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桂1322刑初333號
指控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21]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辯護意見被告人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砬液炞志呓Y(jié),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間,被告人熊某在象州縣“朝陽新天地”移動營業(yè)廳和象州縣車站移動營業(yè)廳工作期間,利用為移動手機客戶提供服務的便利,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客戶的手機號碼和手機收到的驗證碼發(fā)送到特定的微信群中,用于在京東、淘寶等軟件注冊賬戶,并按照成功注冊賬戶數(shù)量來獲取相應的傭金。截止到案發(fā),熊某非法獲取的傭金達5517.25元。2021年7月6日,熊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熊某的作案工具蘋果8PLUS手機一部、CHINAMOBILE手機一部、onefivep5手機一部。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退出了違法所得5517.25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其主動向本院預繳罰金6000元。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立。歸案后,熊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清。)
二、被告人熊某退出的違法所得5517.2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蘋果8PLUS手機一部、CHINAMOBILE手機一部、onefivep5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員 覃鳳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覃麗榮
書 記 員 譚騰云