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10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6-04-13
合 議 庭 : 楊琴朱新祥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十茅檢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1、馮某2、陳某3、顧某4、秦某、張某甲、陳某甲、謝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萬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琴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朱新祥、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1及其辯護人魏釗、被告人馮某2及其辯護人喻超、被告人陳某3、顧某4、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邱丹、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易海、被告人陳某甲、被告人謝某甲及其辯護人杜晶晶、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辯護人陳雪峰、被告人蔡某、李某甲、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因案情特別復雜,經(jīng)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1創(chuàng)立“天下游”、“惠游天下”運營模式,伙同被告人馮某2、陳某3、顧某4、秦某等人在河南省鄭州市租賃辦公場所,雇傭被告人蔡某租賃服務器、購買軟件模板制作并維護"凱瑞特惠游天下"網(wǎng)站,完善運行機制;注冊成立深圳市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縱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號稱凱瑞特(中國)國際旅游集團;安排被告人萬某、李某甲為公司財務人員負責資金、物資收付;在河南省南陽市華恩大廈21樓設立凱瑞特(中國)旅游南陽運營中心,以從事凱瑞特(中國)國際旅游集團惠游天下VIP會員招募、連鎖經(jīng)營加盟招商為名推介運營模式、培訓營銷骨干,采用要求參加者交納1000元至100萬元人民幣不等的費用購買“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通過在"凱瑞特惠游天下”網(wǎng)站注冊獲取個人登錄賬號和密碼成為惠游天
下VIP套餐會員、信息專柜、縣區(qū)級代理、地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取得加入和發(fā)展他人加入資格的方式發(fā)展下線人員,及要求下線人員逐級采用”三三復制”方式拉人頭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并以下線招募、招商業(yè)績?yōu)橐罁?jù)計算和給付上線獎勵或返利分配所得款項為手段,引誘他人參加,相繼發(fā)展郭紅霞(女、在逃)、張某甲、謝某甲、陳某甲、朱某甲等1700余人加入,在河南、湖北、陜西等地形成多個傳銷體系,從事傳銷活動,非法經(jīng)營額累計達千余萬元。
自2013年8月,被告人張某甲取得“凱瑞特惠游天下”十堰丹江口市信息專柜身份后,伙同被告人謝某甲、陳某甲等人以十堰市人民路大都會2棟13樓”茅箭區(qū)俊琳信息服務部”為據(jù)點,大肆宣傳"凱瑞特惠游天下”運營模式,推銷“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陸續(xù)發(fā)展王某甲、袁某、戢運梅等人為惠游天下VIP會員、縣級代理形成傳銷體系。2013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被戢運梅等人發(fā)展為十堰市市級代理后,在十堰市人民中路51號設立凱瑞特(中國)旅游十堰分部,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和戢運梅等人在十堰地區(qū)大肆進行傳銷活動,至2014年4月,累計發(fā)展惠游天下集團套餐會員120余人,非法經(jīng)營額達百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王某己的報案材料;2、書證及查詢、調(diào)取的涉案銀行賬戶存取款記錄等;3、證人雷某甲、郝某、王某甲、袁某等人的證人證言;4、被告人雷某1、馮某2、陳某3、顧某4、秦某、張某甲、陳某甲、謝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萬某等人的供述;5、從被告人及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十堰茅箭區(qū)五堰俊琳信息服務部等處搜查、扣押筆錄及照片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1、馮某2、陳某3、顧某4、秦某、張某甲、陳某甲、謝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萬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雷某1、馮某2、陳某3、顧某4、秦某、張某甲、陳某甲、謝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其認為只是幫其夫雷某1整理幾次賬,在雷某1忙的時候轉(zhuǎn)過幾次帳。
