、會員資料等證實:張某3在泰安市東平縣注冊名為東平姐妹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體驗館,積極參與斐梵國際組織的相關培訓,以及作為團隊領導,張某3通過制定工作計劃、崗位安排、工作總結等積極發(fā)展新會員。

11、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某4位于泰安國華時代1號樓1單元501室進行搜查,扣押了斐梵國際會員金卡、培訓證書、記錄本、宣傳材料等物品。

12、被告人李某4參與斐梵國際的相關書證包括榮譽證書、筆記本復印件等證實:李某4曾獲得斐梵國際高級品牌推廣師資格,以及作為團隊領導,李某4通過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與目標、召開團隊核心會交流心得等積極發(fā)展新會員。

13、被告人李某4下線情況證實:李某4下線三千余人次的個人基本信息及開卡金額、重復消費金額。

14、李某參與斐梵國際的相關書證包括部分下線情況、演講稿、考核內容等證實:李某層級已達三級以上,作為團隊領導,李某通過分享會員心得、制定目標、任務、要求等積極發(fā)展新會員。

15、被告人鄧某筆記本復印件證實:鄧某作為團隊領導,通過召開會議記錄、制定工作計劃、組織分享活動等積極發(fā)展新會員。

16、被告人鄧某下線情況證實:鄧某下線一千四百余人次的個人基本信息及開卡金額、重復消費金額。

17、網上資料證實:趙偉經被告人高某介紹加盟斐梵國際并發(fā)展會員獲取獎勵的情況。

18、扣押清單、追繳證明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馬某1現(xiàn)金147萬元、高某2現(xiàn)金8萬元、張某3現(xiàn)金61.5萬元、李某4現(xiàn)金10萬元、李某現(xiàn)金2萬元、鄧某現(xiàn)金15萬元、高某現(xiàn)金2萬元、呂某現(xiàn)金10萬元、楊某現(xiàn)金10萬元、劉某甲現(xiàn)金16萬元、孫某現(xiàn)金10萬元、趙某現(xiàn)金5萬元、劉某乙現(xiàn)金4萬元、馬某現(xiàn)金1萬元、張某甲現(xiàn)金10萬元、張某乙現(xiàn)金10萬元、范某現(xiàn)金10萬元。

19、牙膏加工合同、產品訂單、產品價目表證實:斐梵國際有限公司與廣州中漢口腔有限公司簽訂牙膏加工合同,由廣州中漢口腔有限公司為斐梵國際有限公司代加工生產牙膏。斐梵公司零售價為38元、銀卡價32元、金卡價26元的愛沐牙膏出廠價為3.5元。

20、產品訂單證實:臺灣馥鈺國際制作有限公司為斐梵國際有限公司提供衛(wèi)生巾專用添加劑、衛(wèi)生巾包裝袋、包裝紙箱的事實。

21、購貨單證實:廣東省肇慶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以單價12.55元的價格向收貨商斐梵國際(亞太)有限公司發(fā)貨膠原蛋白滋養(yǎng)霜的事實。

(二)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斐梵國際數(shù)據查詢光盤、胡松年硬盤電子數(shù)據證實通過軟件可查詢斐梵國際組織各被告人發(fā)展下線及獲利情況,并證實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5(另案處理)的供述證實:被告人馬某1是斐梵國際泰安地區(qū)的主要負責人。

2、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實:斐梵國際的經營模式是通過購買不同金額的套餐成為金卡或銀卡會員,進而發(fā)展下線,享受下線購物以及再發(fā)展下線帶來的積分兌換現(xiàn)金。該體系由李某5掌握,核心成員由其任命以及核心成員的構成情況、斐梵公司的獎勵機制情況。

3、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自己為泰安馬某1善美精致生活體驗館東辰店的店員,在體驗館里負責會員注冊、資料修改、財物保管和工商材料的年檢。

4、證人邢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在朋友宗麗的介紹下通過被告人李某4加入斐梵國際并發(fā)展會員。

5、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自己在對象邢某某的介紹下加入斐梵國際以及被獎勵情況。

6、證人陰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加入斐梵國際并發(fā)展下線及斐梵國際的獎勵情況。并證實自己上線是馬麗,多級上線為邢某某,邢某某上線為被告人馬某1。

7、證人邱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經趙某甲的介紹加入斐梵國際,其多級上線為陰某某。

8、證人呂某某、展某某言證實:呂某某在陰某某介紹下加入斐梵國際后發(fā)展下線及獲取獎勵情況。展某某上線的上線為呂某某。

9、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自己經呂某某的介紹加入斐梵國際后的發(fā)展情況。

10、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自己經解某某介紹加入斐梵國際后的發(fā)展情況,上線是張某乙。

11、證人解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經孫某甲介紹加入斐梵國際及斐梵國際的獎勵制度,多級上線為被告人李某4、馬某1。

1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08年年底,自己在被告人張某3的幫助下加入斐梵國際并在萊蕪市成立體驗館。張某3曾跟其對象說過讓其自首。

13、證人亓某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自己經被告人張某3推薦成為斐梵國際的金卡會員。

14、證人顏延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經同學張某丁的介紹加入斐梵國際并發(fā)展下線情況。

15、證人姜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于2010年經過被告人李某4介紹加入斐梵國際,沒有介紹別人加入,只是幫助李某4對馬某1的體驗館進行宣傳活動。

16、證人張某戊的證言證實:自己與被告人李某參加了幾次斐梵國際組織的活動。李某于2011年8月開辦了體驗館,馬麗、馬某1、李某4、高娟、張某3、張某甲上去分享過會員心得。