被告人雷某1辯護人魏釗的辯護意見是:雷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沒有采取欺騙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脅迫傷害,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社會影響較小。其本人能坦白交待案件事實,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屬初犯、偶犯,以前沒有犯罪記錄。另起訴書指控本案的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不準確。其辯護人吳畏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雷某1等人以提供服務為目的,以“團隊計酬”方式銷售“惠游天下”卡,沒有騙取財物,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馮某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司有兩套體系,采取的主要盈利模式是第三方電子平臺輔助的模式,靠大量會員的產(chǎn)生、定機票和旅游產(chǎn)生的返利,而這是正常的商業(yè)活動,不應受到法律的打擊,但是他們在推動過程中采用了與傳銷一樣的模式,即多層次發(fā)展會員。且層次分配體系百分之九十多的利潤被會員自己分掉了,馮某2沒有交叉分利,從運營模式和盈利模式來看,他們并沒有采用拉人頭賺取巨額利潤,他們旅游卡的服務承諾也兌現(xiàn)了,沒有對賣卡會員進行欺詐,所以不存在引誘及脅迫的問題。會員在實際中享受過卡的優(yōu)惠,所以他并不具備非法傳銷和傳銷罪的危害程度,他的危害性不足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秦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秦某有自首情節(jié),其是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另本案的整個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較輕,他們采用發(fā)展會員和組織旅游兩種方式,他們在組織旅游時以人頭返利,是合法的,這一塊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做為犯罪處理;沒有采取引誘、脅迫等手段,社會危害性較小。
被告人張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其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時,公安機關并沒有掌握其犯罪事實,是張某甲向公安機關全部陳述后,公安機關才掌握其犯罪事實,因此張某甲的行為構成自首。張某甲沒有犯罪前科,當庭自愿認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其家庭情況十分困難,父親去世留下很多外債,弟弟患病,久治不愈,其本人現(xiàn)在很悔恨,請法庭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
被告人謝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謝某甲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識,他本人也是受害者,情節(jié)較輕,沒有社會危害性,請法庭綜合考慮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朱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朱某甲在了解到公司的情況后,交了二十萬元,成為市級代理,其在成為市級代理后沒有主動做過宣傳,也沒有發(fā)展過下線,其沒有實施過本罪的行為,其為了效益想進行宣傳,但沒有組織過任何旅游項目。其沒有得到過任何獎勵和提成,其本人也是受騙者。朱某甲沒有犯罪的主觀要件,沒有動機,他在參與時就是為了組團旅游,并不是為了發(fā)展會員。綜上,辯護人認為朱某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蔡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事實沒有異議,對罪名有異議。認為其沒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雷某1創(chuàng)立“天下游”、“惠游天下”運營模式,伙同被告人馮某2、顧某4等人在河南省鄭州市租賃辦公場所,雇傭被告人蔡某租賃服務器、購買軟件模板制作并維護“凱瑞特惠游天下”網(wǎng)站,完善運行機制。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冊成立深圳市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何某丙持公司5%股份、雷某1持公司95%股份),于2014年1月20日注冊成立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丙持公司5%股份、馮某2持30%股份、雷某1持公司65%股份),并注冊成立河南縱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法定代表人雷某1),號稱凱瑞特(中國)國際旅游集團。被告人雷某1擔任公司董事長,馮某2協(xié)助雷某1做會議的主持、文字策劃、培訓營銷骨干。雷某1承諾給顧某4深圳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20%的股份,安排顧某4擔任公司的行政總監(jiān),負責行政后勤工作。安排被告人萬某、李某甲為公司財務人員負責資金、物資收付工作。2013年初,雷某1等人在河南省南陽市華恩大廈21樓設立凱瑞特(中國)旅游南陽運營中心后,聘任陳某3擔任凱瑞特南陽分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管理南陽分公司的全局,包括行政、營銷等。秦某擔任惠游天下俱樂部部長,負責協(xié)調(diào)南陽分公司的會員發(fā)展、協(xié)助南陽當?shù)貢T的出游,會議的組織籌備后勤等工作。蔡某是凱瑞特公司招聘的員工,負責公司網(wǎng)站數(shù)據(jù)的管理和維護,包括公司網(wǎng)站后臺會員的數(shù)據(jù)、訂購惠游卡的數(shù)據(jù)、商城兌換的數(shù)據(jù)等。