17、證人劉某丙、高某甲、張某己、高某乙、張某庚的證言證實:上述人員經被告人李某介紹加入斐梵國際并發(fā)展會員的事實。

18、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實:2009年10月份自己經姐姐劉某丙介紹加入斐梵國際,沒有發(fā)展下線。

19、證人安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年初自己經被告人李某介紹加入斐梵國際,沒有發(fā)展下線。

20、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6月份自己經秦某某介紹加入斐梵國際,秦某某上線是被告人李某。自己和秦某某隸屬李某體驗館。自己也發(fā)展了一些下線。

21、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自己在濟南馬月瑤體驗館工作,是斐梵國際會員,上線是被告人陳某。

22、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實:自己于2009年經被告人陳某介紹加入斐梵國際。

23、證人劉某己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鄧某經薛某某介紹成為會員。其開始懷疑是傳銷,后來放棄警惕也成為會員。鄧某組織團隊成員在體驗館舉行活動,詢問發(fā)展情況,制定目標并對新會員進行培訓。

24、證人燕某某、趙某甲、劉某庚的證言證實:上述人員均是經被告人高某介紹加入斐梵國際成為會員。

25、證人商某甲的證言證實:2010年被告人張某甲加入斐梵國際并申請了體驗館。

26、證人韓某某、商某乙、劉某辛、張某己、張某庚、毛某某、許某甲、商某丙、許某乙、商某丙的證言證實:商某乙、商某丙、毛某某系身份證被張某甲拿去注冊為斐梵國際會員,本人不知情。其余均經張某甲介紹加入斐梵國際,部分入會費用由張某甲墊付。

27、證人姚文茹、李秀麗、姚金巧、楊慧霞、張碧香、舒愛華、于伯英的證言證實:上述人員均經他人介紹成為斐梵國際會員。2005年斐梵國際成立時,產品只有瑄妍美體內衣,后陸續(xù)增加了其他產品。

28、證人伍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證言證實:自己分屬的公司與斐梵公司合作,代工生產愛沐牙膏、膠原蛋白滋養(yǎng)霜、身體磨砂膏等產品及產品的生產價格。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張某乙在公安機關及開庭時的供述證實:斐梵國際的董事長是李某5。上述人員均是通過經人介紹,購買商品套餐成為斐梵國際的會員。斐梵國際的經營模式是通過購買不同金額的商品套餐成為金卡或銀卡會員,進而發(fā)展下線,通過發(fā)展下線賺取返利。為獲取更多的返利,上述人員以舉辦沙龍、開辦體驗館、組織會員參加培訓學習等方式,四處介紹他人加入斐梵國際傳銷組織并組成層級和計酬團隊。同時證實斐梵國際的獎金分配制度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張某乙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及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層級均在三級以上,發(fā)展下線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1、高某2、張某3、李某4、陳某、李某、鄧某、高某、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范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發(fā)展下線人員均在一百二十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楊某、趙某、劉某乙、馬某、張某乙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3雖有規(guī)勸他人投案自首的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屬立功,故其辯護人關于其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馬某1作為斐梵國際泰安地區(qū)的組織、領導者,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發(fā)展下線會員三萬余人,獲利一千一百余萬,系主犯;被告人高某2、張某3、李某4等十七人作為各自團隊的組織、領導者,在斐梵國際整個傳銷活動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1的辯護人關于馬某1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某2、張某3、呂某、劉某甲、孫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成立,可予采信。各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自己出資以親朋好友的名義加入斐梵國際的情形不應計入其發(fā)展的下線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各被告人確有不同程度的本人出資以他人名義購買商品加入斐梵國際的情形,但該情形僅是少數(shù),并被列入被告人直接發(fā)展的一代會員,根據斐梵國際后臺電子數(shù)據顯示,除被告人張某乙外,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就均在幾百人以上,遠遠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應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故該情形不影響對各被告人的定罪,但在量刑時會酌情從輕處罰。又因從斐梵國際后臺程序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是原始證據,是會員登記信息、獲利情況、下線人數(shù)等情況的真實反映,故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發(fā)展的下線及獲利與事實不符的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馬某1、劉某甲、孫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沒有脅迫他人參與傳銷組織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可予采信。被告人馬某1、呂某、楊某、劉某甲、孫某的辯護人關于各被告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傳統(tǒng)傳銷多采取強制手段“拉人頭”等方式,而現(xiàn)代傳銷多以引誘手段收取“入門費”等方式,斐梵國際的經營模式,使會員并不看重購買真正需要的產品,他們?yōu)榭焖佾@得高額返利,只有不斷推廣發(fā)展新的會員,從而不斷引誘會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參加,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有多重危害,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信。各辯護人的其余辯護意見成立,可予采信。鑒于各被告人歸案后均自愿認罪,系初犯,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本案涉及的十八名被告人均是經他人介紹通過購買產品而加入的傳銷組織,后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走上了犯罪道路,主觀惡性較小,亦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高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張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鄧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高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呂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趙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劉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馬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張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十七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qū)分局已扣押、未隨案移送的馬某1違法所得147萬元、高某2違法所得8萬元、張某3違法所得61.5萬元、李某4違法所得10萬元、李某違法所得2萬元、鄧某違法所得15萬元、高某違法所得2萬元、呂某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違法所得10萬元、劉某甲違法所得16萬元、孫某違法所得10萬元、范某違法所得10萬元、趙某違法所得5萬元、劉某乙違法所得4萬元、馬某違法所得1萬元、張某甲違法所得10萬元、張某乙違法所得10萬元,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qū)分局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仁崗

審判員馬秀蓮

人民陪審員顧廣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營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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