上述被告人以凱瑞特(中國)國際旅游集團惠游天下VIP會員招募、連鎖經(jīng)營加盟招商為名推介運營模式、培訓營銷骨干,采用要求參加者交納1000元至100萬元人民幣不等的費用購買“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通過在“凱瑞特惠游天下”網(wǎng)站注冊獲取個人登錄賬號和密碼成為惠游天下VIP套餐會員(1000元)、家庭套餐(2000元)、團隊套餐(5000元)、集團套餐(10000元)、信息專柜(5萬元)、縣區(qū)級代理(10萬元)、地市級代理(20萬元)、省級代理(100萬元),取得加入和發(fā)展他人加入資格的方式發(fā)展下線人員,及要求下線人員逐級采用“三三復制(會員發(fā)展三單后,其繳納的會員費全部返還,即“三三回本”)方式拉人頭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并以下線招募、招商業(yè)績?yōu)橐罁?jù)計算和給付上線獎勵或返利分配所得款項為手段,引誘他人參加,相繼發(fā)展郭紅霞、張某甲、謝某甲、陳某甲、朱某甲等千余人加入,在河南、湖北、陜西等地形成多個傳銷體系,從事傳銷活動,非法經(jīng)營額累計達千萬余元。
自2013年8月,被告人張某甲取得“凱瑞特惠游天下”十堰丹江口市信息專柜身份后,伙同被告人謝某甲、陳某甲等人以十堰市人民路大都會2棟13樓“茅箭區(qū)俊琳信息服務部”為據(jù)點,大肆宣傳"凱瑞特惠游天下”運營模式,推銷“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陸續(xù)發(fā)展王某甲、袁某、戢運梅等人為惠游天下VIP會員、縣級代理形成傳銷體系,至2014年4月,累計發(fā)展惠游天下集團套餐會員120余人,非法經(jīng)營額達百余萬元。2013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被戢運梅等人發(fā)展為十堰市市級代理后,在十堰市人民中路51號設立凱瑞特(中國)旅游十堰分部,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和戢運梅等人在十堰地區(qū)進行傳銷宣傳活動,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1于2014年8月20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張某甲、謝某甲、陳某甲、朱某甲、秦某均系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實。
再查明,公安機關凍結李某甲農(nóng)行卡6228480718256612471金額155460.11元;馮某2農(nóng)行卡6228480711295905311金額76310元;顧某4招商銀行卡622609371131649785610金額85610元;秦某建行卡622700250600033766金額10萬元;萬某銀行卡62×××43、62×××49、62×××93、62×××70、62×××62、62×××27,余某銀行卡62×××48七張銀行卡合計金額315234.59元,上述銀行卡總金額732614.70元均系違法所得。
秦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8萬元;朱某甲上繳違法所得16005元;謝某甲上繳10000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張某甲違法所得現(xiàn)金75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張某甲海爾黑色筆記本電腦一臺、東芝移動硬盤一個、愛國者錄音筆一個、U盤三個;陳某3U盤一個;雷某1戴爾筆記本電腦一臺;南陽公司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Acer筆記本電腦一臺、電腦硬盤二個;俊琳信息部的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萬某的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鄭州公司的電腦主機三臺、電腦硬盤一個;蔡某U盤一個;皇冠金鍋三套及惠游卡、筆記本、宣傳畫冊、招商手冊、環(huán)球旅游指南、貴賓劵等。
2、書證
(1)馮某2等人的戶籍信息,證明十二被告人的刑事主體身份信息。
(2)銀行查詢材料、雷某1、顧某4、張某甲等人銀行賬戶對賬單、雷某1等人銀行賬戶對賬單,證明涉案資金流向情況。
(3)王某己報案材料、被告人抓獲經(jīng)過,證明雷某1系2014年8月20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張某甲、謝某甲、陳某甲、朱某甲、秦某均系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蔡某、李某甲、馮某2系由公安機關抓獲;顧某4、陳某3、萬某系網(wǎng)上在逃人員由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4)《惠游天下品牌代理加盟合同》,證明朱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與凱瑞特公司簽訂的加盟合同情況。
(5)《租房合同》兩份,證明俊琳信息部在十堰、凱瑞特公司在鄭州租房作為辦公場所,宣傳、發(fā)展會員情況。
(6)深圳市文體局出具的《證明》,載明凱瑞特公司未在該局登記成立旅行社。
(7)東郡(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載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與雷某1合作,收到團費20400元,團費返利26700元。
(8)萬玉杰交易明細,證明萬玉杰的賬戶交易情況;
(9)工商查詢文件,證明深圳市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縱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3、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財務人員)的證言:2012年5、6月份經(jīng)人介紹到公司,秦某發(fā)展的我,我成為會員后,發(fā)展了余子合、李俊曉、曽麗英三人。萬某是公司董事長雷濟鳴的妻子,是公司的財務總負責人,她負責管理公司的賬戶,公司每次開招商會的時候,她就到會場收錢,我也在現(xiàn)場幫忙,不開招商會時她平時很少到公司來,她不在公司時公司需要用錢時我給她打電話要,有時她還會指示我做一些資金的流轉(zhuǎn)工作,一些會員補交的費用讓我代收,再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萬某。
(2)證人魏某的證言:經(jīng)秦某介紹,我交了1600元成為會員,是秦某幫我注冊的,我直接發(fā)展三名下線,是宋子武、魏向東、曹慶華。我和下線會員交錢都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轉(zhuǎn)給秦某或出納黃某。
(3)證人馮某甲證言:2012年5月份,在南陽市的一個辦事機構參加了他們的一個說明會,會后我就支付4000元現(xiàn)金給了秦某,秦某就給了我40張“克萊思特天下游港澳五日游”的旅游票,他們還給我在他們公司的網(wǎng)站上注冊了會員號。我自己去港澳玩了一次用了一張,送給朋友一些,剩下的我就扔在家里了,我也沒有發(fā)展其他會員。
(4)證人馮某乙的證言:2013年6月份,聽朋友黃彩煥介紹說“惠游天下”項目不錯,并領我到凱瑞特公司了解情況,雷某1、馮某2、陳某3、秦某等人給我介紹旅游的前景,10月,我就和黃彩煥每人出資7萬元成為南陽市的市代理。
(5)證人徐某甲、王某甲、陳某乙、胥某、袁某、張某乙、盧某、李某乙、胡某甲、何某甲、莫某甲、方某、嚴某、鄭某、師某、朱某乙、胡某乙、金某、徐某乙、王某乙、何某乙、高某、柯某、趙某、張某丙、莫某乙、候某用、張某丁、王某丙、劉某、王某丁、李某丙、謝某乙、駱某、王蕊等人的證言,證明上述證人經(jīng)張某甲、謝某甲、陳某甲等人直接或間接介紹加入會員的過程及該傳銷組織的“三三復制”返本、返點的經(jīng)營模式。
(6)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經(jīng)戢云梅的介紹,其夫朱某甲加入凱瑞特公司,在南陽簽訂合同,交20萬元加盟費,成為十堰市代理。后主要是戢運梅操作發(fā)展會員的事情,沒有發(fā)展會員獲利,認為朱某甲被騙。
(7)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明經(jīng)王建新介紹,其夫魯文鋒向南陽分公司交30萬元加入凱瑞特公司,成為西安市的市級代理。
(8)證人何某丙的證言,證明萬某曾向其借身份證用,后來因凱瑞特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其簽字才知道雷某1借用身份證是用來注冊公司,其并不同意。
(9)證人余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5、6月份,萬某借其身份證在平安銀行開戶后給萬某使用,其本人未使用過該銀行卡。
(10)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明其系深圳市東郡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雷某1介紹過200人左右的人去香港、澳門旅游,每人給他返二、三百元不等,其公司與凱瑞特公司沒有關系。
(11)證人胡某丙的證言,證明其受萬某的親屬委托幫助萬某的取保候?qū)徥乱?,且萬某的親屬湊錢匯在其賬戶卡上。
(12)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5、6月份,雷某1向其借款20萬元轉(zhuǎn)入胡某丙的建行賬號,后雷某1又向其借款30萬元。
(13)證人雷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10月到凱瑞特公司上班,公司主要靠賣旅游卡賺錢,公司在南陽開過招商會,其參加過一次。
(14)證人李某己、張某戊、郝某、李某庚、王某戊、唐某、任某的證言,均證明上述證人在凱瑞特公司上班,參加過公司舉行的推介會。
(15)證人倪某的的證言,證明其經(jīng)郭紅霞介紹,交1萬元給秦某成為凱瑞特公司會員,后其發(fā)展王麗,王麗成為信息專柜會員。
(16)證人王某己的證言:2013年11月3日,找工作時認識王某甲,帶著我到了五堰大都會2號樓1303室,有四個工作人員,分別是陳某乙、謝某甲、張某乙、還有一個40歲左右大的男子。張某乙拿了一份關于凱瑞特國際旅游集團的宣傳資料,陳某乙做解說,張某乙給我講課,說“投一萬元加入后,直接給20張會員卡,20張代金券,有10000的積分,可以利用積分在網(wǎng)站內(nèi)兌換產(chǎn)品,之后人員加入后都可以放在我的名下,我可以獲得他們的50%-8%的分紅,加入的越早,得到的好處越多”,我交1萬元成為公司的會員。下午我和小舅媽來找她們退錢遭拒,于是報警后,她們退我了10000元。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惠游天下的定制會員機制分為四個級別,交1000元為普通會員套餐、交2000元為家庭會員套餐、交5000元為團體會員套餐、交10000元為集團會員套餐。會員獎勵機制分為以下幾種:一種是團體會員和集團會員可以享受公司每個月利潤5%-8%的分紅,一直分滿50000元就不再獲得分紅;第二種叫三單回本,三單回本的意思就是說比如一個集團會員推薦另外三個集團會員,那么他就可以獲得1萬元的回本獎勵,但是公司要從這1萬元的獎勵中扣掉5%的手續(xù)費;第三種叫愛心津貼,只要是會員下面發(fā)展的I5層以內(nèi)有新增會員,都可以拿愛心津貼,這個津貼最多拿15%,意思就是說打個比方會員A下面的15層下線之內(nèi)只要有一個新增會員進來不論他是不是A本人發(fā)展的,那么A就可以拿這個新增會員繳納會費的1%,最多可以拿15個新增會員的愛心津貼,也就是15%;第四種叫財富津貼,要獲得財富津貼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條件是你下面必須是有你直接推薦的兩個會員,另一個條件就是你推薦的這兩個會員下面需要有6萬元的業(yè)績,滿足這兩個條件你就可以進入財富通道,在財富通道之中,你就可以拿你下面新增會員所繳納會費的10%。第五種叫互助津貼,互助津貼就是以財富津貼為基數(shù),必須是開通財富通道的人才能向上或向下拿互助津貼,所拿財富津貼的50%,向下一共最多拿七代,比例分別是100%、50%、25%、10%、5%、5%、5%;第六種叫會員福利,就是在會員業(yè)績比較突出的人,公司會給予其物質(zhì)獎勵,如電腦、小轎車等;第七種叫積分兌換,根據(jù)會員所繳納會費的金額按照1:1的比例給予網(wǎng)站兌換積分,兌換積分可以在公司網(wǎng)站商城內(nèi)兌換同等積分的商品。再就是前面說的六種會員獎勵機制都是以推廣積分的形式返到會員在公司網(wǎng)站注冊的會員賬戶內(nèi),這些推廣積分按照100:95的比例可以由會員提現(xiàn),就是說一個會員賬戶上有100推廣積分,但他提現(xiàn)只能提95元現(xiàn)金到其注冊會員時提供的銀行賬戶內(nèi)。代理加盟機制:分為四個級別,交5萬元成信息專柜、交10萬元成縣級代理、交20萬元成市級代理、交100萬元成省級代理。代理加盟機制分為以下幾種:一種是回本政策,代理商發(fā)展一個新代理商,可以獲得新代理商費用的50%,如果這50%超過自己的本錢那么就是另外一種計算方式,回本之前拿本錢,多出來部分拿20%,打個比方說就是如果一個信息專柜發(fā)展一個市級代理,他回本前拿5萬再加上他回本后剩下部分的20%也就是2萬,也就是說他發(fā)展一個市級代理總共可以拿7萬;第二種是正常招商,代理商回本之后再發(fā)展的新的代理可以獲得新代理商費用的20%;第三種就是服務津貼,也叫服務費,各級代理專柜還可以拿本地區(qū)會員加盟產(chǎn)生的服務費,因為代理專柜都需要提供場地給普通會員咨詢交流,這個場地是公司要求的,公司的代理專柜都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辦公地點,公司要求的營業(yè)執(zhí)照都是辦理旅游信息咨詢的執(zhí)照,所以代理專柜可以都可以拿本地區(qū)所有會員的服務費:省級代理拿11%、市級代理拿10%、縣級代理拿9%、信息專柜拿8%,比方說個1萬元的會員,這個服務費最多可以拿880元,由各級代理按照層級來分配,即使市級代理沒有親自發(fā)展會員也可以拿下面層級代理發(fā)展會員所產(chǎn)生的服務費;第四種是贈送集團會員套餐名額、配送惠游卡票和贈送公司宣傳資料、展架、紙杯等,信息專柜贈送兩個集團會員套餐名額配送、縣級代理贈送三個集團會員套餐名額,市級代理贈送四個集團會員套餐名額、省級代理贈送八個集團會員套餐名額,配送惠游卡票和贈送公司宣傳資料、展架、紙杯等;第五種是壟斷旅游返傭,各級代理專柜壟斷本地區(qū)出游人頭的返傭,第六種是壟斷酒店機票預訂返傭,各級代理壟斷本地區(qū)酒店機票預訂的返傭。馮某2、顧某4等人在公司的角色分別是:馮某2,從2006年跟著我做助手,凱瑞特惠游天下的平臺出來后,馮某2負責做會議的主持、文字策劃、召開培訓會培養(yǎng)營銷骨干。顧某4負責行政后勤,我承諾給顧某4深圳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23%的股份,相當于公司的行政總監(jiān),負責管理招聘公司的員工、接待公司客戶等行政工作。之后公司網(wǎng)站建成以后,顧某4就把他自己在做的貴州茅臺華聯(lián)輝酒做為公司網(wǎng)站商城主要商品之一供應給公司。秦某算是惠游天下的第一個會員,因為她在南陽地區(qū)會員發(fā)展的比較好,公司給她安排了一個惠游天下倶樂部部長的頭銜,秦某就主要負責協(xié)調(diào)公司的這些會員,包括處理會員間的矛盾,協(xié)助南陽當?shù)貢T的出游,還有在南陽地區(qū)的公司會議的組織籌備后勤等工作。蔡某是顧某4在鄭州曼哈頓招聘了公司的第一批員,一直在公司負責公司網(wǎng)站數(shù)據(jù)的管理和維護。包括公司網(wǎng)站后臺會員的數(shù)據(jù)、訂購惠游卡的數(shù)據(jù)、商城兌換的數(shù)據(jù)等。陳某3于2013年以職業(yè)經(jīng)理人的模式幫助我管理南陽分公司的具體運作。擔任南陽分公司總經(jīng)理一職,負責管理南陽分公司的全局,包括行政、營銷、客戶的接待,前期他會洽談一些會員加盟、后期代理機制出臺以后他就主要負責洽談代理商加盟。李某甲是馮某2的妻子,為了照顧李某甲,就將她安排在公司做事。負責和蔡某對接,蔡某將網(wǎng)上訂單做出來后給李某甲,李某甲就和廠家聯(lián)系,再由廠家將商品、惠游卡等發(fā)放到各地會員手上。李某甲還兼職鄭州這邊的出納,一些公司房租、水電等日常開銷,員工工資的發(fā)放都由李某甲發(fā)放,再由李某甲給我報賬,我給李某甲結算。萬某是我的妻子沒有在公司,任職。從2013年9、10月份開始,由于我的事情比較多,我偶爾安排她幫我整理、記一下公司的財務收支帳,還讓她幫忙辦一些銀行轉(zhuǎn)款,包括鄭州南陽兩邊員工工資、公司開銷報賬、供貨商的貨款等。在2014年1月的公司年終表彰會上,我安排萬某幫忙收取一些會員現(xiàn)場交納的訂金?!叭龔椭啤币步袧M三單回本,我們也叫只要一個會員親自發(fā)展三名下線,那么他就不慌了,因為回本了,他的網(wǎng)絡框架就基本形成了,再有的新會員他就可以往下面放,幫助其他人回本,下面的人回本了就可以繼續(xù)再往下面放。公司收的會員費分別存在李某甲、馮某2、顧某4、秦某、萬某、余某銀行賬戶上。公司共發(fā)展了約400人的定制團購會員,大概250萬元至300萬元,發(fā)展代理商20個左右,共約200萬元。旅游出游返傭大約10萬元,都返給市場了。
(2)被告人馮某2的供述:2013年7月,我進入雷某1在深圳注冊的有凱瑞特惠游天下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后跟雷某1合資在鄭州注冊了公司,實際在運營操作的就是鄭州公司和南陽分公司。我主要負責公司網(wǎng)站平臺建設以及招商會上對公司旅游產(chǎn)品的宣傳和介紹,雷某1負責公司全盤決策及運營,公司的管理及運營這一塊基本上都是我在負責管理。目前公司主要盈利點就是惠游卡銷售和招商信息專柜、代理,每發(fā)展一名會員公司就可以獲利20%。公司現(xiàn)在一共有會員1000個左右,從2013年7、8月份至今為止銷售的惠游卡有2、3萬張。我感覺公司線下發(fā)展會員的模式,拉人的方式,有可能涉嫌違法或者違規(guī)。2013年起,每月工資5000元至今,主持一次勞務費3000-5000元,至今沒有分紅。
(3)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2013年2月至今,在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工作。我是南陽分公司的負責人,負責南陽的公司人員管理,發(fā)展公司的代理商,接待公司的會員,每個月工資是5000元。公司主要經(jīng)營凱瑞特惠游天下旅游產(chǎn)品為主,公司是旅游整合平臺,沒有直接旅游公司和導游,但與旅游社、酒店等旅游出行的相關單位有合作關系,公司還發(fā)展各級代理商和會員,并組織會員出游。我感覺各級代理商比較正規(guī),但是會員發(fā)展有點不正規(guī),有些直銷或者傳銷的性質(zhì)。我來之后發(fā)展的會員有500個左右,代理商有十幾人。公司的招商會我講過兩次課,主要是代理商的投資分析及投資后獲得的報酬。
(4)被告人顧某4的供述:2012年3月左右,雷某1成立鄭州市縱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他拉馮某2和我入伙,給我百分之二十的干股,公司開始沿用的天下游的名字和模式進行銷售。2012年6月左右,我代表公司招蔡某負責公司的網(wǎng)站建設,公司慢慢將公司天下游的網(wǎng)站,改成“惠游天下”。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我主要負責公司后勤,繳納公司的房租、公司水電費、客戶接待、招聘員工等公司內(nèi)部管理,還負責將公司國付寶收到的錢,按照雷某1的指示,轉(zhuǎn)到指定的賬戶里。有時候公司開招商會的時候,我也負責預訂會議室、會議訂餐、安排住宿等一些有關會議后勤的事務,會議招商講課主要由雷某1和馮某2負責。2012年11月左右,雷某1決定要在南陽市開一家分公司,辦公地點華恩大廈的租房協(xié)議是由我簽訂的。2013年2月左右,深圳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南陽市分公司成立后,我就和雷某1講清楚,離開“惠游天下”公司。國付寶是綁在我建設銀行卡上,我還開通了超級網(wǎng)銀,超級網(wǎng)銀下有建行卡、工行卡、農(nóng)行卡,建行卡用于收錢,收到錢,再匯到我的民生銀行卡,通過民生銀行卡轉(zhuǎn)給雷某1和萬某指定的賬號,因為民生銀行跨行轉(zhuǎn)賬不要手續(xù)費。通過國付寶給雷某1轉(zhuǎn)錢情況:我在外網(wǎng)登錄我的國付寶,把國付寶2012年、2013年、2014年的賬目用EXCEL文件下載了,2012年共計收款290筆人民幣946743元、2013年共計收款169筆人民幣1270408元、2014年共計收款35筆人民幣271309元,三年一共收款2488460元。2012年4月前,每個月工資是3000元,后來每個月工資是5000元,我沒有拿到一分錢的分紅。2013年,我離開公司后,由于我的國付寶一直給雷某1用,但幫他在網(wǎng)上轉(zhuǎn)賬,我一分錢都沒有收。我的鄭州華之緣酒業(yè)有限公司,是雷某1凱瑞特惠游天下公司的供貨商。2014年4月5日左右,雷某1、馮某2和我把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消費和公司訂酒的費用約10-11萬元左右計算出來,我應該還差雷某15萬多元,在招商銀行卡上。從2013年5月份開始拿工資,4個月3000元,后拿了2個月5000元,一共22000元的工資。
(5)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我向上線雷某1交了10000元,成為公司的會員,取得發(fā)展下線的資格,在南陽發(fā)展下線,目前已經(jīng)發(fā)展50多個會員,共獲利約8萬元。我在南陽一直開展南陽等地市場,2012年12月左右,雷某1他們決定在南陽成立運營中心,2013年3月左右,雷某1聘請武漢人陳某3和我一起管理南陽運營中心至今,后來顧某4就慢慢離開公司。2014月1月我負責注冊了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我具體負責會議的組織籌備,每月一次的大型招商會議,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六的南陽本地會員的業(yè)務說明會,負責給外地參加大型招商會的會員聯(lián)系賓館房間,南陽本地的會員團隊管理。我是凱瑞特公司南陽地區(qū)最早的會員,我下面發(fā)展了馬騮鵬,馬騮鵬發(fā)展了郭紅霞,郭紅霞下面再發(fā)展到了十堰的張某甲,張某甲算是十堰地區(qū)第一個做這個的。我的建行卡收的會員和代理商加盟費用大約10萬左右,一直存在我的建行卡里,還沒有轉(zhuǎn)給萬某。
(6)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我交給馮某210000元成為惠游天下的會員,后來又交了5萬元成為丹江口市的信息專柜??梢阅寐糜畏迭c,沒人可以返70元至100元,可以發(fā)展新會員,發(fā)展三個會員就可以回本,回本后再發(fā)展會員就可以拿每個人的人頭獎勵,按照第一代到第七代會員,分別是800元、400元、200元、200元、120元、80元、40元獎勵。8月,謝某甲、陳某甲成立“俊琳信息旅游信息咨詢處”,有我和謝某甲、陳某甲負責,主要是給前去咨詢的客戶介紹惠游天下公司的旅游路線以及公司的具體情況發(fā)新會員,同時我還兼顧講師給客戶講課宣傳惠游天下項目,我們也在五堰河道上擺咨詢臺推廣公司的業(yè)務。我賬戶上除我的本錢82000元,俊琳信息部的日常開支4萬多,我自己盈利約1萬元??×招畔⒉磕壳鞍l(fā)展會員大約120多人,總金額約100萬元左右。
(7)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謝某甲介紹我加入凱瑞特惠游天下會員后,為了發(fā)展會員,我和謝某甲、張某甲2013年9月份共同成立十堰市凱瑞特惠游天下旅游咨詢服務部,在十堰市五堰工商所登記注冊,因為我年長,又是十堰人,所以登記的法人是我,辦公地點十堰市五堰大都會2號樓1303室。服務部的業(yè)務是在十堰地區(qū)發(fā)展會員,組織會員出去旅游。謝某甲、張某甲負責講課發(fā)展會員、財務;我只是個打雜的,燒水、做飯之類,發(fā)展一下會員,我們只需要宣傳,發(fā)展人加入會員就行了。我一共大概賺了13000元。
(8)被告人謝某甲的供述:2013年8月,我認識張某甲后,經(jīng)她推薦,我加入凱瑞特惠游天下公司。后我又發(fā)展了李某丙、陳某甲、劉香菊三個團購會員,都是交1萬元,我就回本了,他們又分別發(fā)展會員。為了發(fā)展會員,我和陳某甲合伙在五堰大都會注冊了信息部,因張某甲是是信息專柜,公司每個會員給她報單80元,90%就作為信息部的費用開支,我們在十堰美樂酒店、堰豐賓館開過推介會,我們發(fā)展的有80多個會員。我下面已經(jīng)發(fā)展了5代了,就是我之下又有一條線發(fā)展到第五層了。我的黑皮筆記本上記載著十堰發(fā)展惠游天下的會員139人。
(9)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我通過朋友認識戢運梅,他介紹我加入惠游天下,8月份,經(jīng)她推薦,我到南陽公司參加推介會,會議三天,主講馮某2,還有陳某3、秦某,會上講了加盟惠游天下的好處,說交20萬元就可以成為市級代理,在發(fā)展一個同級的代理,就可以提成50%,保本之后再發(fā)展會員的話,可提成20%,而且市級代理可以拿轄區(qū)其他會員的旅游返點、會員返點,想到十堰已經(jīng)有幾十個會員,我當時就心動了,一共交了20萬元成為市級代理。成為市級代理后,我就在58同城網(wǎng)上發(fā)布了一些廣告,希望組團旅行提供優(yōu)惠條件;也專門印制了一些宣傳單,請人在五堰、六堰發(fā)放。戢運梅也幫忙聯(lián)系了人商、武商等商場搞活動宣傳,也沒有聯(lián)系成。2014年3月,張某甲借我的辦公點做了一次推介會,考慮到她也能幫我做宣傳,我就同意了。目前我沒有發(fā)展一個會員,也沒有組織一個人去旅行。我加入惠游天下,應該獲利3000多元,目前為止,我一分錢也沒有拿到手。
(10)被告人萬某的供述:我沒有在公司擔任什么職務,就幫雷某1為公司整理過公司的賬目。從2013年9月開始,2013年12月,2014年1月、2月、3月共幫雷某1整理過5次公司賬目。李某甲是鄭州市凱瑞特公司的員工,負責公司網(wǎng)上商城訂貨的,公司網(wǎng)上會員積分商城需要訂貨,如果沒有貨款了,李某甲就會與我聯(lián)系,我在把情況匯報給雷某1,按照雷某1的指示給李某甲匯訂貨款。2013年9月開始,每個月都會給李某甲的銀行卡匯款,主要是公司的業(yè)務支出。公司一共有五張銀行卡用于資金運作,這五張銀行卡是用我的身份證辦理的,我還用過我弟媳婦余某的身份證,在漢口銀行開了一張銀行卡,交給雷某1保管,就是銀行卡的U盾,雷某1交給我保管,我在網(wǎng)上幫忙他轉(zhuǎn)賬。南陽的招商會我去過兩次,一次是2014年1月18日公司的年會,一次是2014年3月27日公司的招商會。QQ郵箱里面有一些公司的電子帳的記錄,有關營業(yè)額數(shù)據(jù)是李某甲通過QQ郵件發(fā)給我,后由我統(tǒng)計的,我統(tǒng)計后一般會發(fā)給她,讓她給馮某2看看,也給雷某1發(fā)一份。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22日,共計營業(yè)額1009.7萬元。凱瑞特公司具體的經(jīng)營模式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凱瑞特公司經(jīng)營的項目叫做惠游天下。后來我到南陽公司,在公司的年終答謝會和招商會后,黃某給我的會議收入清單中有會員的訂金項目。我沒有直接從公司拿錢,雷某1每月給我和女兒5000元-7000元生活費。
(1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3年7月2日我去凱瑞特上班,主要是負責日常開支的報銷和購買網(wǎng)上商城的商品,保管公司的公章和營業(yè)執(zhí)照。我報銷的錢都是萬某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到我的農(nóng)行的卡。我只參加過一次會議,所有公司員工都去了,是公司的答謝會。公司是靠吸收新會員,通過新會員繳納會費來實現(xiàn)盈利的。資金往來的情況都在我的電腦上,從2013年8月至今,每個月都有一個叫“現(xiàn)金明細”的文件,都是萬某匯給我的錢?!盃I業(yè)額統(tǒng)計表”記載著每個月會員買卡的金額記錄,這個是每個星期統(tǒng)計后交給萬某的。根據(jù)會員加入套票的情況,公司來收費一般是1000元至20萬元,就是各級惠游卡會員或者代理的入會費用。我每個星期統(tǒng)計后,把表傳給萬某,每個月在做一個匯總表給她。我有一張尾號為9113的農(nóng)行卡是我自己使用,尾號為2471的農(nóng)行卡是公司使用,大約有15萬元。我的筆記本電腦中現(xiàn)金明細下公司在郭紅霞處訂購綠之源金鍋共計772824.6元,好像每次給郭紅霞付款都是通過尾號2471農(nóng)行卡轉(zhuǎn)到郭紅霞尾號為6119的農(nóng)行卡里。
(12)被告人蔡某的供述:2012年9月至今深圳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鄭州辦事處工作至今。到公司之后一直由我在負責維護深圳凱瑞特旅游產(chǎn)品有限公司的網(wǎng)站。2013年2月之前,我每個月的工資是2500元,以后每個月的工資是30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一共拿到工資125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一共拿到工資36000元。我參加過兩次公司組織的年會,都是講給公司代理商聽的,讓他們多發(fā)展會員,給公司創(chuàng)造利潤,會員只要加納會費,取得會員編號開通財富通道的資格,可以推薦別人進入會員系統(tǒng),可以賺錢。2014年4月3日,馮某2讓我把公司的會員整理下,他讓我把無效會員刪掉了3810名,刪掉后一共有會員1720名,期間又新注冊會員8人。河南省會員有735人,省級代理是郭紅霞;湖北省會員有365人,省級代理是袁祥云;山西省會員有142人;內(nèi)蒙古有會員87人;江西有會員71人;陜西有會員63人,省級代理是李小英;四川省會員有42人,還有一些省里有會員,但是人數(shù)都不多。公司的總體收入情況,我通過公司后臺數(shù)據(jù)庫的信息可以看得出來總共的收入好像是八百多萬,除去劃出的五百多萬,盈利大概有三百萬左右。我對照了公安機關提取的顧某4的國付寶數(shù)據(jù),發(fā)現(xiàn)顧某42012年至2014年國付寶的轉(zhuǎn)賬記錄,都能夠和后臺數(shù)據(jù)一一對應,其中2013年、2014年國付寶轉(zhuǎn)賬記錄和公司網(wǎng)站會員充值數(shù)據(jù)都能對應,就是2012年公司網(wǎng)站后臺數(shù)據(jù)的充值記錄一共有現(xiàn)金247萬左右。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遠程勘驗工作筆錄,證明十堰市公安局網(wǎng)安支隊民警登陸“惠游天下”網(wǎng)站,顯示會員總數(shù)、湖北、十堰、市代理、縣代理、信息專柜、集團套票等會員情況;張某甲上線有王麗、郭紅霞等人;
6、辨認筆錄,記載及被告人相互辨認情況。
7、視聽資料
(1)黃某的電腦中發(fā)給萬某的QQ賬單,記載南陽分公司的收入、支出情況及收到訂單情況。
(2)李某甲的電腦中記載凱瑞特公司每年的收支情況,其中轉(zhuǎn)給郭紅霞金鍋款772824.6元。
(3)萬某的電腦記載凱瑞特公司的營業(yè)收入、支出情況。
(4)蔡某根據(jù)其電腦登陸凱瑞特公司網(wǎng)站,計算出各級代理商的姓名,會員姓名,基本情況等。
(5)訊問被告人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明訊問被告人的程序合法。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1、馮某2、陳某3、秦某、張某甲、陳某甲、謝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萬某以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一定的會費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雷某1、馮某2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朱某甲辯護人提出朱某甲交了二十萬元,成為市級代理,沒有發(fā)展過下線,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朱某甲交納20萬元成為市級代理后,積極在網(wǎng)上發(fā)布廣告、印制、發(fā)放宣傳單,并讓張某甲等人在其辦公地點召開推介會,宣傳傳銷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其尚未發(fā)展會員,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1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張某甲、謝某甲、陳某甲、朱某甲、秦某被傳喚后,自覺到公安機關投案,上述被告人均能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1、張某甲、秦某、朱某甲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顧某4、陳某3、萬某、蔡某、李某甲、馮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朱某甲、謝某甲自覺繳納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秦某、張某甲、陳某甲、謝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萬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二、四、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雷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并處罰金七萬元;
二、被告人馮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并處罰金六萬五千元;
三、被告人陳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并處罰金六萬元;
四、被告人秦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五萬元;
五、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三萬元;
六、被告人李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三萬元;
七、被告人萬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三萬元;
八、被告人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二萬元;
九、被告人謝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二萬元;
十、被告人朱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二萬元;
十一、被告人蔡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二萬元;
十二、扣押在案的李某甲農(nóng)行卡6228480718256612471金額155460.11元;馮某2農(nóng)行卡6228480711295905311金額76310元;秦某建行卡622700250600033766金額10萬元;萬某銀行卡62×××43、62×××49、62×××93、62×××70、62×××62、62×××27,余貴梅銀行卡62×××48七張銀行卡合計金額315234.59元,上述銀行卡總金額732614.7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雷某1轉(zhuǎn)入本院賬戶35665.41元繳納罰金。
十三、秦某上繳違法所得8萬元;朱某甲上繳違法所得16005元;謝某甲上繳違法所得10000元、扣押在案張某甲違法所得現(xiàn)金752元,共計10675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四、扣押在案的張某甲海爾黑色筆記本電腦一臺、東芝移動硬盤一個、愛國者錄音筆一個、U盤三個;陳某3U盤一個;雷某1戴爾筆記本電腦一臺;南陽公司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Acer筆記本電腦一臺、電腦硬盤二個;俊琳信息部的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萬某的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鄭州公司的電腦主機三臺、電腦硬盤一個;蔡某U盤一個;皇冠金鍋三套及惠游卡、筆記本、宣傳畫冊、招商手冊、環(huán)球旅游指南、貴賓劵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琴
審判員朱新祥
人民陪審員曾新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會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